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11號
原 告 翁溢瓏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廖勝雄
訴訟代理人 廖峻葦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9月16日
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TPEV-113-北簡-10011-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