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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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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蔡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17

TNDV-113-司促-19509-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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