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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勁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6 7號、113年度偵字第100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勁宏犯如本院附表編號1至8「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本院附表編號1至8「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簡瑋暉」更正為「 簡瑋暄」、附表二「楊亞婷」更正為「楊亞庭」、附表二編 號8匯款金額「2萬9,988元」更正為「3萬3元」、證據欄補 充「被告侯勁宏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此有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 同年8月2日起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二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第三項)。」本次修正則將上述條文移列至第19條 ,並修正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次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 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法後增列「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 3、從而,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被告所涉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3項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所得科刑之最 高度有期徒刑為7年;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最高度有期徒刑為5年,而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迄 於本院審理中始坦認其洗錢犯行,是不論依據修正公布前後 之規定,均無自白減刑之適用。因此,經綜合比較之結果, 應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爰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 ㈢、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對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各該被害人所犯之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係分別侵害不同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 錢,竟貪圖不法利益,而為領取金融帳戶資料之工作,不僅 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害,更使詐騙行為日益猖獗,且增加偵 查機關查緝之困難,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更嚴重衝擊金融交 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於該詐 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被害人所受損失、未賠償被害 人之損害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 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本院附表: 編號 罪名、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667號                   113年度偵字第10053號   被   告 侯勁宏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勁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 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每件可獲 得新臺幣(下同)500元為報酬,擔任取簿手,侯勁宏即與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侯勁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收取附表一所 示人員放置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詐騙附表一所 示人員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侯勁宏取得後將之寄交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再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所示人員以 附表二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 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至附表二所 示匯款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 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附表二所示人員發現遭詐騙, 報警處理,循線查獲。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人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侯晉宏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其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收取附表一所示人員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2.證明其將收取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3.證明其獲得前揭報酬之事實。 1.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人員於警詢中之證述 2.證人簡瑋暄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 3.證人賴富雄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附表一編號2所示存摺照片、存摺影本 證明渠等將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金融卡,放在附表一所示取簿地點之事實。 1.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2.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 3.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詐欺集團詐騙,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 1.附表一編號1取簿時、地之監視器錄影截圖 2.附表一編號2取簿時、地之監視器錄影截圖 1.證明附表一所示人員將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金融卡,放在附表一所示取簿地點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收取附表一所示人員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1.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匯款一覽表 2.附表二所示匯款帳戶申登人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1.