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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旌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460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50頁)」外,其餘均引用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有關 對兒童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 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即屬刑法 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於行為時為成年人,被害人張○魅為民國000 年0月生,於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被告明知其事仍對 之犯本案違反保護令罪,當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加重要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後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犯違反保護令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竟未依該保護令   所諭知之禁令,約束一己行為,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 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作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違反保護令之態樣   ,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 第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602號   被   告 甲○○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張○魅(民國000年0月生,姓名詳卷)之父,前因對 包含張○魅在內等5名未成年子女均有不當管教及實施身體上 之家庭暴力行為,經新北市政府查悉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對甲○○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復經臺北地院 於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73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 令,命被告不得對張○魅及其餘未成年子女實施身體或精神 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應接受處遇審前鑑定,再依該鑑定結 果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保護令有效期間 為2年。詎甲○○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 意,於112年7月27日某時許,在其與張○魅當時同居、位於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完整地址詳卷)之居所內,毆打張○ 魅之臉部,致張○魅受有臉部擦傷之傷害,並唆使張○魅自行 離家,使年幼之張○魅僅可單獨在居所附近巷弄遊蕩,以此 方式對張○魅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違反 上開保護令。嗣於同日下午5時26分許,因張○魅獨自行走在 新北市新店區博愛街25巷口,而為路人蕭雅芬發現後報警處 理,復經通報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林 泇賝到場,並偕同張○魅前往醫院驗傷,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於前揭時間在上址居所內睡覺,而未看顧被害人張○魅,且被害人之母親亦出門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係請被害人之胞兄看顧被害人,伊不知為何被害人身上有傷云云。 2 被害人張○魅於警詢中之指述及相關錄影檔案暨其截圖、譯文1份 證明被害人經警方詢問跑出家中之原因時,主動向警方表明因遭被告唆使離家及毆打等情,且明確以手指出遭被告毆打之部位為臉部嘴巴附近之事實,足證被害人所述應未經暗示誘導,且核與其到院驗傷經檢查受有「臉部擦傷」之傷勢相符,堪以採信。 3 證人蕭雅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於前揭時間單獨行走在新北市新店區博愛街25巷口,且證人蕭雅芬與其聊天時,被害人有向證人蕭雅芬陳稱其依因被告指示而離家,並有遭被告毆打之事實。 4 證人林泇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於案發當日經發現時臉部擦傷為新傷,並有向證人林泇賝陳稱其遭被告毆打之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警員聶逸萱於112年7月28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紙、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 證明被害人經警方詢問跑出家中之原因時,向警方表明因遭被告叫出門及毆打等情,且於前揭時間單獨在新北市新店區博愛街25巷口遊蕩為路人蕭雅芬發現,並因此經社會局為緊急安置,足證被告確有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保護令之事實。 6 臺北地院111年度家護字第73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證明臺北地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且被告於案發前即已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7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告訴人為警拍攝傷勢照片5張 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確有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使被害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8 本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372號、第28947號起訴書、臺北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刑事判決 被告前因對被害人之胞兄張○暘(000年00月生,姓名詳卷)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犯違反保護令罪,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經臺北地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 保護令等罪嫌。又被告實行本案犯罪時為成年人,被害人則為 未滿4歲之兒童,被告故意對未滿4歲之被害人為上開行為, 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規定,加重 其刑。至報告意旨指摘被告有以不詳方式對被害人實施身體 上不法侵害行為,以致被害人另受有背部色素沉著、左大腿 前擦傷(已結痂)、左膝後擦傷(已結痂)、左髖部色素沉 著、左前臂瘀青等傷害;惟此部分傷勢顯為陳舊性傷勢,成 因多端,未經被害人指明為被告行為所致,且卷內亦無客觀 事證足認被告有對被害人為傷害或實施其他家庭暴力行為, 而使被害人受有前揭傷勢,尚難就此部分逕對被告以違反保 護令罪責相繩。惟上述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為 同一事實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品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 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2025-03-31

TPDM-113-審簡-2697-20250331-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凌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2 4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凌雄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第6行「27日」更正 為「24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提出之LIME對話紀錄、貨 態查詢單(見偵查卷第34至39頁)」及被告陳凌雄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 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以利洗錢之實行,則於提供時即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 助犯,已為本院統一之見解。又洗錢防制法之洗錢行為,並 未限定掩飾或隱匿之行為方式,不論是直接匯入提供者之帳 戶或以轉匯其他帳戶等迂迴曲折方式輾轉為之,只須足以生 犯罪所得難以被發現、與特定犯罪之關聯性難以被辨識之效 果即應該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 正後擴張洗錢之定義範圍。然查被告本案提供金融帳戶予他 人使用之幫助行為,使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藉提領之方式 ,以隱匿其等詐騙被害人所取得款項之去向,修法前後均構 成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此部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 敘明。  ⒊同法113年修正前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 徒刑;於本次修正後改列為第19條第1項,該項後段就洗錢 財物或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且修正後將原第14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刪除。是修 正前第14條第1項,因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其刑度最重不 得超過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最重本刑之5年,故修正前之 刑度範圍為2月以上5年以下;而修正後第19條第1項之刑度 為6月以上5年以下。修正前後最高度刑相同,而修正後最低 度刑較修正前為高,是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⒋綜上,依綜合考量整體適用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規定並未 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上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本案被告單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向被害人為 詐欺及洗錢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致詐欺集 團持之使用於詐取及隱匿款項之行為情節,兼衡其犯後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與告訴人黃雅憶調解 成立並持續履行中,有本院調解筆錄、匯款申請書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存卷為憑,復參酌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 述目前從事保全,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尚有 債務,需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供稱並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得報酬等語,卷內亦無證據證 明其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 ㈡、又本案被告為幫助犯,尚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規定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 1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242號   被   告 陳凌雄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3              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凌雄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金融帳戶 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 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 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成美門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華郵政 帳戶)提款卡郵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王業臻」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並告知其密碼。