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棋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棋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MLDM-114-聲保-11-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