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共找到 50 筆結果(第 1-10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劉合 訴訟代理人 徐榮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2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1052376-8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787808-0 1 300

2025-03-31

TPDV-114-除-389-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即陳傳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九七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九七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 之,已於一一四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7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A-33848 1 1 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A-33849 1 1 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A-82367 1 1 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26146 1 10 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26147 1 10 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26148 1 10 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73451 1 10 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73452 1 10 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73453 1 10 1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73454 1 10 1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I-5632 1 50 1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9-NX-16842 1 95 1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9-NX-43168 1 32 1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2976 1 100 1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599759 1 100 1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8928 1 1 1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8929 1 1 1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8930 1 1 1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391877 1 1 2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439595 1 1 2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512133 1 1 2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579077 1 1 2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579078 1 1 2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965624 1 1 2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965625 1 1 2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965626 1 1 2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39323 1 10 2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39324 1 10 2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39325 1 10 3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80705 1 10 3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80706 1 10 3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80707 1 10 3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27988 1 10 3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27989 1 10 3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27990 1 10 3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68866 1 10 3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1409 1 5 3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65080 1 5 3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78655 1 5 4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93049 1 5 4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204295 1 5 合      計 41 586

2025-03-31

TPDV-114-除-470-20250331-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許嘉宏(即許鄭靜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1-ND-333683-3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1-ND-348759-4 1 1000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1-ND-348760-0 1 1000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2-NX-379689-1 1 1000 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1071919-0 1 589 00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263358 1 1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27