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 ,於113年6月27日下午2時39分許,向黃雅憶佯稱買賣交易 須開啟網路銀行簽署協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3 年6月28日下午2時37分許、同日下午2時40分許、同日下午2 時4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6元、49,100元、49,9 86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嗣黃雅憶發 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雅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凌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為借款而將中華郵政提款卡郵寄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王業臻」,並告知其密碼之事實。 2 (1)證人即告訴人黃雅憶於警詢之指訴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警製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經過之事實。 3 被告中華郵政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後,依指示所匯入至本案中華郵政帳戶內之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被告陳凌雄於偵查中雖以借款為由置辯,惟查其於偵查中自 陳:其未見過對方本人,也不知道是否是對方本名,對方稱 要查帳戶裡面的資料、有無欠稅,其想說裡面也沒有錢,不 知道會被騙提款卡,以為一般的詐騙只會騙身分證、健保卡 云云。是被告對於對方身分均未查證,且為何需要交付提款 卡、密碼等重要情節均未詳加確認,對於帳戶資料交由他人 使用之經過全然不在意,亦未採取任何足資保障自身權益之 因應措施;復衡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時,其內餘額所剩 無幾乙節,並有本案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稽,顯 見被告主觀上存有可能獲得借款利益,亦有可能遭對方騙取 帳戶使用,但因自己所受損害有限,不妨姑且一試之僥倖心 態,而不甚在意,甚且容任詐欺集團成員對上開帳戶為支配 使用等情,至為灼然。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其幫助詐欺、洗錢等犯嫌堪以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陳凌雄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經全 文修正,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 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改列第19條第1項則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洗錢達新臺幣( 下同)一億元以上者有期徒刑之上限,並降低洗錢未達一億 元者有期徒刑之上限,則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 告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 被告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本 案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後即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陳凌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 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 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 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 21 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得作 為者,法務部得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 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 全部或一部款項。 前二項沒收財產之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025-03-27

TPDM-114-審簡-366-202503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振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振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行車壹台及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其自述患有敗血病、 常常暈倒,案發當日因為沒走幾步路就快暈倒而竊取電動腳 踏車和安全帽之動機(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 第18704號卷,下稱偵卷,第154頁)、於本案前後有數十件 竊盜案件曾經判決或現在偵查中之紀錄、造成告訴人之財產 損失數額、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願分期賠償,惟被告 出監迄今均未按照調解條件給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 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 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 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 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 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 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 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 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竊之電動自行車一 台及安全帽一頂(價值約新臺幣38,500元),其犯罪所得未 扣案,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約定分期賠償,然迄今均 未給付,則依前揭說明,自無扣除賠償差額之問題,被告所 竊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 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704號   被   告 蕭振宏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附勒戒所觀              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振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22日上午9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見 王信雄所有之電動自行車鑰匙未拔以及車籃內放置安全帽1 頂,竟徒手竊取該自行車及安全帽並逕行騎車離去(價值約 新臺幣《下同》38,500元)。嗣經王信雄發覺失竊報警處理, 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信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蕭振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信雄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各 1份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 之電動自行車1輛及安全帽1頂,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6

TPDM-113-簡-4547-20250326-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宗榮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633號、第1634號、第16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之信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及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2頁,本院審簡字卷第 22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 誹謗罪及同法第313條第1、2項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 罪,尚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 此部分更犯之罪名,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審簡字卷 第21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㈡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 為之,且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在客觀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處斷。  ㈣刑法第313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條件,屬於相對加重條件,並 非絕對應加重條件,法院得依個案具體情狀,考量被告之犯 罪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事項,綜合權衡考量是否有加 重其刑之必要性。本院審酌被告無端利用網際網路無遠弗屆 之傳播方式,散布不實之事以達損壞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信用之目的,顯見其主觀上具 相當之惡意,故認有前揭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法 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網路上之留言或發 文,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態度為之,竟無視告訴人車庫娛樂 公司、乙○○之名譽、信用權益,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網站上,發表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 示之留言或文章,以此方式恐嚇、侮辱告訴人,並指摘足以 損害告訴人名譽及信用之事,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或與之達成和解 ;併參以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打工為業、收入不 穩定、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審易字卷第93至9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本案之情節、告訴人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本件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利益主張給 予緩刑云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3頁)。惟考量被告迄今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諒解,本院認對被告所 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是認以不諭知緩刑為 適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633號                         第1634號 第1635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不滿不滿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 )及該公司創辦人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9年7 月3日至111年12月18日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其在Facebook 註冊名稱為「James Du」帳號登入後,於不特定網友均得共 見共聞之個人頁面,發布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貼文或留言, 並於Facebook社團「觸電網-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 他人公開發布之文章內,多次留言:「『爛庫娛樂』老闆狗心 望」、「無良小公司」、「狗心望」、「人渣」等言論(詳 如附表一、二所示),以此方式辱罵車庫娛樂公司及乙○○, 足以貶損車庫娛樂公司、乙○○之社會評價;並接續指摘車庫 娛樂公司有:「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 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 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等不 實事項而散布流言(如附表三所示),損害車庫娛樂公司之 信用,及傳述乙○○「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 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人渣一樣 ,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等不實事 項(如附表四所示),均足以毀損車庫娛樂之信用及乙○○之 名譽;且又於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6分許,以前開相同 方式,於其臉書個人頁面公開發布:「給台灣毒瘤『爛庫娛 樂』狗心望:『爛庫』狗心望雇用的狗兒們在監看Fb吧!