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邱大展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羅楊素花等47人(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羅楊素花、羅綵嫣、羅玉枝、羅翎綺、羅翊華、羅滄棋
應就被繼承人羅榮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228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鄭明月、羅雅慧、羅雅茹、羅湘琪、羅嘉雯、羅國誌、
邱羅阿嬌、羅教、羅阿標、羅温德應就被繼承人羅温泉所遺
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57000
分之619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羅金英、羅羽孜應就被繼承人羅陳桃所遺坐落苗栗縣○○
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
11142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羅金英應就被繼承人羅武墻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
○○○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
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羅慶鴻、羅慶鍾、羅玉貴、羅沛涵、羅玉芳應就被繼承
人羅正輝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
同共有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1141辦理繼承登記。
六、准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予以
分割如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19日製作土地複丈
成果所示,詳如附表四「分割後區塊、A區塊道路等權利範
圍欄」。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五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
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5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經迭次
為訴之聲明更正後詳如附表二編號1-5,係因訴訟標的對前
開聲明及追加被告、撤回被告必須合一確定,依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
二、再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張明森於民國111年12月11
日去世,由張智翔登記為公同共有之共有權人,為承受訴訟
人(卷一第311-321頁、卷三第83頁、第101頁),撤回其餘
繼承人;另被告羅慶雄於113年8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
為被告羅雅慧、羅雅茹、羅湘琪、羅嘉雯、羅國誌,(另羅
嘉雯於113年8月23日辦理繼承共有人羅慶雄所有之357000分
之619,並於113年8月23日登記為所有權人,並承受訴訟)
,故由被告羅雅慧、羅雅茹、羅湘琪、羅嘉雯、羅國誌承受
訴訟;被告羅正輝於113年9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被
告羅慶鴻、羅慶鍾、羅玉貴、羅沛涵、羅玉芳,無人拋棄繼
承,均有除戶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等在卷可按(見卷二
第13-33頁、第67-69頁),原告分別於112年2月21日、113
年9月16日、同年10月23日具狀聲明由其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亦有聲明承受訴訟狀(見卷二第31、67頁),經核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除被告邱羅阿嬌、張錦蓮(訴訟代理人羅建育)、羅嘉雯、
羅國誌、羅湘琪到庭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詳如附表所示三,其中聲
明一至五所示之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上開土地之使用
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系爭土
地均無法協議分割,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無契
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
割如附表四所示。並聲明: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參、曾到庭被告邱羅阿嬌、張錦蓮(訴訟代理人羅建育)、羅嘉
雯、羅國誌、羅湘琪、鄭清根最後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羅榮、羅温泉、羅陳桃、羅武墻、羅正輝
之繼承人詳如附表六、七、八、九所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而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權利範圍詳如附表三所示。又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
地,且系爭土地均無法協議分割,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亦無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有土地謄本、地籍
圖、除戶及現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承受訴訟狀在卷可
憑,並經本院偕同雙方、通霄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本院
製有履勘筆錄和履勘當日拍攝之照片,通霄地政事務所則製
作有土地複丈成果圖等,經核無誤,且為原告及曾到庭被告
邱羅阿嬌、張錦蓮(訴訟代理人羅建育)、羅嘉雯、羅國誌
、羅湘琪、鄭清根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
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
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
,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
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
土地之原共有人羅榮、羅温泉、羅陳桃、羅武墻、羅正輝,
其之繼承人為如聲明一、二、三、四、五所示之被告,迄今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在卷可按。
則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附表三所示土地同時,併予請求前開被
告就其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5項所示。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又法院依共有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得命為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
