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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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許創博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又抗告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   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許創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 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 迄未繳納,此有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依前揭說明,其抗 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2-10

CHDV-113-司拍-166-20241210-4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許創博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 人許創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1-07

CHDV-113-司拍-166-20241107-3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許創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許創博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 23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本票,並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 法登記在案。詎屆期付款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 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 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 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 ,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 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 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 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糖友段 0000-0000 58.81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街00巷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34.48; 二層:34.48; 三層:34.48; 四層:32.48; 總面積:135.92 陽台:22.98 全部

2024-10-24

CHDV-113-司拍-166-20241024-2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許創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2,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3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500,0 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25日,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CHDV-113-司票-1448-20241007-1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創博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同段784建號之土地暨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0-04

CHDV-113-司拍-16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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