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5號
聲請人 羅語蓁即羅文君
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報「聲
請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成立協商契約,雙方協議自
95年8月起,分80期、利率3.88%,按月清償7,194元,嗣聲
請人繳至95年12月後未再依約繳款而毀諾」,聲請人應據實
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
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係因何原因毀諾」?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TNDV-113-消債更-655-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