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該土地內,有部分土地因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
部分當事人因繼承關係須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者外,
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因此本院為裁判分割時
,會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公共
利益,全體或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利益等因素,並兼顧公平
之原則。經查,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
,且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經本院會同兩造及苗栗縣
通霄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系爭土地現場履勘、測量結果,發
現土地上之現狀為一片雜木林,靠馬路邊有苗栗縣○○鎮○○里
○○00號建物如112年12月15日履勘筆錄所示(卷一第403-415
頁),原告和到庭被告邱羅阿嬌、張錦蓮(訴訟代理人羅建
育)、羅嘉雯、羅國誌、羅湘琪均同意原告方案,合先敘明
。
四、本院審酌上開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共有物之性質、各共有人
之意願、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地形、位置及分割後共有人
間價值之平衡、系爭土地經濟價值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
依主文所示第六項為分割,對全體共有人而言,亦較為公平
、合理、適當,原告之分割方案爰予採用。綜上所述,原告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
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如主文第6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
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
,故原告之訴雖有理由,然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
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
就系爭土地各應有部分換算之土地面積總和所占土地總面積
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7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一:被告名冊
編號 姓名 住址 1 羅楊素花(羅榮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2 羅綵嫣(羅榮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2樓 3 羅玉枝(羅榮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4樓 4 羅翎綺(羅榮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4樓 5 羅翊華(羅榮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5樓 6 羅滄棋(羅榮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號3樓 7 羅吉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0號3樓 8 羅東慶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9 邱羅阿嬌(羅温泉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 10 羅教(羅温泉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11 羅阿標(羅温泉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12 羅温德(羅温泉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里0鄰○○路○○巷00弄00號 13 鄭明月(羅温泉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14 羅雅慧(羅温泉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15 羅湘琪(羅温泉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16 羅雅茹(羅温泉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17 羅嘉雯(羅慶雄之承受訴訟人兼羅温泉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18 羅國誌(羅温泉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19 邱大權 臺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12樓之3 20 李蓮珠 新北市板橋區玉光里17鄰縣○○道○段000巷00號4樓 21 巫赤 臺中市○○區○○里0鄰○○路0巷00號 22 林國裕 苗栗縣○○鎮○○里0鄰○○街00號 23 鄭清根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號 24 葉紀誼 臺中市○○區○○里0鄰○○路0巷00號 25 羅麗祝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26 林國勝 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0○000號 27 張錦蓮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訴訟代理人 羅健育 苗栗縣○○市○○○街00號4樓 28 羅全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 29 羅炳煌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 30 羅金英(羅陳桃之繼承人兼羅武墻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 31 羅羽孜(原名羅千慧)(羅陳桃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號 32 羅灯桂 苗栗縣○○鎮○○里0鄰○○0號 33 張明超 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34 張智翔(即張明森承受訴訴訟人) 高雄市○○區○○里000鄰○○街000號 35 張麗雲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之4 36 張麗美 高雄市○鎮區○○里00鄰○○00巷00號4樓 37 羅平旺 臺中市○○區○○里0鄰○○路0巷0號 38 羅聰興 新北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3樓 39 羅平和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3樓之4 40 郭念親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41 郭清海 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 42 郭東堯 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7樓之2 43 羅慶鴻(羅正輝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州堂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44 羅慶鍾(羅正輝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5樓之1 45 羅玉貴(羅正輝之繼承人) 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0號5樓 46 羅沛涵(羅正輝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4樓之1 47 羅玉芳(羅正輝之繼承人) 臺北市○○區○○里0鄰○○路○段0巷00號4樓
