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鈺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鈺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42號
被 告 蔡鈺融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居宜蘭縣○○鄉○○路0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鈺融服用酒類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竟於民國114年2月9日18時許,自宜蘭縣礁溪鄉仁愛
路居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同日
18時32分許,途經同鄉仁愛路134號對面,不慎自後方撞及
行人王子豪及劉建均,致其2人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同日18時43分許,經警測試蔡鈺融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蔡鈺融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證
人王子豪及劉建均於警詢之證詞;(3)、酒精濃度檢測單1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
㈡各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2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4張、監視器影像畫面3張。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ILDM-114-交簡-83-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