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莊軒豪
莊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3日以113年補字第1004號裁定命聲請人(原告)應於12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4年訴字
第188號之本訴卷內)送達聲請人(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