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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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洛緯(原名呂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洛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洛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 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94-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成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成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成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 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83-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鶯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刑確 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 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88-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宏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67-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伯瑋(原名卓文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伯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78-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宛諭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宛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宛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3年度簡字第103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14

KSDM-114-聲保-73-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祐銘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祐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3月、3月確定 ,並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68號;聲請書誤載 為113年度簡字第1453號,予以更正),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14

KSDM-114-聲保-69-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品儀 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品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品儀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9月1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66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14

KSDM-114-聲保-68-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竣紘 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竣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侯竣紘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4月 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15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14

KSDM-114-聲保-65-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品睿 上列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品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品睿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 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6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14

KSDM-114-聲保-6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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