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董佩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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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佩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文西VENXI CHAO(JEFFREY)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13

TPDV-113-司促-14513-20241113-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佩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文西VENXI CHAO(JEFFREY)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 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 或居所。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4

TPDV-113-司促-1451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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