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蕭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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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債 務 人 黃浤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充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6

CTDV-114-司促-2055-20250326-2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09號 原 告 蕭美春 被 告 李宥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宥陞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2025-03-26

KSEV-114-雄補-709-20250326-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債 務 人 劉森林(原名:劉俊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充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6

CTDV-114-司促-2051-20250326-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債 務 人 鄭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充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6

CTDV-114-司促-2052-20250326-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債 務 人 鍾文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充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6

CTDV-114-司促-2054-20250326-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鄭文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月、日,並釋明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2-24

CTDV-114-司促-2052-2025022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浤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浤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月、日,並釋明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2-24

CTDV-114-司促-2055-2025022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文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鍾文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月、日,並釋明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2-24

CTDV-114-司促-2054-2025022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俊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俊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月、日,並釋明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2-24

CTDV-114-司促-2051-2025022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 債 權 人 蕭美春 債 務 人 蔡宗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宗志發支付命令,惟查 並未陳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應陳明確切之年、月、日), 並釋明之。嗣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上開事項,其已於114年1月7日收受該裁定,然其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1月3日補正狀及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此 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08

PTDV-113-司促-12666-2025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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