附表二:訴之聲明變更
編號 日期 聲明 備註 1 111年8月1日起訴時聲明 一、被繼承人羅榮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羅榮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228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繼承人羅溫泉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羅溫泉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57000分之619辦理繼承登記。 三、請准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卷(一)23頁 2 111年9月15日 一、被告羅楊素花、羅綵嫣、羅玉枝、羅翎綺、羅翊華、羅滄棋應就被繼承人羅榮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228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羅慶雄、邱羅阿嬌、羅教、羅阿標、羅温德應就被繼承人羅温泉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57000分之619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羅金英、羅羽孜應就被繼承人羅陳桃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羅金英應就被繼承人羅武墙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登記。 五、請准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卷(○)000-000頁 3 112/3/24 一、被告羅楊素花、羅綵嫣、羅玉枝、羅翎綺、羅翊華、羅滄棋應就被繼承人羅榮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228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羅慶雄、邱羅阿嬌、羅教、羅阿標、羅温德應就被繼承人羅温泉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57000分之619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羅金英、羅羽孜、羅妤涵應就被繼承人羅陳桃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羅妤涵應就被繼承人羅武墙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登記。 五、請准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卷(○)000-000頁、361-362頁系爭土地共有人羅武墙於起訴前死亡,原告發現羅武墙尚有子女羅妤涵(第一順位繼承人),經查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羅妤涵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是原告爰請求追加羅妤涵為本案被告,並更正訴之聲明第三、四項。 4 112年5月9日 一、被告羅楊素花、羅綵嫣、羅玉枝、羅翎綺、羅翊華、羅滄棋應就被繼承人羅榮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228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羅慶雄、邱羅阿嬌、羅教、羅阿標、羅温德應就被繼承人羅温泉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57000分之619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羅金英、羅羽孜應就被繼承人羅陳桃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羅金英應就被繼承人羅武墙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登記。 五、請准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卷(○)000-000頁原告以羅妤涵為被繼承人羅武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請求追加羅妤涵為本案被告,惟經原告查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系統後,確認羅妤涵(已改名為羅佳琳)及其子女張珈瑄、高弘沂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爰請求撤回112/3/24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明之聲請。 5 114年2月13日 一、被告羅楊素花、羅綵嫣、羅玉枝、羅翎綺、羅翊華、羅滄棋應就被繼承人羅榮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228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鄭明月、羅雅慧、羅雅茹、羅湘琪、羅嘉雯、羅國誌、邱羅阿嬌、羅教、羅阿標、羅温德應就被繼承人羅温泉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57000分之619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羅金英、羅羽孜應就被繼承人羅陳桃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羅金英應就被繼承人羅武墙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羅慶鴻、羅慶鍾、羅玉貴、羅沛涵、羅玉芳應就被繼承人羅正輝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1141辦理繼承登記 。 六、請准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分割方法如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3年11月12日通圖土字第519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卷二第199頁)所示。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卷(三)83-84頁原告於114年2月11日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土地最新登記謄本【附件十三】確認被告張智翔已就共有人張明森所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81950分之11142辦理繼承;被告羅嘉雯已就共有人羅慶雄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57000分之619辦理繼承。
附表三:卷三第85-101頁
