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4-雄補-709-20250326-1
摘要
蕭美春告李宥陞清償債務,但因為她沒繳裁判費 1500 元,法院要她七天內繳清。如果時間到了還沒繳,法院就會駁回她的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09號
原 告 蕭美春
被 告 李宥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宥陞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