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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豐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莊長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2月26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300385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長展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瓦斯槍壹支、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21日9時1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文華高中旁。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 之玩具槍即瓦斯槍(含彈匣1個)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模擬現場照片2張及扣案物照片 1張。 ㈢扣案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至於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瓦斯槍)1支、彈匣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所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