編號 分割標的 標示部 共有人 權利範圍 面積 備註 1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一)面積:46,745㎡ (二)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三)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四)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0元/㎡ 羅榮之繼承人 0000000分之22284 面積216.136㎡ 羅榮之繼承人詳附表五所示即被告羅楊素花、羅綵嫣、羅玉枝、羅翎綺、羅翊華、羅滄棋 2 羅吉 000000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3 羅東慶 000000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4 羅温泉之繼承人 357000分之619 面積81.051㎡ 羅温泉之繼承人詳如附表六即被告鄭明月、羅雅慧、羅雅茹、羅湘琪、羅嘉雯、羅國誌、邱羅阿嬌、羅教、羅阿標、羅温德 5 邱大權 48195分之6919 面積6710.834㎡ 6 羅正輝之繼承人 0000000分之11141 面積360.194㎡ 羅正輝繼承人詳如附表八即被告羅慶鴻、羅慶鍾、羅玉貴、羅沛涵、羅玉芳 7 羅炳煌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8 羅陳桃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羅陳桃之繼承人詳如附表七即被告羅金英、羅羽孜 9 羅金英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10 羅千慧(更名為羅羽孜)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11 羅武墻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羅武墻繼承人詳如附表七即被告羅金英 12 羅灯桂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13 李蓮珠 0000000分之11141 面積360.194㎡ 14 巫赤 120分之19 面積7401.291㎡ 15 林國裕 360分之39 面積5064.042㎡ 16 鄭清根 00000000分之0000000 面積5064.042㎡ 17 葉紀誼 120分之7 面積2726.792㎡ 18 邱大展 48195分之6918 面積6709.864㎡ 19 羅麗祝 133875分之619 面積216.136㎡ 20 張明超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21 張麗雲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22 張麗美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23 林國勝 00000000分之0000000 面積8,630㎡ 24 羅平旺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25 羅聰興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26 羅平和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27 張錦蓮 0000000分之11141 面積360.194㎡ 28 郭念親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29 郭清海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30 郭東堯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31 羅全 0000000分之22284 面積216.136㎡ 32 張智翔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面積108.068㎡ 張明森之繼承人 33 羅嘉雯 357000分之619 面積81.051㎡ 羅慶雄之承受訴訟人
附表四:272-5地號土地分割複丈成果圖
總面積46,745㎡
編號 姓名 分割前 權利範圍 面積 (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分割後區塊 權利範圍 面積 A區塊道路 權利範圍 面積 1 張錦蓮 0000000分之11141 面積360㎡ B1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341㎡ 權利範圍 2500分之19面積19㎡ 2 羅吉 0000000分之11142 面積108㎡ B2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102㎡ 權利範圍 2500分之6 面積6㎡ 3 羅東慶 0000000分之11142 面積108㎡ B3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102㎡ 權利範圍 2500分之6 面積6㎡ 4 羅慶雄之承受訴訟人羅嘉雯 357000分之619 面積81㎡ B4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77㎡ 權利範圍 2500分之4 面積4㎡ 5 羅溫泉之繼承人 357000分之619 面積81㎡ B5區塊 羅溫泉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分之1 面積77㎡ 羅溫泉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權利範圍 2500分之4 面積4㎡ 6 羅正輝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分之11141 面積360㎡ B6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341㎡ 權利範圍 2500分之19 面積19㎡ 7 李蓮珠 0000000分之11141 面積360㎡ B7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341㎡ 權利範圍 2500分之19 面積19㎡ 8 羅全 0000000分之22284 面積216㎡ B8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205㎡ 權利範圍 2500分之11 面積11㎡ 9 羅炳煌 1.編號9-24公同共有 權利範圍481950分之11142 公同共有面積1,082㎡ 2.羅榮之繼承人 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2284 面積216㎡ 3.羅麗祝 權利範圍133875分之619 面積216㎡ B9區塊編號9-24被告、編號25、編號26分別共有。 1.權利範圍:編號9-24被告公同共有1433分之1023、面積1023㎡ 2.編號25羅榮之繼承人 權利範圍1433分之205、面積205㎡ 3.編號26羅麗祝 權利範圍1433分之205、面積205㎡ 1.編號9-24被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2500分之59 面積59㎡ 2.編號25羅榮之繼承人 權利範圍2500分之11 面積11㎡ 3.編號26羅麗祝 權利範圍2500分之11 面積11㎡ 10 羅陳桃之繼承人 11 羅金英 12 羅千惠(更名為羅羽孜) 13 羅武墻之繼承人 14 羅灯桂 15 張明森之繼承人張智翔 16 張明超 17 張麗雲 18 張麗美 19 羅平旺 20 羅聰興 21 羅平和 22 郭念親 23 郭清海 24 郭東堯 25 羅榮之繼承人 26 羅麗祝 27 邱大權 48195分之6919 面積6,711㎡ C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6,351㎡ 權利範圍 2500分之360面積360㎡ 28 邱大展 48195分之6918 面積6,710㎡ D區塊 權利範圍1分之1 面積6,350㎡ 權利範圍 2500分之360面積360㎡ 29 鄭清根 00000000分之0000000 面積6,314㎡ E區塊:編號29-33號被告分別共有 28,525㎡ 1.鄭清根 權利範圍28,525分之5,976 面積5,976㎡ 2.葉紀誼 權利範圍28,525分之2,581 面積2,581㎡ 3.林國勝 權利範圍28,525分之8,169 面積8,169㎡ 4.巫赤 權利範圍28,525分之7,005 面積7,005㎡ 5.林國裕 權利範圍28,525分之4,794 面積4,794㎡ 附表所示5人按照本欄權利範圍所示分別共有 1.鄭清根 權利範圍2500分之338 面積338㎡ 2.葉紀誼權利範圍2500分之146 面積146㎡ 3.林國勝 權利範圍2500分之461面積461㎡ 4.巫赤 權利範圍2500分之396面積396㎡ 5.林國裕 權利範圍2500分之270 面積270㎡ 30 葉紀誼 120分之7 面積2,727㎡ 31 林國勝 00000000分之 0000000 面積8,630㎡ 32 巫赤 120分之19 面積7,401㎡ 33 林國裕 360分之39 面積5,064㎡ 8公尺道路 面積2,500㎡ A區塊 按上面所示面積分別共有 面積2,500㎡ 合計 46,745㎡
