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司促-14513-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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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佩瑄聲請對趙文西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要求董佩瑄在五天內補正趙文西的身分證明文件,像是護照或居留證,而且文件上要顯示趙文西現在在台灣的住處。如果董佩瑄沒在期限內補正,法院就會駁回她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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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佩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文西VENXI CHAO(JEFFREY)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 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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