之前 駭入吾Fb的那隻狗聽著,只要讓吾逮到你,保證砍斷你那雙 賤手、讓你享受終身殘廢的生活!吾的風格是寧可錯殺一百 ,也不會錯放一隻狗,所以『爛庫』其牠的狗兒皮要繃緊!駭 入吾Fb的狗兒聽著,只要時間允許,吾絕對送你見閻王!廢 掉你那雙賤手是時間不夠的妥協!如果你讓吾逮到,你還能 毫髮未傷離去,那本人當場自盡刎!主謀狗心望啊~當然不 會忘記制裁你,會讓你體驗掛掉前的恐懼是什麼感覺喔!」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貼文辱罵乙○○,使乙○○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車庫娛樂公司、乙○○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大 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均係其本人所發表張貼,所謂「狗心望」即指告訴人乙○○,「爛庫娛樂」即指車庫娛樂公司之事實。 2 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乙○○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貼文及留言資料暨其截圖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核被告甲○○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屬對 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及乙○○抽象謾罵或嘲弄;發表如附表三 、四所示內容,則係指涉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經營方式不良 及告訴人乙○○行為不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同法第3 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被告發表貼文及留言分別對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乙○○為 多次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 ,時間近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前揭公然侮辱、加 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品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 2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發表公然侮辱告訴人「車庫娛樂」之內容 1 被告於2020年7月3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終於等到第三集,不過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是"悲劇"啊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2 被告於2021年3月8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軟體不會好 •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真是悲慘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3 被告於2021年2月3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軟體不會好 •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真是悲慘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4 "被告於2022年4月15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堪稱最無恥的影片發行商 •若不是「爛庫娛樂」有財力,國外的電影公司,絕對不會把軟體發行權也賣給牠們;能作出比盜版更差的軟體,還有臉想告網路媒體,真不曉得牠們的父母,是如何教牠們做人的 •在此可以肯定一件事,「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和畜牲沒有分別,亦是台灣軟體產業最大的禍害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的影片軟體不會好 5 被告於2022年5月15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會在「爛庫娛樂」工作的員工,不是是非不分,不然就是同流合污 •無奈的是(狗)政府最會寵惡人和壞人 7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影碟不會有好品質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本人遇到訟棍的處理方式就是送牠們上路,雖然此方式只能使用一次,不過該訟棍到下輩子還會記得就是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以上是本人預測狗心望的晚年,準確度有7~8成以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爛庫娛樂」狗心望的報應來臨了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製作影片會亂搞、為了達到低成本高利潤的目的,做出史上最爛的正版DVD,唯一比盜版品質更爛的正版DVD 在台灣 •只要是「爛庫娛樂」發行就是悲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的軟體品質最淒慘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經常看觸電網的貼文、恨的咬牙切齒,無能小癟三連恐嚇都不敢直接來,編故事又不用心,果然是隻無能又貪財的小孬孬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早日染絕症,讓台灣這片土地減少一隻禍害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電影代理商最大的禍害「爛庫娛樂」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待再等待⋯狗心望染重病或「爛庫娛樂」倒閉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要不是超黑心代理商「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重映都會捧場 •「爛庫娛樂」快快倒 •「爛庫娛樂」全體工作人員,一一感染武漢肺炎,無論打幾劑疫苗、依然痛苦而亡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是「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幸運多了🎞 •「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會很倒楣、影響台灣的票房❗️ •🙏🏻台灣娛樂業大禍害「爛庫娛樂」快快倒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獲利 $3.5萬那一批“垃圾”、包含台灣娛樂業知名禍害的「爛庫娛樂」,死後墮地獄刑罰較重,加上「爛庫娛樂」的所作所為、罪加一等,非常不值得,蠢上加蠢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預祝「爛庫娛樂」全體員工、包括狗心望,早日感染武漢肺炎、重症痛苦而亡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獲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用跟牠多廢唇舌,看就知道牠要不是「爛庫娛樂」的人,不然就是員工的親友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多次檢舉貴網YT,目的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就是錢 •說穿了「爛庫娛樂」就是要貴網站付費給牠們,牠們也知道那樣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當然不會說出口;不斷檢舉要貴網私下和牠們談條件、付費給牠們,錢、搞鬼的目的就是錢嘛~ •所以「爛庫娛樂」不達目的,就會一直檢舉下去!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求償的金額,就是要貴網妥協、付費給牠們的金額,「爛庫娛樂」怕觸法、或被公幹,當然不敢開口,所以就一邊提告、一邊檢舉,終極目的就是錢錢錢 •「爛庫娛樂」專挑比自己弱的對手,絕對不敢惹比牠們強的對手,因為比牠們強的對手,光是用錢就能砸死牠們了!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頂尖垃圾公司「爛庫娛樂」、頂尖人渣 - 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偷工減料、賺黑心錢特別強❗️ •「爛庫娛樂」全體人員早日感染武漢肺炎、全體重症而亡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苦口婆心的奉勸「爛庫娛樂」小孬孬老闆-狗心望:生命寶貴珍惜生命 2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因爲(狗)政府的司法機關縱容「爛庫娛樂」那種黑心狗公司,真是辛苦你了、還有許多合法經營的公司。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及其家人、全體狗員工及其家人,早日慘死、屍骨無存 2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請大家一起來哼唱 狗崽子娛樂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2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我經常說台灣是假法治國家,無論利委豬公修幾次法、司法改革多努力,台灣未來依然是假法治國家!如何證明?光是看台灣娛樂業最大的毒瘤 - 狗心望,橫行娛樂業、利用訟棍獲利,這點足以證明,且這只是台灣沈痾的萬分之一而已 2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2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祈禱「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及其家人,一一橫死街頭、屍骨無存,或一一感染武漢肺炎,重症在痛苦中死去 3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如此可以判斷「爛庫娛樂」非常缺錢,每年買那麼多電影的發行權,根本是硬撐的,一旦週轉不靈,「爛庫娛樂」就得關門大吉 3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跟你耗時間,直到你認輸、乖乖捧上大把鈔票給牠💰 •🙏🏻希望「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包括其家人,早日罹患不治之症、痛苦而亡,或是意外死亡、屍骨無存❗️ •💫念力,在於心有多專注,力量有多強大💫 •💪🏻為民除害 人人有責💯 3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3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NETFLIX、HBO 等外國公司,應該都是跟國外電影公司購買權利與母帶,「爛庫娛樂」那芝麻綠豆的無良小公司,國外公司不知道它的存在 3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3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在此預祝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一敗塗地 4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自始至終「爛庫娛樂」的目的就是要錢,要版主私下送錢給牠們,雖然是一種變相討保護費,無奈台灣是假法治國家,制裁不了「爛庫娛樂」這種毒瘤 4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監看觸電網的「爛庫娛樂」狗狗,請務必轉達貴公司女法務嘿❗️ 4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4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4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3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狗心望經營娛樂業的能力極差,正當手法肯定賺不了錢,索性利用牠的專長,以惡劣手段告人取財,可說是台灣電影娛樂業之恥❗️ 4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曉得國外的電影公司,何時才能發現「爛庫」狗心望的真面目、不再賣電影給牠們 