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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謝愷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5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77-4 1 1000 002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78-6 1 1000 003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79-8 1 1000 004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80-4 1 1000 005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981-6 1 1000 006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6658-2 1 1000 007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6659-4 1 1000 008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60-3 1 37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CHDV-114-司催-56-20250328-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36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債 務 人 森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2

KSDV-113-司促-20936-20241202-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債 務 人 乙禾木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建誠 債 務 人 曾佳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8

TCDV-113-司促-33697-2024112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曾建誠、曾佳容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利息起算是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㈣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 3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 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20

TCDV-113-司促-33697-202411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97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債 務 人 泓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肆萬捌仟玖 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5

PCDV-113-司促-32597-2024111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36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森聯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得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 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二、債務人森聯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2024-11-13

KSDV-113-司促-20936-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債 務 人 乙禾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5

TCDV-113-司促-31513-20241105-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3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壹拾貳萬肆仟參佰「零拾捌元」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13-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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