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52號
原 告 邱英仁
被 告 陳涵伊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 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高雄市○○區○○○路0號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
高雄館(下稱系爭健身房)之會員,被告則時任系爭健身房
之教練。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上開系爭
健身房地下1樓之冷氣下方吹冷氣消除身體排出之暑熱時,
遭被告故意將冷氣切換成送風模式(即將溫度調高),當下
因原告身體躁熱、汗流不止且非常不舒服,遂要求被告將冷
氣燈號調整回常亮狀態即冷氣模式,被告仍故意刁難稱燈號
閃爍即為冷氣等語,不願幫原告將冷氣溫度調低,恣意侵害
原告身體健康權,致原告有熱中暑等症狀,因此請求被告賠
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3,28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2
8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上揭時、地係將該冷氣調冷,非如原告所
稱轉成送風。原告主張所受醫療費用損害33,280元,惟其提
出之醫療藥單日期均在113年5月22日前,且皆係用於降血壓
、緩解自律神經失調等症狀,非為原告所稱有熱中暑之身體
健康權損害,自與被告之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
文設有規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
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
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98
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可參)。換言之,損害賠償之
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
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
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錄影光碟及截圖、精智藥局藥
袋、藥品明細收據、皮膚照片(見本院卷第13、27至32、35
至36、109至123頁)為證。
㈢然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有故意將系爭健身房地下1
樓之冷氣調整為燈號閃爍狀態即送風模式等語(見本院卷第
9頁),無非係依其個人經驗、當下之感受所為判斷,此為
原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54頁),尚非有對該冷氣機臺
燈號如何運作有製造、使用上之根據,且原告自陳其不具有
冷氣或水電相關專業(見本院卷第154頁),則原告單純以
其在系爭健身房運動之個人經驗基礎,即謂被告有將冷氣調
整為送風狀態,究侵權行為之責任原因是否存在,已屬有疑
。復查,原告提出卷存之醫療單據、藥品、皮膚照片(見本
院卷第109至123頁),主張其因被告調整冷氣為送風狀態之
行為,導致有熱中暑等症狀,而受有醫療費用損失33,280元
(見本院卷第119至121頁),惟觀諸上開醫療單據及藥品內
容所示,均為原告至身心科診所就診之單據,相關藥品之適
應症亦經載為調整自律神經、抗焦慮、改善心悸、治療失眠
等,要與原告主張之熱中暑症狀有別,無以作為原告所受損
害之證明,且依上開單據、藥品可知,原告自113年3月起即
有至身心科診所看診,顯係在兩造間發生糾紛之113年5月前
,則原告主張之醫療費用損害,與被告調整冷氣之行為間,
自難認具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既均未能舉證證明,自無從認其對於被告有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原告所為之請求,即難認有理。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28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KSEV-113-雄小-2052-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