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81號
原 告 葉昌虎
被 告 董莉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12,98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08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依原告聲請所核發113年司促
字第827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
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912,986元(含本金及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
日之利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9,40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CYEV-113-朴簡-281-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