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YDV-114-補-184-20250312-1
摘要
羅詣廷告羅美菊損害賠償,但因為訴訟標的金額800萬元,要先繳裁判費95,100元。法院說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要補繳,不然就會駁回起訴,這個裁定不能再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羅詣廷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美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