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莊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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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莊念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發生送達聲請 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ULDV-114-司促-605-20250327-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連秋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發生送達聲請 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ULDV-114-司促-606-20250327-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債 權 人 連秋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帷寧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5-02-10

ULDV-114-司促-606-2025021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莊念儒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帷寧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5-02-10

ULDV-114-司促-605-20250210-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莊帷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7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3,767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 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分別 於108年3月27日、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372,545元、12萬元,迄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合    計       5,180元 附表:

2025-01-17

TPEV-113-北簡-12285-202501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69號 債 權 人 莊念儒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帷寧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3-司促-32269-20250109-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 債 權 人 莊念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ULDV-113-司促-8400-20250108-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 聲 請 人 連秋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7

ULDV-113-司促-8401-20250107-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 聲 請 人 連秋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帷寧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4-12-17

ULDV-113-司促-8401-20241217-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 聲 請 人 莊念儒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帷寧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4-12-17

ULDV-113-司促-8400-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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