證明附表一所示人員將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交予詐欺集團使用之事實。 2.證明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詐欺集團詐騙,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 3.證明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匯款後,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之洗錢事實。 二、論罪: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收集帳戶、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共犯: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被告所涉收集帳戶罪為洗錢罪之前階段行為,為洗錢 罪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 及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論處。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所犯之8次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吳建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騌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112.05.31)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 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取簿時、地 人員 銀行帳戶 代稱 1 112年10月24日22時42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淡水捷運站內302置物櫃25門 簡瑋暉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中信帳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0 淡水一信 2 112年11月19日15時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2樓294置物櫃12門 賴富雄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渣打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合庫帳戶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台新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康珮綸 (提告) 假網拍 112年10月25日17時52分許 2萬0,985元 中信帳戶 2 楊亞婷 (提告) 假網拍 同上日17時53分許 4萬9,987元 中信帳戶 112年10月25日18時許 4萬9,987元 郵局帳戶 3 陳雅菁 (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同上日18時0、2分許 4萬9,998元 4萬9,988元 郵局帳戶 4 林施融 (提告) 假網拍 112年11月21日16時16、21、24分許 4萬9,986元 4萬9,987元 4萬9,123元 合庫帳戶 5 衷艷庭 (提告) 假網拍 同上日17時58分許、18時10分許 14萬9,985元 3萬9,108元 渣打帳戶 6 李彬誠 (提告) 假網拍 同上日19時23分許 9萬3,616元 台新帳戶 7 溫承偉 (提告) 假親友 同上日19時38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帳戶 8 林正宸 (提告) 假網拍 同上日19時38分許 2萬9,988元 台新帳戶

2025-03-07

SLDM-113-訴-777-202503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姵妏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171號、第1172號、第1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姵妏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期 約對價而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 依附表三所示之條件,向附表三所示之人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事  實 一、林姵妏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依其智識程 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申辦貸款時僅需提 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之用,無須提供金 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 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始能申貸者,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 不符,於民國112年12月上旬某日,經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珍妮(信貸)」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聯繫後,為 獲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貸款利益,竟基於期約對價而 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112年12 月14日,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240號之空軍一號臺北三 重站,依照「林珍妮(信貸)」之指示,將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郵寄方 式寄送提供予「林珍妮(信貸)」使用,並以LINE再次告知 提款卡之密碼。後「林珍妮(信貸)」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之密碼(下合 稱本案帳戶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黃郁善、陳漢 輝、魏文櫻、胡依蕙、蕭艷秋、姜姿伊(下合稱黃郁善等6 人)施以詐術,致黃郁善等6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 表二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持 本案帳戶資料領出。嗣經黃郁善等6人察覺有異報警後,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黃郁善等6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姵妏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緝1171字卷第39頁,本院易字卷第158、161頁),並 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 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茲將本案新舊法比 較結果分敘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及第3項第1款、第2款分別 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 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 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一、 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 3個以上」,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則將原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 帳戶或帳號予他人使用之處罰規定移列至第22條第1項及第3 項第1款、第2款,並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 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 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 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 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之自白減輕規定,則移列至第23條第3項,並修正 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由上可知,關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或帳 號予他人使用之處罰規定,現行洗錢防制法僅係移列條次並 酌作文字修正,並未擴張、減縮構成要件或更易法定刑度, 無關有利或不利行為人。