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豐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莊長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2月26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300385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長展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瓦斯槍壹支、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21日9時1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文華高中旁。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
之玩具槍即瓦斯槍(含彈匣1個)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模擬現場照片2張及扣案物照片
1張。
㈢扣案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
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至於扣案類似真槍之
玩具槍(瓦斯槍)1支、彈匣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
法所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