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琮勛
義務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5257號、112年度偵字第33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乙○○(暱稱「北風」)於民國112年6月初至6月中旬止之某
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淘金拉拉」、「一飛衝天」等成年人(下稱「淘金拉拉」
、「一飛衝天」)之邀約,加入其等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
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等二種以
上毒品之毒咖啡包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販毒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擔任俗稱小蜜蜂之駕車交
付毒品工作而與本案販毒集團共同從事組織犯罪,其等分工
方式係先由「淘金拉拉」等本案販毒集團成員刊登販賣毒品
廣告訊息: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每包2公克新臺幣(下同
)3700元、毒咖啡包為600元、買5送1等語,經「淘金拉拉
」等成員與購毒者聯繫(俗稱「總機」)後,「淘金拉拉」
、「一飛衝天」等人再以通訊軟體指示乙○○前往與購毒者進
行交易,乙○○即依指示前往約定地點,將所約定之毒品交付
予購毒者後,收取價金;倘其販賣之毒品已售罄,則依「淘
金拉拉」之指示向毒品來源購入以補貨並回帳;另約定乙○○
之報酬為交易愷他命每包2公克抽300元,毒咖啡包每包則抽
100元。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溴去氯愷他命、去
氯愷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2-
胺基-5-硝基二苯酮、硝西泮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稱
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且可預見同一毒品包
裝內極有可能會摻雜不等比例而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或第四
級之毒品成分,竟與「淘金拉拉」、「一飛衝天」及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販毒集團成員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乙○○與「淘金拉拉」、「一飛衝天」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本案販毒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先由「淘金拉拉」等成員刊登上開等毒品交易之廣
告訊息,經葉政德以通訊軟體TELEGRAM於112年6月26日23時
21分前某時與本案販毒集團總機聯繫,表示欲購買愷他命,
並約定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南區忠孝路與正氣街交岔口交易
後,總機即以通訊軟體轉知乙○○上開交易,葉政德並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赴約,乙○○則於同日23時21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上址,交付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1包2公克予葉政德,並向其收取3500元而交易
完成。
㈡乙○○與「淘金拉拉」、「一飛衝天」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本案販毒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之犯意聯絡,依本案販毒集團總機指示,經乙○○於112年6月
27日凌晨0時33分起至同年月29日15時38分許與莊宥湶以通
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訊息聯繫購買第三級毒品之毒咖
啡包,莊宥湶復與王育勝討論後,雙方同意以100包,每包1
50元之價格交易,且價金全數可賒帳,10天後再回帳給付,
並約定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中台會客菜餐廳前
交付毒品。莊宥湶遂於112年6月30日凌晨0時50分許,經王
育勝同意自王育勝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3之租
屋處房間內,取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魷魚
圖案毒咖啡包100包,王育勝並同意、指示賴祐萱陪同莊宥
湶赴約,賴祐萱則應王育勝之要求與莊宥湶一同前往,莊宥
湶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賴祐萱,於112
年6月30日凌晨0時56分許到達前述中台會客菜餐廳前,乙○○
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上址見面,莊宥湶
旋即下車將裝有上開魷魚圖案毒咖啡包100包之袋子交予乙○
○而交易完成,即由乙○○自該時起非法持有該等魷魚遊戲圖
案毒咖啡包(莊宥湶、王育勝、賴祐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均已由本院另行審結)至下述遭查獲時止。
㈢乙○○與「淘金拉拉」、「一飛衝天」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本案販毒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販賣持有第二、三、四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依本案販毒集團總機指示,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2年7月5日21時22分
許,至臺中市○○區○○路00號與振福路65巷旁,向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某成年人購入200包含有上開等混合毒品成分之
毒品(包含部分附表三編號2所示除編號2①魷魚遊戲圖案以
外之毒品),即自該時起非法持有該等毒品至下述遭查獲時
止。
二、嗣經警於112年7月5日22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0
號之統一超商中湖店前拘提乙○○到案,並經其同意搜索其位
於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2樓3室之租屋處及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45.92公克)、如附表三編
號2①至⑧所示毒咖啡包與混合愷他命等第三級毒品成分二種
以上之毒品(第三級毒品氯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
2.8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47.37公克)及IPH
ONE 7 PLUS手機1支、5萬元現金,因而查獲。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
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
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
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
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意
旨參照)。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
,始足語焉,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本條例所規定
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該所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其
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
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乙○○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所引
用之證據,依據上開規定與說明,不包括證人於警詢、偵查
時之筆錄,惟並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以外罪名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除上述
犯罪組織防制條例規定外,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與其辯護人、檢
