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1

案號

ILDM-114-交簡-83-2025032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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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鈺融因為酒駕被抓了,他騎機車撞到王子豪和劉建均,被警察驗出酒測值超標。檢察官覺得這案子簡單,就聲請法院用簡易判決處理。法院判蔡鈺融有期徒刑三個月,可以用錢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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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鈺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鈺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42號   被   告 蔡鈺融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居宜蘭縣○○鄉○○路0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鈺融服用酒類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竟於民國114年2月9日18時許,自宜蘭縣礁溪鄉仁愛路居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同日18時32分許,途經同鄉仁愛路134號對面,不慎自後方撞及行人王子豪劉建均,致其2人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同日18時43分許,經警測試蔡鈺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蔡鈺融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證 人王子豪劉建均於警詢之證詞;(3)、酒精濃度檢測單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各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4張、監視器影像畫面3張。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立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歆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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