TPDV-114-司催-389-20250327-2

家繼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特留分扣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9號 原 告 林陳芳 林國任 林淑琴 林靜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113年10月14日解除委任) 張睿平律師 被 告 林奇霏 林冠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律師 當事人間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二人應共同給付原告四人各新臺幣29萬5804元,及自民 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有關不真正連帶部分)。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29萬5804元,分別為 原告四人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 請求:「一、被告林奇霏應給付原告林陳芳、原告林國任、 原告林淑琴、原告林靜怡,各新臺幣(下同)28萬4484元, 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二、被告林冠喻應給付原告林陳芳、原告林國任、原告 林淑琴、原告林靜怡,各28萬4484元整,即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聲明第一 項及第二項於其中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他被告於 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3頁)」,嗣將 上開聲明一、二合併、擴張為「一、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 告林陳芳、林國任、林淑琴、林靜怡,各308,398 元,即自 家事辯論意旨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63頁),又於本院11 4年 3月18日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並變更「連帶」為「不真正連帶」(同卷第200頁筆錄) ,依上開規定,其擴張、減縮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寬隆(下稱林寬隆)於110年1月23 日死亡,遺有附表一「遺產名稱欄」所示之11項遺產,法定 繼承人即為兩造六人,林寬隆所留108年7月12日遺囑,將其 中編號1~9現金存款遺產,指定由被告二人各繼承二分之一 ,原告全未獲分配,致原告特留分應得之數額不足,被告應 給付原告特留分之價額應各計為29萬5804元(詳如附表一「 各原告依照特留分可分得之金額欄」編號1~9所示),爰類推 適用民法第1225條等特留分扣減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等語。並聲明被告二人應共同給付原告四人各新臺幣29萬58 0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 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林寬隆遺產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名稱、金額( 價值)、兩造應繼分各6分之1、特留分各12分之1等均不爭執 ,然辯稱:林寬隆從80年間就沒工作,從98年到110年過世 為止,均無能力維持生活,由被告二人扶養,要以替原告代 墊之扶養費債權(計算式如附表二)共196萬4964元與原告互 相抵銷,被告代墊扶養費已逾原告特留分扣減金額,故原告 無法請求被告給付任何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繼承 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 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 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1141條、第1223條第1款、第12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遺囑(本 院卷第23~28頁)、繼承系統表(同卷第55頁)、戶籍謄本(同 卷第53、57~67頁)可參,堪信為真。 (三)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 處分遺產;又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 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被繼承人因 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 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固得行使扣減權,然基於尊重被 繼承人遺願,並為使扣減權行使後之法律關係簡易明確,不 得再就扣減義務人依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所取得之遺產部分, 主張有公同共有權存在,而應請求扣減義務人以金錢補足其 不足額,以此方法保障各繼承人之特留分,而兼及被繼承人 遺囑及遺願之尊重(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 民事判決),是原告請求以金錢補足其特留分,自屬有據。 (四)查系爭遺囑第一條第二項為:「立遺囑人之現金部分包括所 有銀行存款由林冠喻繼承二分之一、次女林奇霏繼承二分之 一」(本院卷第24頁),導致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9存款分文 未得,而原告每人之特留分為1/12,以此計算特留分價額為 每人29萬5804元(編號9,遺產金額341萬3810,除以12,應 為28萬4484元,原告僅請求如原告附表二所載28萬4479元, 自無不可,如本院卷第200頁筆錄所引用第165頁原告附表二 ),是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金額和法定遲延利息(由兩造當庭陳報起訴日為114年 2月22日,見同卷第198頁筆錄),自屬有據,均應准許。又 遺囑命編號1~9存款由被告二人平分,故被告二人應係平均 分擔上開特留分扣減義務,原告請求不真正連帶,尚屬無據 ,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至於被告辯稱,要以其替原告代墊林寬隆110年死亡前回溯1 2年期間之扶養費債權抵銷部分(被告提出計算式如附表二) ,此為對被告有利事項,自應由被告舉證,本院認為不可採 理由簡述如下:  1.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 有明文。復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者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亦有明文。雖同條第2項又規定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然不得因而謂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自不在適用之列;是直 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 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 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415號、86年度台 上字第3173號判決、最高法院62年度第2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 決議(四) 意旨參照)。又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 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 生活者(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自 無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580號裁判意旨參 照)。  2.經查,被繼承人林寬隆於110年1月23日死亡後,尚遺有附表 一所列11項遺產,價值370萬1252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 卷第199頁筆錄),則實難林寬隆生前長達12年無法維持生活 。林寬隆既然有財產,被告主張林寬隆須受扶養,尚屬無據 。  3.雖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14年2月26日檢送林寬隆10 1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顯示:林寬隆101年股利所得170 4元、102年執行業務、股利所得1萬9786元、103年股利所得 1304元、104年股利所得2580元、105年股利所得1048元、10 6年股利所得803元、107年股利所得2763元(本院卷第169~18 3頁),然此為「報稅」所得,並不必然代表實質收入,況林 寬隆108年股利、其他所得高達1157萬0596元(同卷第185頁) ,林寬隆於110年即過世,更可證被告辯稱林寬隆從108年到 110年仍需受扶養,顯不足採。  4.又被告聲請函查林寬隆醫藥費,經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14 年3月4日檢送收據(本院卷第189~193頁),從收據無從證明 醫藥費乃被告支出,且被告既未證明原告扶養義務已經發生 ,其身為林寬隆之子女,縱使曾為林寬隆支出醫藥費,亦難 認為係替原告代墊林寬隆扶養費。   5.綜上,被告舉證不足,尚難採信。  四、原告勝訴金額均未逾50萬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被 告之擔保金。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寬隆之遺產及侵害特留分清單 編號 遺產名稱 價額(新台幣) 各原告依特留分可分得之價額(新台幣) 1 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活期存款 3,271元 272元 2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活期存款 12,793元 1,066元 3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活期存款 32,724元 2,727元 4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支票存款 63,466元 5,288元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興分行活期存款 13,982元 1,165元 6 聯邦銀行豐原分行支票存款 1,540元 128元 7 台中第二信用社南屯分社支票存款 737元 61元 8 豐原南陽郵局存簿 7,420元 618元 9 聯邦銀行豐原分行活期存款 3,413,810元 284,484元 (原告僅請求284479元) 10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48股(122+526) 113年11月22日收盤價為每股33.35元,計648股,共2萬1610元 11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479股(339+2140) 113年11月22日收盤價為每股52.4元,計2,479股,共12萬9899元 總額 3,701,252元 295,804元 附表二:被告辯稱代墊扶養費計算表 年度 金額(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台中市(被證3) ×12=林寬隆每年度之扶養費) 每人應負擔之扶養費(左欄金額÷6) 原告等4人應負擔之扶養費(左欄金額×4) 98 181,320元(計算式:15,110元×12月=181,320元) 30,220元 120,880元 99 174,264元(計算式:14,522元×12月=174,264元) 29,044元 116,176元 100 210,528元(計算式:17,544元×12月=210,528元) 35,088元 140,352元 101 210,528元(計算式:18,295元×12月=210,528元) 36,590元 146,360元 102 237,660元(計算式:19,805元×12月=237,660元) 39,610元 158,440元 103 249,612元(計算式:20,801元×12月=249,612元) 41,602元 166,408元 104 249,852元(計算式:20,821元×12月=249,852元) 41,642元 166,568元 105 261,576元(計算式:21,798元×12月=261,576元) 43,596元 174,384元 106 277,500元(計算式:23,125元×12月=277,500元) 46,250元 185,000元 107 279,204元(計算式:23,267元×12月=279,204元) 46,534元 186,136元 108 291,372元(計算式:24,281元×12月=291,372元) 48,562元 194,248元 109 290,24元4(計算式:24,187元×12月=290,244元) 48,374元 193,496元 110 24,775元 4,129元 16,516元 總計 2,947,446元 491,249元 1,964,964元

