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07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
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
度抗字第 171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行政訴
訟法第 27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違憲
,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
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
上權利等事項,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
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