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任何爭執或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
當而皆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
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
,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與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如附表二所示證人葉政德、證人即
共同被告王育勝、莊宥湶、賴祐萱分別證述明確,另有如附
表二所示書證(詳細卷頁附表二所示)附卷可參,及如附表
三所示毒品與手機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
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
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
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
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
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
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
,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
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
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
」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
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
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
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
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
認其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
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被告於警詢時、偵
查中均供稱略以:其擔任毒品小蜜蜂報酬為交易愷他命每包
2公克抽300元,毒咖啡包每包則抽100元等語(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20卷第30、129頁),足認被
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
且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示犯行亦均有販賣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等犯行皆堪認定,均應予以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溴去氯愷他命、去氯愷他命係同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
酮、硝西泮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稱之第四級毒品,
均不得非法販賣或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核被告如附表一編
號1(即犯罪事實欄與㈠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2(即犯罪事
實欄與㈡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之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
正為此罪名);如附表一編號3(即犯罪事實欄與㈢部分)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
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
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公訴意旨
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部分,雖未論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然起訴書已記載自被告處扣得附表
三編號2②至⑧所示暴力熊圖案、太空人圖案咖啡包、甜心生
活膠原蛋白毒咖啡包、黑色信用卡圖案毒咖啡包、STRONG B
ULL圖案毒咖啡包、含有愷他命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等而經被告持有,經鑑定確含有混合第三級毒品二
種以上之成分(詳見附表三編號2備註欄所示),是本案檢
察官起訴範圍,自包含被告共同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部分,此部分犯罪行為亦屬本案起訴及本
院應予審判之範圍,本院審理時雖未告知此部分罪名,惟上
開扣案物業據檢察官記載於起訴事實,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由
本院提示相關鑑定書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認,該罪名亦屬想像
競合犯之輕罪(詳見下述),已無礙於被告及辯護人防禦權
之行使,應由本院併予審理論罪,附此敘明。被告分別持有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
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與意圖販賣持有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上開販賣愷他命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犯行,與「
淘金拉拉」、「一飛衝天」及其他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之
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按行為人於參與販毒集團之犯罪組織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
為販毒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
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
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販毒行為皆有所
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侵害一社會
法益,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
販毒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販賣毒品罪之想像競合犯,
而其他之販賣毒品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免重複評價。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罪事實(即參與犯罪組織及其首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之犯行),應認係基於遂行所屬本案販毒集團販賣毒品之
同一目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販賣第三級
毒品罪,屬想像競合犯;其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
亦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
第3項之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
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亦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
毒品罪、意圖販賣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係意圖販賣第二、三、四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
級毒品),並加重其刑。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使刑事
