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5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036元 蕭朝榮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朝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55,516元正未給
付,其中52,036元為消費款;1,540元為循環利息;1,94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SLDV-114-司促-889-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