5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5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5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5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給「爛庫娛樂」狗心望養的狗網軍:監看觸電網的「爛庫」狗網軍們,請轉告你們老闆台灣禍害 - 狗心望,經本爺掐指一算,狗心望晚年必罹患不治之症,全世界的醫生都無法根治、減緩症狀的加重;在今年年底之前,狗心望願意真誠懺悔,不再利用濫訴賺快錢、DVD不再偷工減料,那麽將來牠罹患不治之症,來拜託本爺幫忙,屆時會教狗心望如何減輕症狀,甚至可能痊癒方法;倘若狗心望堅持繼續壞下去、走法律漏洞欺壓被害人,那麽將來求本爺幫忙,牠就要跪拜、磕頭24小時才行了;當然知道狗心望不會相信,醫療界治不好的病,本爺怎麼可能知道如何處理!?;世界上無奇不有,豈是狗心望的愚腦所能想像;狗心望、「爛庫」全體狗員工,回頭是岸啊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發表公然侮辱告訴人「乙○○」之內容 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遇上狗心望這隻病態,除了倒楣之外,還要時時提防牠 •無奈的是(狗)政府最會寵惡人和壞人 2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狗心望的父母把這個狗兒子慣壞,卻又不願意面對現實,才會導致狗心望今天這樣見人就咬 •像狗心望這樣的病態,是社會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曉得牠何時會抓狂,危害這個社會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以上是本人預測狗心望的晚年,準確度有7~8成以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爛庫娛樂」狗心望的報應來臨了 •那種病態又無良的人渣,法律無法制裁牠,最終還是由因果來懲罰,屆時牠肯定非常後悔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經常看觸電網的貼文、恨的咬牙切齒,無能小癟三連恐嚇都不敢直接來,編故事又不用心,果然是隻無能又貪財的小孬孬 •沒錯,就是說你狗心望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如同先前所說,狗心望被父母慣壞了、家庭教育真的最重要,再加上牠有心理疾病、不願意就醫,又因為利慾薰心,只想快點獲得財富,無論有無違背倫理道德、錢先得到再說!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法律對付不了狗心望那種嚴重心理病態 等待因果制裁牠,會比任何制裁還要痛苦萬分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惡人當道,加上中華民國一直處於無政府狀態,很難處理狗心望這隻變態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早日染絕症,讓台灣這片土地減少一隻禍害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這隻病態人渣,果然是父母慣出來的,看來牠們一家都是垃圾無誤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病態的無良商人:社會害蟲 - 狗心望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待再等待⋯狗心望染重病或「爛庫娛樂」倒閉 •念力很強大 大家集氣會讓狗心望的報應提早現前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盡快罹患絕症 •狗心望的父母早日橫死街頭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預祝「爛庫娛樂」全體員工、包括狗心望,早日感染武漢肺炎、重症痛苦而亡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所以狗心望是小孬孬無誤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頂尖垃圾公司「爛庫娛樂」、頂尖人渣 - 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偷工減料、賺黑心錢特別強❗️ •狗心望早日罹患怪病,極其痛苦、瘋狂而亡 •狗心望的父母突然橫死街頭、粉身碎骨而亡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的子子孫孫,男性終生奴隸做到死、女性終生娼妓多病苦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苦口婆心的奉勸「爛庫娛樂」小孬孬老闆-狗心望:生命寶貴珍惜生命 •很重要所以要跟狗心望說三次: 有骨氣就不要怨 有骨氣就不要怨 有骨氣就不要怨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及其家人、全體狗員工及其家人,早日慘死、屍骨無存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我經常說台灣是假法治國家,無論利委豬公修幾次法、司法改革多努力,台灣未來依然是假法治國家!如何證明?光是看台灣娛樂業最大的毒瘤 - 狗心望,橫行娛樂業、利用訟棍獲利,這點足以證明,且這只是台灣沈痾的萬分之一而已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2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雖然知道病態患者狗心望的目的就是要錢,如同變相勒索、討保護費;無奈中華民國不是真法治國家,且法律漏洞數之不盡,利委豬公只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優先修法,因為有那種死政客,所以無論再過多少年,台灣依然不會成為真法治國家,很悲哀、不過卻是事實真相❗️ 3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中華民國不是真法治國家、法律漏洞數之不盡,一般老百姓遇上狗心望這類頂尖人渣,只能自求多福。中華民國未來也不會成為真法治國家,看利委豬公都在幹些什麼就知道了! 3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唬爛的“專屬授權”頂多是台灣地區而已 3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本人比較好奇的是,那個年輕女法務被狗心望上過了沒❓ 3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一個凡人,要如何跟一隻比畜牲還不如的狗心望講道理呢❓ •當然沒辦法,面對這種頂尖人渣最好的方法,就是每見一次海扁牠一次,經過無數次的海扁之後、直到恐懼不已,狗心望開始見人就行大禮,屆時才是牠開始改過自新👊🏻👊🏻👊🏻 •🤜🏻不打不成器,就是教育狗心望最佳的方式 3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3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3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狗心望經營娛樂業的能力極差,正當手法肯定賺不了錢,索性利用牠的專長,以惡劣手段告人取財,可說是台灣電影娛樂業之恥❗️ •有狗心望這樣的子孫,列祖列宗肯定羞愧又憤怒! •原本他們會氣到從陰間回來海扁狗心望一頓! •無奈的是,牠的列祖列宗因為狗心望帶賽,通通墮地獄受刑罰,因此有心要回人間海扁狗心望的機會也沒了,真是可悲又可嘆啊~ 4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曉得國外的電影公司,何時才能發現「爛庫」狗心望的真面目、不再賣電影給牠們 4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4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4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4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給「爛庫娛樂」狗心望養的狗網軍:監看觸電網的「爛庫」狗網軍們,請轉告你們老闆台灣禍害 - 狗心望,經本爺掐指一算,狗心望晚年必罹患不治之症,全世界的醫生都無法根治、減緩症狀的加重;在今年年底之前,狗心望願意真誠懺悔,不再利用濫訴賺快錢、DVD不再偷工減料,那麽將來牠罹患不治之症,來拜託本爺幫忙,屆時會教狗心望如何減輕症狀,甚至可能痊癒方法;倘若狗心望堅持繼續壞下去、走法律漏洞欺壓被害人,那麽將來求本爺幫忙,牠就要跪拜、磕頭24小時才行了;當然知道狗心望不會相信,醫療界治不好的病,本爺怎麼可能知道如何處理!?;世界上無奇不有,豈是狗心望的愚腦所能想像;狗心望、「爛庫」全體狗員工,回頭是岸啊 附表三: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散布妨害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信用之內容 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會在「爛庫娛樂」工作的員工,不是是非不分,不然就是同流合污 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製作影片會亂搞、為了達到低成本高利潤的目的,做出史上最爛的正版DVD,唯一比盜版品質更爛的正版DVD 在台灣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獲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多次檢舉貴網YT,目的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就是錢 •說穿了「爛庫娛樂」就是要貴網站付費給牠們,牠們也知道那樣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當然不會說出口;不斷檢舉要貴網私下和牠們談條件、付費給牠們,錢、搞鬼的目的就是錢嘛~ •所以「爛庫娛樂」不達目的,就會一直檢舉下去!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求償要勝訴才能得到,若是勝訴就表示法院、法官收「紅包」 •「爛庫娛樂」求償的金額,就是要貴網妥協、付費給牠們的金額,「爛庫娛樂」怕觸法、或被公幹,當然不敢開口,所以就一邊提告、一邊檢舉,終極目的就是錢錢錢 •「爛庫娛樂」專挑比自己弱的對手,絕對不敢惹比牠們強的對手,因為比牠們強的對手,光是用錢就能砸死牠們了!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一切都是為了錢錢錢啊💰❗️ •🤔如此可以判斷「爛庫娛樂」非常缺錢,每年買那麼多電影的發行權,根本是硬撐的,一旦週轉不靈,「爛庫娛樂」就得關門大吉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跟你耗時間,直到你認輸、乖乖捧上大把鈔票給牠💰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自始至終「爛庫娛樂」的目的就是要錢,要版主私下送錢給牠們,雖然是一種變相討保護費,無奈台灣是假法治國家,制裁不了「爛庫娛樂」這種毒瘤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附表四: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散布不實言論,誹謗告訴人「乙○○」之內容 1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狗心望的父母把這個狗兒子慣壞,卻又不願意面對現實,才會導致狗心望今天這樣見人就咬 •像狗心望這樣的病態,是社會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曉得牠何時會抓狂,危害這個社會 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如同先前所說,狗心望被父母慣壞了、家庭教育真的最重要,再加上牠有心理疾病、不願意就醫,又因為利慾薰心,只想快點獲得財富,無論有無違背倫理道德、錢先得到再說!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這隻病態人渣,果然是父母慣出來的,看來牠們一家都是垃圾無誤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請大家一起來哼唱 狗崽子娛樂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2025-03-18

