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2-訴-2182-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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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韻緁 被 告 朱永江 羅羽菲 羅彤彤(原名:羅鳳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3 年7月19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 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 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一編號3「分割前權利範圍」欄 公同共有10000分之50000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