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LDV-114-建-6-20250321-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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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威永建築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順華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原告自承 兩造並未約定給付工程款之履行地,因此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已約定之履行地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以應依據上開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