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許順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冠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
5,000元及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亦記載為85,000元,惟
聲請狀聲請事項金額記載為5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相
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其金額為何,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
,又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聲請事項金額為
誤載,亦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票-1084-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