2025-03-25

TCDV-113-家繼訴-189-20250325-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許嘉宏(即許敏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36-7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37-9 1 1000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38-0 1 1000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39-2 1 1000 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40-9 1 1000 00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41-0 1 1000 00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42-2 1 1000 00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43-4 1 1000 00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2644-6 1 1000 01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290266-2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24

TPDV-114-司催-388-20250324-2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即林劉銀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4-NX-245721-3 1 27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21

TPDV-114-司催-11-20250321-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鄭清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1340680-2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1340681-4 1 1000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D-1340682-6 1 1000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946029-6 1 560

2025-03-17

TPDV-114-除-244-20250317-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丙○○(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乙○○(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甲○○(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 第15號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李泰雄所持有臺灣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惟聲 請狀之聲請人僅有丙○○、乙○○、甲○○三人,請具狀補正全體 繼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 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 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 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分配三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七分之 三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 人三子已於民國92年1月17日出境且民國94年2月17日為遷出 登記,請具狀陳明被繼承人三子是否已出境;若是,請提出 被繼承人三子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 權書正本。 四、請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 五、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0

TPDV-114-司催-353-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謝裕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5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5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10

TPDV-114-司催-354-20250310-1

重家繼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慧伶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 被 告 郭秋蓮 特別代理人 王元義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元。 二、被告應將繼承自被繼承人王元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民國111年3月3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股權(含 基金)之五分之二權利(含王元林死亡後所衍生之配股等, 實際股數以轉讓時之餘額為準),轉讓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元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民國111年3月3日死亡,遺有現金存款及如附表所示 之股權(含基金),其唯一繼承人即被告曾於本院訴訟中承 諾給付原告存款中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附表所示 股權(含基金)五分之二之權利。爰依兩造間協議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對系爭協議沒有意見,同意給付原告38萬元等語 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 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兩造曾就被繼承人王元林所遺之現金存款及如附表所示之股 權(含基金)達成協議,即被告承諾給付原告現金38萬元, 並轉讓如附表所示股權(含基金)五分之二之權利一節,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家移調字第15號卷宗查核屬 實,且有本件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原告向 被告請求給付38萬元,及轉讓如附表所示股權(含基金)五 分之二之權利,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併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戶名:王元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詳卷) 股票代號 股票或基 金名稱  股 數 (死亡時) 備 考 1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402 毅嘉 5,000股 2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3 士電 1,000股 3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4 東元 5,000股 4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1737 臺鹽 1,119股 5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1810 和成 2,800股 6 日盛證券融資融券專戶 2362 藍天 8,000股 7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501 國建 1,500股 8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705 六福 1,129股 9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01 彰銀 2,348股 10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1504 東元 666股 11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1810 和成 94股 12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2890 永豐金 289股 13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2891 中信金 260股 14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504 國產 1,119股 15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01 彰銀 1,000股 16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0 華南金 3,155股 17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2 國泰金 1,000股 18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5 元大金 1,183股 19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6 兆豐金 1,000股 20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91 中信金 3,000股 21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4533 協易機 2,000股 22 康和證券屏東分公司 2353 宏碁 1,000股 23 康和證券屏東分公司 2362 藍天 1,000股 24 康和證券屏東分公司 3576 聯合再生 1,893股 25 群益金鼎證券屏東分公司 2501 國建 951股 26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216 統一 419股 27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7 永大 1,000股 28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314 台揚 195股 29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07 竹商銀 148股 已下市 30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91 中信金 721股 31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4533 協易機 7,598股 32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3 嘉泥 1,000股 33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4 環泥 1,458股 34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006 東和鋼鐵 670股 35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353 宏碁 290股 36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45 遠東銀 3,385股 37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2314 台揚 2,326股 38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6214 精誠 100股 39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YY0027 臺鳳 388股 已下市 40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1B 富邦金乙特 60股 41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2 國泰金 129股 42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90 永豐金 5,050股 43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4533 協易機 5,000股 44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3 嘉泥 2,032股 45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4 東元 5,400股 46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602 太電 439股 已下市 47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303 聯電 13,000股 48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362 藍天 3,000股 49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1504 東元 5,126股 50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1507 永大 1,000股 51 融資融券專戶 2006 東和鋼鐵 670股 52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362 藍天 118,000股 53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85 元大金 346股 54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86 兆豐金 1,303股 55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89 