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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連秋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