又就自白減輕規定部分,因被告於 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且被告並未因本案犯行獲取任何犯罪所 得(詳後述),故無論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或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被告本案犯 行均應減輕其刑,可見前揭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規定之 修正,亦無關有利或不利行為人。  ⒋據此,前揭洗錢防制法之修正,既無關有利或不利行為人, 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則本案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 第2款及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 用罪。  ㈢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前開犯行,且被告並未因本 案犯行獲取任何犯罪所得,故就被告本案犯行,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 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其理應對於現今社會詐欺犯罪猖獗 之情況有所知悉,竟仍輕率提供4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使本案帳戶淪為詐欺犯罪工具,使詐 欺集團可於詐騙後輕易取得財物,並致檢警難以追緝犯罪, 助長詐欺犯行風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 ,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犯行,且與到庭之告訴人陳漢輝、胡依蕙達成調解之犯後態 度(見訴字卷第137、141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見訴字卷第159頁),復參酌告訴 人黃郁善等6人各自受損之金額,暨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見偵緝1171字卷第63-17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緩刑宣告部分: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而偶 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表達願意賠償黃郁善等6 人所受損失之情(見訴字卷第83頁),嗣後亦與到庭之告訴 人陳漢輝、胡依蕙達成調解,足認被告確有悔悟之心,經此 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謹記本次教 訓,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爰併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內依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向告 訴人陳漢輝、胡依蕙給付損害賠償。另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 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雖 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 ,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諭知 沒收或追徵。  ㈡又本案依卷附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有獲得犯 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號 本案稱中信帳戶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號 本案稱新光帳戶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號 本案稱合庫帳戶 4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號 本案稱彰銀帳戶                             附表二: 以下金額均指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黃郁善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112年11月6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CMB,以「吳明昊」之暱稱聯繫告訴人黃郁善,並佯稱: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郁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2月18日12時55分許 30,000元 中信帳戶 112年12月18日12時59分許 30,000元 1.告訴人黃郁善證述(113偵8608卷第35-39頁) 2.匯款交易明細(113偵8608卷第73頁) 4.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3偵8608卷第23-25頁,訴字卷第31-39頁) 2 陳漢輝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某時許起,以「富邦金融」之名義向告訴人陳漢輝佯稱:貸款已核可,但告訴人陳漢輝帳戶被凍結,須匯款解凍云云,致告訴人陳漢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2月19日13時7分許 50,00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陳漢輝之證述(113偵8608卷第75-76頁) 2.告訴人陳漢輝與詐欺集團人員之對話紀錄擷圖等(113偵8608卷第91-153頁) 3.匯款紀錄擷圖(113偵8608卷第89頁) 4.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8608卷第23-25頁,訴字卷第31-39頁) 3 魏文櫻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16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魏文櫻,並佯稱:可儲值成為投資商家發貨並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魏文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2月19日14時25分許 50,000元 新光帳戶 1.告訴人魏文櫻之證述(113偵8608卷第155-156頁) 2.告訴人魏文櫻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等(113偵8608卷第162頁、第167-168頁) 3.匯款明細擷圖(113偵8608卷第169頁) 4.