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7號
原 告 臧士鈞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邵梓騏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128
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3-補-2377-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