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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要求債務人蔡廷鴻償還總計新臺幣五萬四仟三百九十四元,以及部分款項自民國104年至106年起算的利息。如果蔡廷鴻對這筆債務有異議,必須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如果沒有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特別提醒,即使債務人已聲請更生或清算,仍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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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蔡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