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此所謂「
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
意,謂偵查階段之自白,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
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
示犯行,其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已如前述,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就
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⒊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規定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
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
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供出
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
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
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被告向警方供
述其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意圖販賣所持有毒品之上手為王育
勝、莊宥湶等人部分,亦與被告本案併同起訴而由本院另行
審結在案,可知本件有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正犯之情
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就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犯行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⒋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3條、第6條
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第6條
、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查獲各該條之犯罪
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被告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是被告所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
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縱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處斷,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就被告此部分想
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於依刑法第57
條量刑時即均予以一併審酌。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但書雖規定:「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被告參與本案販毒集團犯罪組織,依指示擔任小蜜蜂
駕車交付毒品並收取款項,或依指示向上游來源購入毒品與
回帳,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無從依上開規定減
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
康戕害甚大,足使施用者產生具有高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
理依賴性,危害社會治安,仍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
禁令,參與本案販毒集團而擔任小蜜蜂之工作,販賣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予他人,另於前揭期間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毒咖
啡包與含有愷他命等成分之混合毒品,持有數量、種類非少
,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販賣對象及次數、販賣毒品金額
、交易型態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數量之多寡、毒品種類、
數量等危害程度,幸經警方扣得如附表三所示毒品而未流入
市面;兼衡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暨其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原訴緝卷第
1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
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
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
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分屬販
賣愷他命、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持有第二
、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毒品以上等犯罪類型,及其犯罪
手段、模式,以資判斷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其年齡、
犯罪期間頻率、犯罪情節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所反應人
格特性,另權衡所犯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
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所示毒品,經鑑
定屬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含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或該等不同級別毒品之混合成分(詳見附表三),附表
三編號2⑥所示白底紅色蘋果圖案毒咖啡包部分,經鑑定含有
第二級毒品,且無從與其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成分析離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銷燬之;又上揭毒品之外包裝,均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
,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而鑑定耗損之毒品,既
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愷他命、附表三編號2①至⑤、⑦、⑧所示魷魚遊戲圖案
毒咖啡包、暴力熊圖案毒咖啡包、太空人圖案毒咖啡包、甜
心生活膠原蛋白毒咖啡包、黑色信用卡圖案毒咖啡包、STRO
NG BULL圖案毒咖啡包、含有愷他命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部分,經鑑定為第三級毒品或混合第三級毒品成
分,則該等毒品部分均屬違禁物,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此部分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均與其
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併予宣告沒收;而鑑
驗耗損之毒品,既已用罄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
沒收。
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IPH
ONE 7 PLUS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如附表一所示犯行
聯絡所用,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原訴緝
卷第129頁),不問是否為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所犯各罪科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㈢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略以:扣案5萬元現金為其查獲當日販毒所
