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326號
原 告 陳湘珺
被 告 莊旺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
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訴訟,
有原告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
,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個資卷),非屬本院轄
區,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
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CLEV-114-壢簡-32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