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補-2377-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臧士鈞聲請法院對邵梓騏核發支付命令,要求返還借款,但邵梓騏提出異議。法院裁定臧士鈞需在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5,230 元,否則將駁回起訴。簡單來說,就是臧士鈞告邵梓騏要還錢,但因為邵梓騏反對,法院要求臧士鈞先補交費用才能繼續告。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7號 原 告 臧士鈞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邵梓騏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128 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