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胡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秀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KLDV-113-補-982-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