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1萬8,692元(包括起訴前利息之請求金額如附表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2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5萬7,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642萬7,414元 1 利息 1,642萬7,414元 113年5月28日 113年8月20日 (85/365) 5% 19萬1,278.11元 小計 19萬1,278.11元 合計 1,661萬8,692元
TPDV-114-補-251-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