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共找到 11 筆結果(第 1-10 筆)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債 務 人 廖麗玉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80,1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78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27

MLDV-114-司促-1334-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8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債 務 人 陳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八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4

TCDV-114-司促-6483-20250324-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昭漪、吳宛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5-03-11

ULDV-114-司促-1308-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8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義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1

TCDV-114-司促-6483-20250311-1

司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相 對 人 吳昭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吳昭漪所有於臺中市○○區○○○段0 00地號之不動產,惟查該不動產係坐落於臺中市豐原區,此 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 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 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2-21

MLDV-114-司拍-8-20250221-2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債 務 人 吳昭漪 吳宛芸 一、債務人吳昭漪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宛芸 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2,981,257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3.72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2,664,050元,及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4.37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08

MLDV-114-司促-258-20250208-1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8年8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8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 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卓寶珍,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卓寶珍於108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7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8年8月16 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113年9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6,078,04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 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下南坑 674-10 10100 全部

2025-01-07

TCDV-113-司拍-550-202501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42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債 務 人 卓寶珍 葉文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零柒萬捌仟零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7

TCDV-113-司促-35742-20241227-2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寶珍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正本。 (三)提出放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2-10

TCDV-113-司拍-550-2024121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債 務 人 林莉雅即林佳潔 張淑娜 一、上列債務人林莉雅即林佳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2,977,6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3.57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淑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1-26

MLDV-113-司促-7601-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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