TPDM-113-審簡-2773-20250318-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堂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3868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訴字第2 91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鏡頭捌具、螢幕貳臺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 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程 序之自白(見審訴字卷第36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 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㈡共犯及罪數關係:  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花姊為你嚴選 新號」就 上開犯行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圖利容留性交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自民國112年7月底起至同年8月25日為警查獲為止所為本 案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容留性交、猥褻之營利意圖,客 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 犯論以一罪即足。  ⒊又被告容留複數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猥褻行為以營利 ,乃基於一個行為決意,於上開期間,在同一地點所為,其 媒介性交、猥褻時、地無從區隔,應認係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斷。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從事本案行為,助長社會 不良風氣,並將女性身體物化,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 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述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無業、須扶養罹癌父親等生活狀 況(見審訴字卷第36頁),暨其自述之行為動機、平和之犯 罪手段、容留規模暨時間長短、獲利高低及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儆懲。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陳有收過一個月租金新臺幣8萬5,00 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鏡頭、螢幕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認為其所有,既為供本 案所用之物,爰依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 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 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868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容留之 犯意,自民國112年8月25日前某時起,向不知情之江淑汝以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承租臺北市○○區○○路 00巷0號公寓,並於112年7月底起,將該址公寓4樓501號房 、4樓506號房、1樓101號房、地下1層B01號房,以每間房間 每月1萬8,000元之價格,轉租與真實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 NE使用名稱「花姊為你嚴選 新號」之人,供該人安排KAEW EPNGKRO KITTIYA(泰國籍,於112年8月24日入境)、KAEWP ENGKRO KITSAMAT(泰國籍,於112年8月24日入境)、DONGY ASOPA BUSSAYA(泰國籍,於112年8月20日入境)、VONWATT ANA SUKANYA(泰國籍,於112年8月23日入境)、BENGYA AI RADA(泰國籍,於112年8月24日入境)等人入住,並以該等 房間作為渠等替前來消費之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即替男 客撫摸、按摩陰莖直至男客射精為止之猥褻性服務)」或「 全套(以陰莖插入陰道或肛門為性交之性服務)」等交易之 場所,而容留KAEWEPNGKRO KITTIYA、KAEWPENGKRO KITSAMA T、DONGYASOPA BUSSAYA、VONWATTANA SUKANYA及BENGYA AI RADA等5人以營利。嗣警於112年8月25日凌晨0時40分許,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12年度聲搜字第1627號搜索票, 前往上址公寓執行搜索,在上址公寓4樓501號房查獲欲從事 全套性交易之KAEWEPNGKRO KITTIYA、KAEWPENGKRO KITSAMA T及男客許子蔚、在該公寓4樓506號房查獲DONGYASOPA BUSS AYA、在該公寓1樓101號房查獲VONWATTANA SUKANYA及在該 公寓地下1層B01號房查獲BENGYA AIRADA,並扣得附表所示 該等物品,始溪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向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屋主江淑汝承租該址公寓,復轉出租予他人作為月租套房,其有將該公寓中部分套房出租予LINE使用名稱「花姊為你嚴選 新號」之人之事實。 2 同案被告范中菲(所涉妨害風化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同案被告范中菲曾於112年8月間,前往該址公寓找應召女子消費之事實。 3 同案被告蕭嘉鎧(所涉妨害風化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同案被告蕭嘉鎧自112年6至8月間,曾依LINE名稱「花姊」指示之時間,前往該址公寓負責打掃、補充備用物品,並於112年7月底為「花姊」轉交1筆款項與被告,且於打掃時有見過被告之事實。 4 證人KAEWEPNGKRO KITTIYA、證人KAEWPENGKRO KITSAMAT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渠2人自112年8月24日晚間起,在上址公寓內501號房上班從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扣案之款項4萬1,000元是客人所給的性交易所得之事實。 5 證人DONGYASOPA BUSSAYA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自112年8月21日起,在上址公寓內506號房上班,由老闆安排客人從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全套性交易30分鐘收費3,300元、40分鐘收費3,500元、50分鐘收費3,900元,1名客人30分鐘老闆抽800元至1,000元、50分鐘抽1,200元至1,400元之事實。 6 證人VONWATTANA SUKANYA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自112年8月23日起在上址公寓內101號房工作,由老闆介紹客人從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之事實。 7 證人BENGYA AIRADA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4日晚間8時許起,開始在上址公寓從事接客工作,客源由老闆安排,薪資為1,000元至1,800元,扣案之現金4,300元為性交易所得之事實。 8 證人王睿畯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4日晚間8時30分許,因透過LINE使用名稱「(愛心符號)女皇vip(皇冠符號)新增外送服務」約定全套性交易,而前往上址公寓506號房,與房內小姐為全套性交易,並交付4,000元與該小姐之事實。 9 證人劉立謙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4日晚間8時許,因透過LINE使用名稱「七七(外熟)有網站」約定全套性交易,而前往上址公寓501號房,與房內小姐為全套性交易,並交付1萬6,000元與該小姐之事實。 10 證人徐偉誠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4日晚間10時40分許,因透過LINE使用名稱「Rose(熟)有網站」約定全套性交易,而前往上址公寓506號房,與房內小姐為全套性交易,並交付4,000元與該小姐之事實。 11 證人許君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4日晚間7時15分許,因透過LINE使用名稱「水兒專屬你(教堂符號)新增外送服務」約定全套性交易,而前往上址公寓508號房,與房內小姐為全套性交易,並交付3,900元與該小姐之事實。 12 證人許子蔚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5日凌晨0時許,因透過LINE使用名稱「Rose(熟)有網站」約定全套性交易,而前往上址公506號房,欲與房內小姐KAEWEPNGKRO KITTIYA、KAEWPENGKRO KITSAMAT為全套性交易時為警查獲,然已交付2萬5,000元與2位小姐之事實。 13 證人張智鎧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4日晚間6時50分許,因透過LINE使用名稱「艾莉絲熟客 有班表找我拿唷」約定全套性交易,而前往上址公寓506號房,與房內小姐為全套性交易,並交付3,500元與該小姐之事實。 14 證人CHIOU WALTER(美國籍,中文姓名:邱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4日晚間,因透過LINE使用名稱「水兒vip(水滴符號)新增外送服務」約定全套性交易,而前往上址公寓地下1樓B01號房,本欲與房內人士為全套性交易,然因故未完成,但有交付4,300元與該人之事實。 15 證人楊永祺(香港地區人士)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於112年8月24日晚間9時15分許,因透過LINE使用名稱「檸檬茶 有新增外送區唷」約定全套性交易,而前往上址公寓506號房,與房內小姐為半套性交易,並交付3,900元與該小姐之事實。 16 男客與應召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7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證明被告應有參與經營應召站之事實。 17 被告與LINE使用名稱「花姊為你嚴選 新號」間對話紀錄截圖照片20張 1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5份、附表所示扣案物品及現場照片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 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至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2025-03-18

TPDM-114-審簡-387-20250318-1

審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宜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53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殷宜靖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4月23日」更 正為「5月2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殷宜靖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基 於單一犯意,先後於密接之時間為侵占之犯行,為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 四、累犯部分 ㈠、本件檢察官已依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 定意旨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刑事判決意旨, 以於起訴書內記載之方式主張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具體指明證 明方法,本院自應依法審酌是否依累犯加重,合先敘明。 ㈡、又刑法第47條累犯原規定「應」加重最低本刑,依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於修法前暫時由法院裁量「得 」加重最低本刑,法院應視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 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期、中期、末期) 、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綜合判斷累 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的情形(林俊益大法官提出蔡炯燉大法官加入釋字第 77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意旨參照)。即法院應於個案中審酌 該當累犯加重要件者,加重最低本刑是否使其人身自由因此 遭受過苛之侵害,以裁量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㈢、查被告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91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業經起訴書記載明確,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已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之要件。而審 酌被告前案亦為業務侵占案件,與本案罪質同一,執行完畢 距本案犯行相隔約4月多,為5年之初期,且依累犯規定加重 最低本刑,尚無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而超過其所 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行為情節, 及告訴人潤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受財產損害金額新臺幣( 下同)30萬100元,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 雖曾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嗣未履行,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再 與告訴人約定分別於1月24日及2月給付賠償,然截至2月底 被告就1月24日之金額仍未給付,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存卷為憑,而被告除累犯部分已加重 如前不予重複評價外,本案犯行前尚另有多起業務侵占案件 分別甫經判決及偵審中,猶於本案公司到職翌日隨即為本案 業務侵占犯行,其惡性非輕,並參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 度,自述目前在友人工作室幫忙,月收入約4萬元,無需扶 養之人,尚需負擔貸款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30萬100元為其本案 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即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此部分 犯罪所得依本判決沒收或追徵價額後,權利人尚得依法於判 決確定後1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本案之犯罪所得,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 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5335號   被   告 殷宜靖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殷宜靖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1 9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上開緩刑宣告經 撤銷,而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 改,於113年9月5日起在潤橙實業有限公司(位於臺北市○○ 區○○街000巷00弄0號1樓,下稱潤橙公司)擔任會計職務, 負責該公司之財務、出納、記帳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13年9 月6日下午1時20分許、同日下午1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信維分行,利用其業務上保管潤橙公 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本案帳戶)存摺、公司大小章之機會,以臨櫃匯款之方 式,分別將本案帳戶內新臺幣(下同)25萬100元、5萬元款 項轉入至其母親即不知情之邱秀珍所有八里區農會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內,而將之侵占入己。