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224號
原 告 李季蓮
被 告 蘇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41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5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
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向「現代財
富有限公司」申請註冊「MaiCoin」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MaiCoin帳戶),綁定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後
於同年3月20日前某日,將MaiCoin帳戶帳號、密碼提供給詐
騙集團成員。
㈡、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
ie王」向原告佯稱「可以介紹虛擬鑽石交易平台工作,操作
即可獲利,需儲值資金」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時間,儲值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至MaiCoin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用以購買虛擬貨幣。
㈢、被告為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有
共同侵權之不確定故意。原告因為受詐騙而損失165,000元
,因此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㈣、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做任何爭執。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185條有明文規定。又,連帶債務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
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也有規定。
㈡、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而同條第
3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1項之規定。
㈢、原告主張自己遭詐騙而儲值165,000元至被告提供詐騙集團使
用的MaiCoin帳戶。另被告上開提供帳戶行為經本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認定犯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
刑5月等情形,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到1
5頁)。而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已經合法送達給被告,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原告的前開主張,應該可以認為真實
。
㈣、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騙集團完成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的事
實,已如上述,被告屬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原告,依照上開規定,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被告就
其幫助部分,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就原告此部分損害
,被告與詐騙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原告依共同
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65,000元,就有依據
。
四、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5,00
0元,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即113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
由,應該准許。
五、本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然也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但是原告所為關於他勝訴部分的假執行聲明,應該只是促
請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性質,就此部分聲明,本院
不另外為准許或駁回的諭知。
六、本件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也沒有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所以沒有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112年3月20日20時39分左右 2萬元 2 112年3月20日20時42分左右 2萬元 3 112年3月20日20時45分左右 2萬元 4 112年3月20日20時48分左右 2萬元 5 112年3月23日17時8分左右 2萬元 6 112年3月23日17時13分左右 2萬元 7 112年3月23日17時16分左右 2萬元 8 112年3月23日17時18分左右 2萬元 9 112年3月23日17時20分左右 5,000元
CYEV-113-朴簡-224-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