新光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3偵8608卷第27-29頁) 4 胡依蕙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18日13時26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tmatch與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胡依蕙,並佯稱:可進行黃金期貨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胡依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2月18日13時33分許 150,000元 合庫帳戶 1.告訴人胡依蕙之證述(113偵9247卷第31-33頁) 2.告訴人胡依蕙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113偵9247卷第89-150頁) 3.告訴人胡依蕙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及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等(113偵9247卷第73-87頁) 4.合庫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3偵9247卷第21-23頁) 5 蕭艷秋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0月19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蕭艷秋,並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蕭艷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9日9時43分許 200,000元 彰銀帳戶 1.告訴人蕭艷秋之證述(113偵12595卷第31-33頁) 2.告訴人蕭豔秋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113偵12595卷第48-53頁) 3.匯款申請書回條(113偵12595卷第58頁) 4.彰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3偵12595卷第21-23頁) 6 姜姿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2月29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姜姿伊,並佯稱:可經由pretty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姜姿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2月20日9時48分許 147,000元 彰銀帳戶 1.告訴人姜姿伊之證述(113偵12595卷第59-61頁) 2.告訴人姜姿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113偵12595卷第115-133頁) 3.交易明細擷圖(113偵12595卷第124頁) 4.彰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3偵12595卷第21-23頁) 附表三: 一、被告林姵妏應給付告訴人陳漢輝新臺幣(下同)50,000元,給付方法如下:   被告林姵妏應自114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15號以前匯款3,000元至告訴人陳漢輝指定之帳戶(受款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戶名:○○○、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二、被告林姵妏應給付告訴人胡依蕙150,000元,給付方法如下:   被告林姵妏應自114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15號以前匯款3,000元至告訴人胡依蕙指定之帳戶(受款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戶名:○○○、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2025-03-05

TPDM-113-易-1342-20250305-1

重訴
臺灣高等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馬夏雪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劉信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以 言詞辯論意旨狀變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4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3頁)。核原告所為,屬單純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4月16日8時10分前某時,將其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 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 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陳」之成年男子及所 屬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11 1年2月8日假冒中華電信客服人員、賴欽文隊長、朱兆民檢 察官等人,對馬夏雪佯稱:其涉及詐騙洗錢案件,需提供保 證金在法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6日開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中信銀帳戶),並將面額1,200萬 元支票存入帳戶,同時設定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約定帳戶 ,待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信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後,即於111年4月16日9時8分、10時33分、同年月17日9 時37分,自中信銀帳戶分別轉帳200萬元、99萬元、41萬元 ,共計340萬元至被告提供之富邦銀帳戶,致原告受有340萬 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認諾,對原告請求無意見等語( 見本院卷第76頁;第96頁)。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亦定有明文。復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 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原告依侵權行 為法則訴請被告賠償340萬元,既經被告於本院114年1月9日 準備程序時表示對原告請求訴訟標的認諾等語(見本院卷第 76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原告之請求,自應本於被告 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22日起(見附民卷 第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本件係本於被告 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2025-02-26

TPHV-113-重訴-27-20250226-1