嗣經潤 橙公司清查本案帳戶,發覺款項短少,始悉上情。 二、案經潤橙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殷宜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本案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潤橙公司代表人李宸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本案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維分行匯款申請書及代收入傳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確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透過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本案帳戶內款項25萬100元、5萬元轉出之事實。 4 被告應徵員工資料卡及身分證影本1份 證明被告確於113年9月5日起在告訴人公司擔任會計,為從事業務之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被告2 次匯款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先後為之,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 以強行分開,應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另 被告曾因侵占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依累犯之 規定加重其刑。末請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公司業已達成和解, 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移付調解單、調解程序筆錄、調解 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量處適當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07

TPDM-113-審易-3055-20250307-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健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 4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健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朱健群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 同年8月2日施行,該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可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 規定係就宣告刑範圍予以限制,並不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度;修正後移 列至同法第19條,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刪 除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3.此外,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 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 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被告有無繳回其犯罪所得,即影 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  4.本件被告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又其於 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洗錢犯行,然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 其僅符合舊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要件。從而,若適用舊洗錢 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 1月至6年11月;倘適用新洗錢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其處斷 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綜合比較結果,應認新洗錢 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公布,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 。該條例第47條前段增訂「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 刑」,此部分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 員於不詳時、地偽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 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     (三)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等罪,雖然其犯罪時、地在自 然意義上均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 ,依一般社會通念,認均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 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均自白犯罪,但並未繳回犯罪所得, 自無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 ,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 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 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4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 戒。 四、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即有關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 處分如有修正,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 48條有關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規定,同日修正公布之洗錢 防制法第25條則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得支配 洗錢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 等沒收之相關規定,依上開規定,均適用上述制訂、修正後 之規定。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⑴偽造印文、署押部分: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即採義務沒收主義。本件未扣案偽 造之存款憑證2份、商業合作協議書1紙,因已交由告訴人收 受而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印 文及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予以宣告沒收。     ⑵查被告向告訴人收取詐欺款時,持未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偽造 之工作證1張,以取信告訴人,足認該偽造之工作證為被告 與詐欺集團共犯本件犯行使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 ,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二)洗錢之財物     查本案遭被告隱匿之詐欺贓款,已轉交予不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  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諭知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得到多少報酬?)應該是新 臺幣(下同)6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是被告就本案 之犯罪所得認定為6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數量 出處 1 (113年6月18日) 大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上偽造之「大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王志安」署押1枚 見偵33408卷第65頁 2 (113年6月20日) 大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上偽造之「大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王志安」署押1枚 見偵33408卷第69頁 3 (113年6月18日) 商業合作協議書上偽造之「大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 見偵33408卷第67頁 4 工作證1張 見偵33408卷第65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411號   被   告 朱健群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號             居高雄市○○區○○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健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顧問」等人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20 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恩如」、「凌如雯」與歐陽 君強聯繫,向歐陽君強訛稱可協助其操作投資股票云云,致 其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款項。嗣朱健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分別於113年6月18日18時39分許、113年6月20日17時30分 許,在臺北市○○區市○路0號○○市○○○○樓○○區辦公室內,假冒 「大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隱公司)外派員之 名義,先提供「商業合作協議書」1紙,並出示「王志安」 工作證予歐陽君強確認而行使之,以取信於歐陽君強,向其 分別收取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24萬元現金款項,並交付 偽造之「大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 」各1紙(以下簡稱存款憑證),用以表示大隱公司收到款 項之意而行使上開存款憑證。俟朱健群收受上開款項後,旋 即分別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製造金 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因歐陽君強驚覺有異報警處 理,始知受騙。 二、案經歐陽君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健群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確有向告訴人歐陽君強收受款項、出示工作證及交付存款憑證與告訴人之事實。 2 告訴人歐陽君強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有與告訴人碰面2次,並收取2次款項之事實。 5 被告交付之偽造工作證翻拍照片、存款憑證2份、商業合作契約書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確有以偽造之工作證及存款憑證、商業合作契約書交付告訴人用以取信告訴人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 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 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 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 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朱健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2條行使特種文書、第 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被告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顧問」等人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再被告所 犯2次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 應分論併罰。至工作證1張係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另存款憑證2份、商業合作契約書1紙,雖屬供被告 犯罪所用之物,然因已交予告訴人收執,非屬犯罪行為人所 有之物,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惟其上「大隱國際投資有限 公司」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2025-03-06