附表五: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卷三第85-101頁)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欄 1 羅榮之繼承人詳附表五所示即被告羅楊素花、羅綵嫣、羅玉枝、羅翎綺、羅翊華、羅滄棋連帶負擔。 0000000分之22284 2 羅吉 0000000分之11142 3 羅東慶 0000000分之11142 4 羅温泉之繼承人詳如附表六即被告鄭明月、羅雅慧、羅雅茹、羅湘琪、羅嘉雯、羅國誌、邱羅阿嬌、羅教、羅阿標、羅温德連帶負擔。 357000分之619 5 邱大權 48195分之6919 6 羅正輝之繼承人詳如附表八即被告羅慶鴻、羅慶鍾、羅玉貴、羅沛涵、羅玉芳連帶負擔。 0000000分之11141 7 羅炳煌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8 羅陳桃之繼承人羅陳桃之繼承人詳如附表七即被告羅金英、羅羽孜連帶負擔。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9 羅金英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10 羅千慧(更名為羅羽孜)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11 羅武墻之繼承人即被告羅金英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12 羅灯桂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13 李蓮珠 0000000分之11141 14 巫赤 120分之19 15 林國裕 360分之39 16 鄭清根 00000000分之0000000 17 葉紀誼 120分之7 18 邱大展 48195分之6918 19 羅麗祝 133875分之619 20 張明超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21 張麗雲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22 張麗美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23 林國勝 00000000分之0000000 24 羅平旺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25 羅聰興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26 羅平和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27 張錦蓮 0000000分之11141 28 郭念親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29 郭清海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30 郭東堯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31 羅全 0000000分之22284 32 張明森之繼承人張智翔 公同共有481950分之11142 33 羅慶雄之承受訴訟人羅嘉雯 357000分之619
附表六:被繼承人羅榮之繼承系統表
卷一第125-137頁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羅榮 00年0月0日生 95年5月14日歿 配偶 羅楊素花(繼承) 00年0月0日生 長女 羅綵嫣(繼承) (原名羅金) 00年0月0日生 次女 羅玉枝(繼承) 00年00月00日生 三女 羅翎綺(繼承) (原名羅梨玉) 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羅翊華(繼承) (原名羅滄堯) 00年0月00日生 次男 羅滄棋(繼承) 00年00月00日生
附表七:被繼承人羅温泉之繼承系統表
卷二第21-29頁
被繼承人 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二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繼承人 羅温泉 00年0月00日生 99年12月12日歿 父 羅妙 00年0月00日生 84年3月21日歿 兄 羅慶雄 00年0月0日生 113年8月23日歿 (羅嘉雯已辦理繼承登記) 配偶 鄭明月(繼承) 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羅雅慧(繼承) 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羅雅茹(繼承) 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羅湘琪(繼承) 00年0月0日生 四女 羅嘉雯(繼承) 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羅國誌(繼承) 00年0月0日生 母 羅阿滿 00年0月00日生 58年7月10日歿 兄 羅墻 00年0月0日生 97年8月7日歿 姐 邱羅阿嬌(繼承) 37年2月10日 姐 羅教(繼承) 00年00月0日生 兄 羅阿標(繼承) 00年0月00日生 弟 羅温德(繼承) 00年0月00日生
附表八:被繼承人羅陳桃、羅武墻之繼承系統表
卷一第183-187頁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羅陳桃 00年0月00日生 92年9月11日歿 配偶 羅錫鑫 00年0月0日生 86年11月1日歿 被繼承人 羅武墻 00年0月0日生 108年7月10日歿 長女 羅佳琳(拋棄繼承) 00年0月00日生 (原名羅妤涵) 次男 羅武雄 00年00月00日生 91年1月5日歿 配偶 黃瑞瑋(離婚) 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羅羽孜(繼承) (原名羅千慧) 00年0月0日生 長女 羅金英(繼承) 00年0月0日生
附表九:被繼承人羅正輝之繼承系統表
卷二第45-69頁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羅正輝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13年9月28日歿 配偶黃彩娥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91年8月27日歿 長男 羅慶鴻(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羅玉貴(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女 羅沛涵(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男 羅慶鍾(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羅玉芳(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