金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定庭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5308號、第5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定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 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2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   事 實 一、蔡定庭明知自己未領有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核發之許可執照,不得擅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從事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 接自委任人取得報酬,為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牟利,竟 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前 某日起(至遲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 以其所有之iPhone手機(含搭配使用之不詳門號晶片卡1張 ,均扣案,下稱本案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暱稱「涵」、 「涵DIABLO涵」等LINE帳號創立「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 黃金生活(下稱甲群組)」、「韭菜股市研討會(下稱乙群 組)」等投資群組以經營證券投資業務。蔡定庭先以暱稱「 股海涵RNA」在「股市爆料同學會」不時對外分享股市分析及 股票投資心得,以對外表現具有證券投資專業,並吸引不特 定人洽詢加入投資群組以取得投資建議之方式,徐銘祥、李 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及其他不 特定人有意加入後,蔡定庭遂以新臺幣(下同)500元入會 費作為對價,將徐銘祥等人加入其所經營之甲群組、乙群組 等投資群組,並在群組內,由蔡定庭以暱稱「涵」、「涵DI ABLO涵」等LINE帳號提供之個股買賣選定標的、買賣特定個 股之時機、價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徐銘祥、 李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等人支 付500元之入會金額至蔡定庭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下稱甲帳戶),分別加入 蔡定庭所經營之甲群組、乙群組等投資群組,蔡定庭即於群 組內講授其所推薦之個股,提供其所預測分析該個股當日適 合買進、賣出或做多(即預期價格將上漲而先購入,待上漲 後賣出以賺取中間價差)之價格點位、區間,並由組內成員 提問個股問題,蔡定庭說明其分析建議,就個別有價證券從 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共收取入會費即投資顧問服務對價約30萬元。 二、蔡定庭因蕭雅如加入其所經營乙群組而結識,並告知蕭雅如 其真實姓名為:「蔡沂涵」(群組內暱稱「涵」)。蔡定庭 前以天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沂公司)有意投資 停車場為由,商請蕭雅如於110年2月2日參與投資,並匯款1 50萬元至天沂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乙帳戶)內,其後,天沂公司因故終止投資停車場計畫 遂將150萬元陸續歸還蕭雅如。蔡定庭知悉天沂公司匯還蕭 雅如150萬元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2月26日前某時許,利用天沂公司 將上述投資款先退還100萬元給蕭雅如之機會,向蕭雅如佯 稱:其欲另與堂弟蔡明諺合夥投資停車場,請蕭雅如投資10 0萬元,獲利可期等語,致蕭雅如陷於參與蔡明諺投資停車 場計畫之錯誤,於110年2月26日上午11時11分許,將天沂公 司退款之上述100萬元自蕭雅如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匯款至蔡定庭所指定中國 信託銀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下稱丙帳戶)內,造成蕭雅如受有100萬元之損害,蔡定庭 獲有100萬元之利益。嗣因蔡定庭實際上並無與其堂弟蔡明 諺合夥投資停車場情事,且於收受上開款項後,隨即音訊全 無,蕭雅如始悉受騙,報警處理。 三、案經蕭雅如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雖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記載被告蔡定庭 詐欺對象、詐欺方法、詐欺金額等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事實, 其中詐欺何人部分也涉及被害人和罪數的認定,此部分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均未記載,無從認定有起訴對何人詐欺何金額 之財物,故認定詐欺未在起訴範圍,不屬本件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陳 政佳、蕭雅如、黃馨瑩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 143至144、149至153頁,本院卷二第64、103至105、110頁 ),本院審酌上揭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復查無刑事訴訟法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事 ,依前揭規定,上開警詢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按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 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 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 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 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 後,以之為論罪依據,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徐銘 祥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證人康智欽所提供之LINE截圖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人林帥 君所提供與「洛可可(即許䕒文)」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截圖、被告手機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之證據能 力(本院卷一第144、157至159頁,本院卷二第111至112頁 ),然上述截圖非屬傳聞證據,且證人徐銘祥、康智欽、蕭 雅如、林帥君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員警 持搜索票進行搜索並扣得本案手機後,檢視本案手機内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與本案 犯罪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 取得之情事,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案除被告及辯護人爭執無證據能力 部分(即證人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陳政佳、蕭雅如、 黃馨瑩於警詢陳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審理程 序明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或表示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4 0至144、149至163頁,本院卷二第63至64、103至112頁,本 院卷三第473至475頁),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 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卷三第 475至49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與本件待證事 實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 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得作為證據 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二所示時、地自蕭雅如處取得100萬元 之事實,惟否認①事實一有何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犯 行,②事實二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事實一部分,我只 是想說開設群組交朋友討論股市投資,僅是分享與討論股市 資訊,不是分析股票意見,並非指示群組成員買入特定股票 的時機與進場時機,而是由討論的方式去分享投資建議,每 個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與意見,並非強制性的買入或賣 出,不買入不賣出不會踢出群組,甲群組不是我經營的群組 ,檢察官有調取關於「洛可可」詳細資料,當時群組是「洛 可可」管理的,管理群組部分都是「洛可可」決定的,「洛 可可」的審核條件與必要性也不是由我決定,公益是沒有強 制性的收費,之前有告知群組成員甲帳戶是我個人在做公益 的帳戶,如果他們想要做公益可以轉入甲帳戶。