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8號
原 告 蔡孟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柏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TCEV-113-中補-4388-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