得等語(見同上偵卷第28頁),此係屬被告其他販毒犯罪所
得,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又
被告亦自承交易愷他命每2公克之報酬為抽300元等語,已如
前述,則其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00元,未據扣
案,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雖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而先後改稱:上
開5萬元係販毒集團之收入並非其自身收入,或要轉交予「
淘金拉拉」之款項云云,然其嗣後所陳不一,且該現金款項
確係由警方與車內毒品一併起獲,其所更異之辯詞衡與一般
由小蜜蜂收取販毒款項之現場情況不同(見被告警詢筆錄,
同上偵卷第26頁),其所辯實無從採信,附此敘明。
㈣另扣案K盤1個、電子磅秤1個、夾鏈袋1批、OPPA手機1支,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與本案犯行有關,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係
供犯本案使用;及自葉政德處扣得之研磨盤1個,並非被告
所有,亦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此部分即皆不予以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1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一、㈠所示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IPHONE 7 PLUS手機壹支沒收。 2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一、㈡所示 乙○○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①所示毒品均沒收。 3 如犯罪事實欄一、與一、㈢所示 乙○○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⑥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②至⑤、⑦、⑧所示毒品均沒收。
附表二:
證據名稱 甲、書證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520號 卷(偵33520卷)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乙○○;隨身攜帶包包、APZ-1297自小 客車、OPPO手機1支)(偵33520卷第3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7月5日22時13分至22時2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路0段000000○000000號(7-11中湖門市前);受執行人 :乙○○)(偵33520卷第35至3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7月5日22時13分至22時2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段000000○000000號(7-11中湖門市前);受執行 人:乙○○)(偵33520卷第39頁)。*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保管人為乙○○。 ①魷魚遊戲圖案毒品咖啡包27包(包包) ②暴力熊圖案毒品咖啡包100包(APZ-1297車內) ③太空人圖案毒品咖啡包100包(APZ-1297車內) ④OPP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密碼0406) ⑤甜心生活膠原蛋白咖啡包6包(包包) ⑥現金新臺幣5萬元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乙○○;IPHONE 7 PLUS、福上巷190弄 29號2樓3室)(偵33520卷第41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7月5日23時18分至23時36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巷 000弄00號2樓3室;受執行人:乙○○)(偵33520卷第43至 46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7月5日23時18分至23時36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巷000弄00號2樓3室;受執行人:乙○○);受執行人:陳琮 勛)(偵33520卷第47頁)。*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 保管人為乙○○。 ①K他命1包 ②K盤1個 ③電子磅秤1個 ④夾鏈袋1批 ⑤IPHONE 7 PLUS(無門號,IMEI:000000000000000)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33520卷第 49頁) 8、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乙○○;APZ-1297自小客車)(偵33520 卷第51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7月6日7時57分至8時12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刑大停車場APZ-1297自用小客車內);受執 行人:乙○○)(偵33520卷第53至56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7月6日7時57分至8時12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刑大停車場APZ-1297自用小客車內); 受執行人:乙○○)(偵33520卷第57頁)。*以下扣案物之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乙○○。 ①愷他命19包 ②黑色信用卡圖案毒咖啡包97包 ③白底紅色蘋果圖案毒咖啡包102包 ④STRONG BULL圖案毒咖啡包6包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33520卷 第59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乙○○涉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毒品初驗報告3份(偵33520卷第61至63頁) 13、TELEGRAM暱稱「北風」、「一飛衝天」頁面、被告乙○○與 TELEGRAM暱稱「一飛衝天」對話紀錄截圖(偵33520卷第65 、101頁) 14、112年6月2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蒐證照片(葉政德【犯 罪事實二、㈠】)(偵33520卷第67頁) 15、112年6月2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3520卷第69至71頁) 16、被告乙○○之微信頁面及與Wechat暱稱「蔡孟軒(修客」 對話紀錄截圖(偵33520卷第73至75頁) 17、112年7月5日查獲現場(7-11中湖門市前)照片、GOOGLE地 圖(偵33520卷第77至78、81頁) 18、112年7月5日查獲現場(臺中市○○巷000弄00號2樓3室)照 片(偵33520卷第78至79、81頁) 19、112年7月6日查獲現場(APZ-1297自用小客車)照片(偵335 20卷第79至80頁) 20、扣案物品照片(偵33520卷第80頁) 21、被告乙○○之微信頁面及與Wechat暱稱「潘周聃眼鏡( 客 差15000貨款」對話紀錄截圖(偵33520卷第83至100頁)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乙○○)(偵33520卷第111 至113頁)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證人葉政德指認被告乙○ ○)(偵33520卷第149至153頁) 2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證人葉政德) (偵33520卷第155至157頁) 25、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證人葉政德)( 偵33520卷第159頁) 2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7月6日15時50分至15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前;受執行人:葉政德)(偵33520卷第 161至164頁) 2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7月6日15時50分至15時5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前;受執行人:葉政德)(偵33520卷 第165頁)。