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羅詣廷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桂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4-補-183-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