TPDM-113-審訴-2902-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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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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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駿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469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 年度審訴字第6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駿榮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駿榮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就起訴書附表所示數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時間 尚稱密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事,竟非法利用告訴人黃OO之個人資 料,侵害告訴人隱私權,所為實有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告訴 人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 ,暨其為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有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憑,及其工作收入、無扶養人口等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5頁),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4691號   被   告 黃駿榮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00號之39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駿榮因對黃OO(原名:黃OO)間有債權未獲清償,竟意圖 損害黃OO之隱私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接續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 聞之地點,公然張貼內容有黃OO姓名、手機號碼、「欠錢不 還惡性脫產四處炫富」、「吃香喝辣,開賓士、買香奈兒, 不還錢!」、「還我血汗錢還我血汗錢」等文字、黃OO照片 、載有黃OO住居所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債權憑證之海報(下稱本案海報),足以生損害於黃 OO。 二、案經黃OO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駿榮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張貼本案海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其辯稱:海報上手機部分,其實伊不確定是否為告訴人的電話,是告訴人的同事給伊的,但是伊沒有打通過,伊不知道這個號碼的真假,債權憑證是法院發的,都查的到云云。 2 告訴人黃OO、告訴代理人林少尹律師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張淑茵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間存有債權債務糾紛之事實。 4 附表所示地點遭被告張貼本案海報後之採證照片、被告於附表編號2之時地張貼本案海報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附表編號2之時地張貼本案海報之監視器影像光碟、本案海報之翻拍照片(附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證明被告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公然張貼內容有告訴人姓名、手機號碼、「欠錢不還惡性脫產四處炫富」、「吃香喝辣,開賓士、買香奈兒,不還錢!」、「還我血汗錢還我血汗錢」等文字、黃OO照片、載有告訴人住居所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本案海報之事實。 二、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 上之利益,109年12月9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 大字第1869號裁定已闡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 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參以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566號等民事判決均認相類行為亦屬構成侵害隱私權等人格 權之侵權行為,堪認被告黃駿榮張貼本案海報之行為,已損 及告訴人黃OO非財產上利益,而本件告訴人對於積欠被告債 務尚未清償乙節固不否認,惟此與告訴人之隱私權受被告張 貼本案海報行為之侵害實屬二事,是被告所為,顯係意圖損 害告訴人之利益,且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 所規定之各種例外情況,核屬違法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張貼之本案海報內容有「欠錢不還惡性 脫產四處炫富」、「吃香喝辣,開賓士、買香奈兒,不還錢 !」等文字,足以詆毀告訴人之名譽,而認被告此部分涉有 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等情。惟查,被告與告訴人間因 存有債權債務糾紛,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 907號民事判決告訴人應給付被告5.00000000顆比特幣,有 上開判決在卷可參,又告訴人自承:伊尚未全數償還法院判 決之債務,當時法院判決伊要賠之比特幣,以當時比特幣價 值換算應該是120幾萬元,被告已經先執行伊臺南的房子, 拿走99萬元,伊之前又給被告6萬元,已經賠付被告共計105 萬元,所以被告去貼公告時,伊還欠被告15萬元等語,參以 告訴人個人臉書網頁確張貼有白色賓士車、配戴手錶、餐廳 消費紅酒及和牛牛排、肩背綠色背包等照片,有告訴人臉書 網頁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確有民事債 務之糾葛未獲清償或解決,則被告因催討債務未果,並見聞 告訴人臉書網頁之上開照片,故而張貼本案海報,內容均非 其惡意捏造,僅係就其親身見聞而加以陳述,即使措詞用語足 令告訴人不悅,仍難認被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實質惡意,實 難遽以誹謗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 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1 111年6月26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四季永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門外 2 111年6月26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晨暉環球有限公司門外 3 111年6月27日 嘉義縣○○鄉○○○○00○0號之富貴山庄事業有限公司門外 4 111年7月10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晨暉環球有限公司門外 5 111年7月10日 嘉義縣○○鄉○○○○00○0號之富貴山庄事業有限公司門外

2025-02-25

TPDM-114-審簡-259-20250225-1

審交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874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交易字 第74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博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博傑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 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 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 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多次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 員即告訴人王建翔、林可芯、李勁毅、姜冠宏等4人(下稱 告訴人王建翔等4人),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所示多次 辱罵及出言恐嚇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即告訴人李旺諭、王建 翔、林可芯、李勁毅、姜冠宏、劉家維、蘇俊宇、李陏恩、 盧冠廷、劉任修等10人(下稱告訴人李旺諭等10人),   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均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㈢又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犯公然侮辱罪,及就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㈢所犯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因其所 侵害者為個人法益,則被告各以一接續行為辱罵告訴人王建 翔等4人及辱罵、恐嚇告訴人李旺諭等10人,同時侵害其等 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復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 務執行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以保護國家公權力之執 行為目的,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脅迫,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 」之法例適用;又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 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 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 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被告就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同時對警員即告訴人王建翔等4人 為辱罵之犯行,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所示同時對警員 即告訴人李旺諭等10人為辱罵及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均屬 單純一罪。    ㈣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各係基於單一妨害公 務之犯意,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 務執行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   ㈥爰審酌被告乃具通常智識之成年人,而政府廣加宣傳酒駕行 為已加重刑罰,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 應有相當之認識,卻不恪遵法令,自認能安全駕駛而率爾駕 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不慎於途中追撞同行向案外人鄭健國所 駕駛之營業小客車,顯已對往來之人車安全造成實質危害, 嗣對接獲報案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以穢語辱罵,復於派出所 內對員警施以辱罵、脅迫、恐嚇等行為,蔑視國家公權力並 影響公務順利執行,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 行,然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81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時間 與路段,及其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審交易卷附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監前之職業收入、無扶養人口 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交易卷第8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所處拘役刑部分定其應執 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874號   被   告 張博傑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博傑(涉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另為不起訴 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凌晨3時至5時許,在臺北市中山 區之某酒店,飲用不詳之酒類後,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張博傑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上開時地飲酒 後,自不詳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本案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3年1月23日凌晨5時45分許 ,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不慎與鄭健國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擦撞,俟經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下稱中山一派出所)警員王 建翔、林可芯、李勁毅、姜冠宏等4人(下稱王建翔等4人) 接獲報案後,先後趕赴現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7時22分許 ,在中山一派出所內,對張博傑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當 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始查悉上情 。  ㈡張博傑明知身著警察制服之王建翔等4人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 公務員,因不滿酒後駕車遭王建翔等4人盤查,竟基於侮辱 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馬路旁,公然以「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操你媽 」、「繼續機掰啊」、「機掰三小」、「靠北三小」、「你 可憐啊!操機掰」、「白癡」、「閉嘴啦白癡一個」、「廢 物」等穢語辱罵王建翔等4人,且經在場員警當場質疑或請 求支援時,仍置之不理並持續以上開話語公然侮辱之,足生 損害於王建翔等4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㈢王建翔等4人因見張博傑酒醉呈瘋狂狀態且情緒激動,遂依警 察職權行使法將張博傑帶回中山一派出所實施保護管束,於 保護管束期間,張博傑復基於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及妨害 公務、恐嚇危害安全等犯意,在中山一派出所內,除對副所 長李旺諭及警員王建翔、林可芯、李勁毅、姜冠宏、劉家維 、蘇俊宇、李陏恩、盧冠廷、劉任修等10人(下稱李旺諭等 10人)侮辱稱「靠北」、「靠北三小」、「操你媽的逼」、 「我操你媽的」、「他媽什麼東西啊」、「幹你娘老機掰咧 」、「三小啦」、「幹你娘」、「操你媽」、「要不要出去 輸贏?混哪裡的?很屌喔?」、「你在看三小啦」、「你媽 妓女、你爸妓公啦」、「你哥哥、姊姊全都是給人家幹」、 「你媽死了」、「幹你老母」、「辦案效率是白癡」、「國 家養你們這些白癡」、「廢物一群」、「可憐智障」、「臭 俗仔」、「白癡的兒子」、「衝三小」、「不爽不要做」、 「不爽單挑啊」等語外,另恫嚇以「第一個砍的就是你」、 「等我出來後我絕對先砍死你」、「沒砍死你我不姓張」、 「你們全部值班的人都要死,給你們機會」等語脅迫依法執 行職務之李旺諭等10人,足生損害李旺諭等10人之社會評價 ,並使李旺諭等10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旺諭等10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博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於上開時地飲酒後,因酒後駕車發生車禍之事實。 ⑵坦承對到場處理車禍之員警辱罵之事實。 ⑶坦承經員警帶回派出所後,繼續辱罵員警,並口出要持刀砍死警察之事實。 2 證人鄭健國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鄭健國所駕駛之營業小客車,於上開時地遭本案自用小客車自後方追撞,證人鄭健國當時並未看見本案自用小客車有其他人,且後來係由被告從本案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座下車,並與證人鄭健國商討私下和解之事實。 3 ⑴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酒精呼氣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各1份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所檢附之現場圖、補充資料表、調查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照片黏貼紀錄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 ⑶中山一派出所編號1至8之刑案照片8張、110報案紀錄單1份、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附件一」勘驗報告1份及卷附錄影光碟2片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罪事實。 4 ⑴員警李旺諭等10人於113年1月23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 ⑵員警李旺諭等10人之服務證影本及中山一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各1份 ⑶中一所妨害公務譯文2份、犯嫌管束過程監視器影像譯文1份、中山一派出所編號9至12之刑案照片4張、監視器照片4張、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附件二」、「附件三」勘驗報告2份及卷附錄影光碟2片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㈢之犯罪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公共危險罪嫌。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 、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  ㈢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 、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 執行、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㈣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時、地,多次辱罵在場執行職 務之員警,以及於犯罪事實欄一、㈢多次辱罵、恐嚇員警, 並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均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之,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行分割,請 各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犯公然侮 辱、侮辱公務員等罪嫌,屬法條競合關係,應以侮辱公務員 罪處斷。另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犯之侮辱公務員、妨 害公務執行、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係以妨害員警執行公務 為主要目的,其犯罪目的單一,各行為在自然上雖非完全一 致,然大部分重疊,難以完整切割,應評價為一行為侵害不 同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論處。至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 、㈠所犯之公共危險罪、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犯之侮辱公務員 罪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犯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間,其犯意 個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2025-02-24

TPDM-114-審交簡-42-20250224-1

審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秉維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無 故攝錄性影像未遂罪提起公訴,然前揭之罪依同法第319條 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詳卷)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表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附卷足稽,爰就本案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960號   被   告 林秉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林秉維於民國113年3月4日晚間8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 道0號南向4公里石碇服務區女廁內,基於無故竊錄他人客觀 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犯意,趁代號A240 00-B113002號(下稱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至該女廁編 號第19號廁所如廁時,持自己所有之iPhone 13 mini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號)拍攝功能開啟後,自隔壁編號 第20號廁所隔間之隔板下方,伸至A女所在編號第19廁所內 ,欲竊錄A女之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身體隱私部位,然經A 女察覺有異敲擊廁所隔板,林秉維隨即將手機抽走並逃逸而 未得逞。嗣A女與同行友人戴旻容在石碇服務區內欲尋找林 秉維均無所獲,經報警處理後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林 秉維。 二、案經A女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 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秉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有持手機拍攝告訴人如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戴旻容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案發前已察覺被告進入廁所,原欲提醒告訴人,嗣隨即聽聞告訴人表示遭偷拍乙事,並當場與告訴人向服務區內人員求助之事實。 4 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 證明被告確有進入該服務區之女廁,經告訴人其友人察覺後追趕,嗣經逃逸之事實。 5 扣案手機2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1份 1.證明被告雖有持手機拍攝告訴人,然經採證後未查獲任何本案影像、照片而未遂之事實。 2.證明被告案發前尚有偷拍其餘不知名被害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未經他人同 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扣案之被告手機2支,為 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查留有其餘不知名被害人之性影像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及第319條之5之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 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 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19

TPDM-113-審易-3298-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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