*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葉政德 。 ①愷他命研磨盤1個(內含愷他命殘渣) 2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33520卷 第167頁) 29、112年7月6日現場(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前)查 獲照片(偵33520卷第169至171頁) 3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偵33520卷 第173頁) 3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乙○○指認被告莊宥 湶)(偵33520卷第197至202頁) 32、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2年7月5日,臺中市○○區○○路 00號與振福路65巷旁)(偵33520卷第204至210頁) 33、被告乙○○之與微信暱稱「潘周聃眼鏡(客差15000貨款 )」對話紀錄截圖(偵33520卷第212至213頁) 34、贓物認領保管單(APZ-1297自用小客車1臺及車鑰匙1支)( 偵33520卷第214頁) 3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度安保字第1230號扣 押物品清單(偵33520卷第227至229頁) 3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偵33520卷第231至235頁) 3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30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偵33520卷第237至238頁) 38、扣案咖啡包照片(偵33520卷第239至244頁) 3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度保管字第243號扣押 物品清單(偵33520卷第243頁)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字偵第35257號卷(偵35257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王育勝指認被告莊宥 湶、賴祐萱、林亞勳)(偵35257卷第53至57頁)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1513號搜索票(王育勝)(偵 35257卷第6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7月19日16時32分至16時38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號前;受執行人:王育勝)(偵35257卷第67至70 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7月19日16時32分至16時38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號前;受執行人:王育勝)(偵35257卷第71頁 )。*以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王育勝。 ①AMQ-8889號自小客車1部(含鑰匙) ②黑色IPHONE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③夾鏈袋1包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33520卷第 73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7月19日17時38分至18時16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28樓之9;受執行人:王育勝)(偵35257 卷第75至78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7月19日17時38分至18時16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28樓之9;受執行人:王育勝)(偵352 57卷第79頁)。 ①K盤1個 ②外包裝天皇毒品咖啡包22包 ③外包裝西裝男毒品咖啡包48包 ④黑色IPHONE1支 ⑤新臺幣2萬9000元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35257卷第 81頁) 9、現場搜索照片(王育勝,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28 樓之9)(偵35257卷第93至97頁)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毒品初驗報告2份(偵35257卷第99至101頁) 11、扣案毒品咖啡包秤重照片(偵35257卷第103頁) 1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王育勝)(偵 35257卷第105至107頁) 13、賴祐萱微信暱稱「路遙」頁面、「wang」頁面及對話紀錄 截圖(偵35257卷第115、373頁) 14、賴祐萱Telegram暱稱「憨吉」頁面、「wang」頁面及對話紀 錄截圖(偵35257卷第116至137、375至417頁) 15、王育勝Imessage對話紀錄截圖(偵35257卷第139至146頁)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莊宥湶指認被告賴祐 萱、王育勝、林亞勳)(偵35257卷第213至217頁) 1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1513號搜索票(莊宥湶)( 偵35257卷第223頁) 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執行時間:112 年7月19日17時32分至18時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受執行人:莊宥湶)(偵35257卷第225至228 頁) 1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7月19日17時32分至18時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受執行人:莊宥湶)(偵35257卷第 229頁)。 ①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 00號,解鎖密碼joe8888)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35257卷 第231頁) 21、莊宥湶微信暱稱「潘周聃」微信個人資料、聊天紀錄、好 友搜尋截圖(偵35257卷第233頁) 22、112年6月30日0時52至56分(監視器快1分)臺中市○○區○ ○○路000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5257卷第235至238、 345至351頁) 23、112年6月30日0時55至57分臺中市南屯區台貿路、建功路口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5257卷第239至240、353頁) 24、112年6月30日0時52至59分(監視器快1分)臺中市○○區○ ○路000號 「拾光社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35257卷 第240至243、355至361頁) 25、被告乙○○與微信暱稱「潘周聃眼鏡(客差15000貨款) 」(莊宥湶)之112年6月27、28、29日對話紀錄截圖(偵 35257卷第245至251頁) 26、被告乙○○Wechat暱稱「勛」頁面、暱稱「潘周聃眼鏡(客 差15000貨款」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35257卷第253至270 頁) 2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莊宥湶)(偵 35257卷第271至273頁) 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被告賴祐萱指認被告莊宥 湶、王育勝、林亞勳)(偵35257卷第333至337頁) 29、扣案毒品咖啡包照片(乙○○)(偵35257卷第363、419至 421頁) 30、被告賴祐萱黑色手機內微信暱稱「潘周聃」(ID:ba794ni) 之頁面(偵35257卷第365頁) 31、賴祐萱扣案黑色手機與微信暱稱「潘周聃」對話紀錄截圖( 偵35257卷第367頁) 32、賴祐萱扣案黑色手機與飛機TELEGRAM暱稱「Wang」對話紀錄 截圖(偵35257卷第369至371頁) 3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1513號搜索票(偵35257卷第 423頁) 3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 112年7月18日12時0分至12時52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00號15樓之3;受執行人:賴祐萱)(偵35257 卷第425至428頁) 3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 :112年7月18日12時0分至12時52分;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000號15樓之3;受執行人:賴祐萱)(偵3525 7卷第429頁)。 ①黑色IPHONE13 PRO MAX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號) ②粉色IPHONE 1支(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3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偵35257卷 第431頁) 3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001513號搜索票(賴祐萱) (偵35257卷第433頁) 38、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賴祐萱)(偵35257卷第443頁) 3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賴祐萱)(偵 35257卷第453至455頁) 40、莊宥湶112年8月1日刑事答辯狀(偵35257卷第489至495頁) 4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偵35257 卷第531至536頁) 4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30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偵35257卷第537至538頁)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卷(本院原訴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度保管字第5150號扣押 物品清單(本院原訴卷第81至8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四字第1120035302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本院原訴卷第85至90頁) 3、扣押物品照片(本院原訴卷第91至96頁) 4、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2160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原訴卷第99 至100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2月16日中市警刑四字 第0000000000號函文(本院原訴卷第151至160頁),並檢附 :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2月16日偵查第四隊 職務報告(本院原訴卷第153頁) ⑵被告王育勝112年8月3日警詢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55至159 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ANQ-8889自小客車1臺含車鑰匙)(本院 原訴卷第160頁) 6、檢察官112年度蒞字第12595號補充理由書(本院原訴卷第207 -209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部分: 一、證人葉政德 1、112年7月6日警詢筆錄(偵33520卷第141至146頁) 2、112年7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偵33520卷第187至189頁)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育勝 1、112年7月19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5257卷第37至39頁) 2、112年7月20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5257卷第41至52頁) 3、112年7月20日第3次警詢筆錄(偵35257卷第59至60頁) 4、112年7月20日偵訊筆錄(偵35257卷第171至174頁) 5、112年7月20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11至15頁) 6、112年8月3月警詢筆錄(偵35257卷第501至505頁) 7、112年8月3日偵訊筆錄(偵35257卷第509頁) 8、112年8月3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35257卷第515至519頁) 9、112年9月11日偵訊筆錄(偵35257卷第545至547頁) 10、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09至120頁) 11、113年4月2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原訴卷第213-281頁)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莊宥湶 1、112年7月19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5257卷第195至199頁) 2、112年7月20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5257卷第201至211頁) 3、112年7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35257卷第297至301頁) 4、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09至120頁) 5、113年4月2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原訴卷第213-281頁) 三、證人即共同被告賴祐萱 1、112年7月18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5257卷第317至320頁) 2、112年7月19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5257卷第321至331頁) 3、112年7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偵35257卷第475至479頁) 4、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09至120頁) 5、113年4月2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原訴卷第213-281頁) 丙、被告之筆錄: 一、被告 1、112年7月5日警詢筆錄(偵33520卷第21至23頁) 2、112年7月6日警詢筆錄(偵33520卷第25至32頁) 3、112年7月6日偵訊筆錄(偵33520卷第129至131頁) 4、112年7月7日警詢筆錄(偵33520卷第191至196頁) 5、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原訴卷第109至120頁) 6、114年2月27日審判筆錄(本院原訴緝卷第111-137頁)
附表三:
編號 毒品名稱與數量 (均含包裝袋) 鑑定內容備註(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2日刑理字第1126029695號鑑定書【偵33520卷第231至235頁】) 1 愷他命19包 鑑定代碼E:檢出愷他命成分 2 ①魷魚遊戲圖案毒咖啡包27包 ②暴力熊圖案毒咖啡包100包 ③太空人圖案毒咖啡包100包 ④甜心生活膠原蛋白毒咖啡包6包 ⑤黑色信用卡圖案毒咖啡包97包 ⑥白底紅色蘋果圖案毒咖啡包102包 ⑦STRONG BULL圖案毒咖啡包部分6包 ⑧含有愷他命等混合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1包 鑑定代碼A: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鑑定代碼B: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鑑定代碼C: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鑑定代碼D: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鑑定代碼F: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鑑定代碼G: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硝西泮 鑑定代碼H: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鑑定代碼I:檢出愷他命、微量去氯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成分
TCDM-113-原訴緝-1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