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3-消債更-655-20250324-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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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羅語蓁(同時也是羅文君)聲請更生,但法院發現她之前跟國泰世華銀行有債務協商,後來卻沒按約定還款。法院要求羅語蓁在 10 天內說明她協商期間的工作和收入狀況、是否有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的補助或保險金,以及毀諾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如果羅語蓁沒有在期限內補正這些資料,她的更生聲請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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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5號 聲請人 羅語蓁羅文君 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報「聲 請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成立協商契約,雙方協議自95年8月起,分80期、利率3.88%,按月清償7,194元,嗣聲請人繳至95年12月後未再依約繳款而毀諾」,聲請人應據實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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