國票金 6,794股 56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92 第一金 2,935股 57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8707 中精機 62股 已下櫃 58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YY0027 臺鳳 1,681股 已下市 59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204 中華 400股 60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362 藍天 69,000股 61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801 彰銀 1,000股 62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0 華南金 1,000股 6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1103 嘉泥 1,174股 6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1104 環泥 5,005股 65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1 台泥 1,429股 66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3 嘉泥 1,000股 67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7 永大 1,000股 68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010 春源 1,855股 69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201 裕隆 674股 70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402 毅嘉 4,000股 71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504 國產 2,692股 72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0 華南金 1,514股 73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1503 士電 2,579股 74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登錄帳之所有人明細(含國內基金) 1810 和成 3,111股 75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所有人明細(含國內基金) T0931Y 大龍騰中國 2,000股 76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T3225Y 野村貨幣 1,031.09股 77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1C 富邦金丙特 8股 78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3B 開發金乙特 985股 79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6 兆豐金 1,000股 80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91 中信金 1,724股 81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319 東陽 4,478股 82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3 士電 211股 83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737 臺鹽 4,000股 84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810 和成 2,700股 85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353 宏碁 6,000股 86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006 東和鋼鐵 513股 87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010 春源 1,000股 88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201 裕隆 732股 89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323 中環 1,109股 90 元大證券融資融券專戶 2362 藍天 8,000股 91 融資融券專戶 2402 毅嘉 2,000股 92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501 國建 1,399股 93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504 國產 855股 94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506 太設 2,000股 95 康和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3 嘉泥 2,000股 96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1215 卜蜂 484股 97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1319 東陽 137股 98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506 太設 256股 99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3576 聯合再生 1,131股 10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1101 台泥 100股 101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204 中華 200股 102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314 台揚 228股 103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01 彰銀 4,277股 104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45 遠東銀 3,325股 105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80 華南金 2,627股 106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82 國泰金 343股 107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83 開發金 5,368股 108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2883B 開發金乙特 3,074股 109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3576 聯合再生 524股 110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6214 精誠 200股 111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1 台泥 1,000股 112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4 環泥 1,000股 113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215 卜蜂 326股 114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409 新纖 1,000股 115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4 東元 4,000股 116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737 臺鹽 1,000股 117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1810 和成 360股 118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006 東和鋼鐵 670股 119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5 元大金 1,000股 120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890 永豐金 4,978股 121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891 中信金 1,270股 122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2892 第一金 1,358股 123 元大證券屏東分公司 4533 協易機 6,000股 124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1 富邦金 341股 125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2010 春源 1,190股 126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2504 國產 1,041股 127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2603 長榮 910股 128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2889 國票金 3,799股 129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2892 第一金 664股 130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T0902Y 全天候基金 2,000股 131 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T0903Y 黑馬基金 2,000股 132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362 藍天 102,375股 13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登錄帳之代保管明細 1216 統一 1,440股 134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45 遠東銀 2,000股 135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9 國票金 2,206股 136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892 第一金 2,000股 137 康和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4 環泥 1,466股 138 康和證券屏東分公司 1409 新纖 2,000股 139 康和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4 東元 1,000股 140 群益金鼎證券屏東分公司 1462 東雲 314股 已下市 141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1103 嘉泥 1,002股 142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1104 環泥 2,000股 143 元大證券屏南分公司 1503 士電 2,000股 144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3 開發金 5,080股 145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5 元大金 1,167股 146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89 國票金 2,450股 147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2892 第一金 2,750股 148 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 3576 聯合再生 565股 149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1 台泥 1,614股 150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104 環泥 5,755股 151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215 卜蜂 1,822股 152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216 統一 183股 153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1507 永大 1,747股 154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010 春源 6,364股 155 統一證券屏東分公司 2314 台揚 126股 156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境內基金統一大龍騰中國基金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帳戶 21,142.2股 157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境內基金元大卓越基金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帳戶 87.1股 158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境內基金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帳戶 3,899.6股 159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境內基金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帳戶 3,507.6股

2025-03-06

PTDV-114-重家繼訴-2-2025030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