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韻緁
被 告 朱永江
羅羽菲
羅彤彤(原名:羅鳳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3
年7月19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
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
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一編號3「分割前權利範圍」欄 公同共有10000分之50000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50000
TYDV-112-訴-2182-202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