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育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俊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TTDM-113-易-412-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