事實二部分 ,109年時要去投資停車場委外營運的標案,我召集設立天 沂公司,蕭雅如將150萬元匯入天沂公司乙帳戶裡面,因天 沂公司股東們討論投資停車場的投報率並不高,後來沒有投 資退還錢給蕭雅如,然後沒有第二筆投資案,當時是我個人 投資股票、期貨有虧損,我是跟蕭雅如借錢,蕭雅如匯款10 0萬元給我,是我跟他借的,他可能為了對我提告,把他借 給我的錢向警察述說成第二筆投資案,我與蕭雅如係屬債務 不履行的私權爭執案件,並非有任何觸犯刑法上財產犯罪之 行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事實一部分,㈠被告組建L INE群組,是分享投資資訊及結交好友,並無藉此獲利及取 得代價之意圖,本案群組是由Line暱稱「洛可可」,本名許 䕒文之女所管理,「洛可可」是否藉由審核群組成員加入而 收取費用,皆由「洛可可」所決定,與被告無關,入群的人 要匯款,並不是被告要求的,而是「洛可可」要求的,而群 組成員也可以在加入後,再拉其朋友入群,並不會受到資格 之限制,且被告也未曾自「洛可可」藉以收取會費審核群組 成員轉而取得相對之報酬,被告未自分析股票討論分享而取 得對價報酬。㈡被告並未指示群組成員買賣特定個股之時機 、價位等資訊,被告雖於群組中藉由討論之方式分享投資建 議,而群組中之每個成員皆可發表自己之看法與意見,被告 並未強制對於個股之買入或賣出,或對於不買入或不賣出個 股之成員會踢出群組。且該分享之股市資訊是對群組各成員 所發出,被告不是個股股價推介、分析的投顧業者,與觀看 該群組之成員之間不具備「個人化的委任關係」,而就未經 篩選之資料為客觀事實之報告,為一般性討論分享投資建議 之舉,並不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以,被告並無提供群組 成員一般性投資分析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對價 關係,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並 不相當。事實二部分,被告與蕭雅如於109年8至9月間,在 股票群組認識隨後交往,惟因故於110年6月分手,被告係於 110年2月因要投資新北市板橋殯儀館停車場之標案,向蕭雅 如借款100萬元,後來覺得投資報酬率並不高,故未投資, 被告並非於借貸之時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與蕭雅如間 係借貸關係,純屬債務不履行之私權爭執之民事案件,並非 有任何觸犯刑法上財產犯罪案件之行為,蕭雅如為使刑事偵 査機關受理,以達成迫使被告解決債務之目的濫訴詐欺罪, 以刑逼民將公權力作為其討債之工具,被告主觀上不具有不 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故意,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 二、本案先予認定事項:    ㈠事實欄一部分:  ⒈被告未領有金管會所核發得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許可 執照。  ⒉被告為暱稱「涵」、「股海涵RNA」、「涵DIABLO涵」之人。  ⒊附表三所示「涵」、「涵DIABLO涵」之對話紀錄為被告所發 表。  ⒋被告所申設之甲帳戶係由被告自行保管使用。  ⒌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 等人均支付500元至被告甲帳戶。  ㈡事實欄二部分:  ⒈被告更名前,原名為蔡明諺。  ⒉蕭雅如於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18分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司 乙帳戶內。  ⒊天沂公司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43分退款100萬元至蕭雅如之 丁帳戶。  ⒋被告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33、3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雅 如表示「那個明天再麻煩你轉給我堂弟的戶頭」、「中國信 託-鹽行分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並傳送丙 帳戶封面照片給蕭雅如。  ⒌蕭雅如於110年2月26日轉帳100萬元至丙帳戶。  ⒍蕭雅如之丁帳戶於110年4月15日收受天沂公司退款49萬元。  ㈢上揭㈠、㈡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他卷第371至378、425 至439、475至477頁,警卷第11至13頁,偵5308卷第81至85 頁,本院卷一第73至87、135至147、197至220、427至438頁 ,本院卷二第61至102頁),事實欄一部分並有附表二編號1 所示證據可資佐證,事實欄二部分並有附表二編號2所示證 據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事實欄一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  ㈠證人蕭雅如於審理時證稱:大約109年間,我使用股市同學會 的APP,這個APP可以查詢到每一個股票,下面就會有每個人 的留言討論那些股票,然後我在股市同學會的APP裡面發現 被告在特定幾檔一直漲停的股票下留言,留言的內容是說他 帶大家進去這檔漲停股票的,有興趣想要跟著一起上車的可 以私訊被告,他會告訴你如何可以加入他的群組,私訊被告 後他會告訴你加入會員要先繳納入群組的費用500元,他會 提供帳號,匯款後截圖有匯款到甲帳戶的資訊給他,被告確 定有匯款就把你拉到群組裡面,一定要先繳納500元入群組 的費用。這500元就是加入股票群的費用即入會費,如果沒 有繳納500元不行加入。我想說500元而已,加進去看看裡面 在講何種股票內容。我匯款500元到被告所提供的甲帳戶繳 納入會費,上傳匯款500元的資料,被告就拉我進去乙群組 裡面,加進去之後,後來才知道其實被告有很多個群組。乙 群組大概有2、300人,被告是群組主要提供訊息的人,被告 以「涵DIABLO涵」暱稱在群組裡提供買賣股票訊息,叫人家 買何支股票,會說何支股票會漲到何種價位,何支股票可以 進場,被告會貼一些他報的那幾支股票好的基本面,群組裡 面的內容主要是被告在告訴大家何種時間、狀況、金額下, 大家一起進場。因為被告會通知大家某個時間點一起買進某 支股票,時間點到被告會叫所有的人一起集體買進那支股票 ,剛開始加入時群組成員集體一起買,該股票瞬間就真的被 拉上去了,前面就覺得大家好像有賺到錢,一開始被告說進 場,我們就相信他會進場,中後期時,發現被告報的一些股 票,成員購買後被套住。進去乙群組之後,被告就會說如果 買股票有賺錢就要公益捐,意思說股票有賺到錢就要捐款, 被告有提供跟繳納500元入會費同一個帳號,被告說會拿那 些錢去做公益,那時候股票有賺錢,我想說一起做公益,我 後面還有匯2000、3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211至268、 273頁)。  ㈡證人許䕒文於審理時證稱:當時股市論壇有很多人會在上面留 言,剛好看到被告發表股票的文章有可以加入群組的訊息, 被告是在上面留言說如果想知道更深入的可以留言給他加入 群組,我在上面有留言說我想要加群組,直接找被告,被告 說如果要入群要500元入會費,群組內被告會報股票給我們 投資,我繳納500元入會,然後加入被告開的關於投資股票 的Line群組,被告在群組裡所使用的暱稱為「涵」,我參加 群組是用暱稱「洛可可」,群組裡面被告會報特定的股票、 特定的時間帶著大家入場,也會講下車離場的時間,如果我 沒有加入群組的話,不會得知被告在群組上分享的股票何時 、何標的應該入場或離場的資訊,(附表三編號64)109年5 月17日上午12時36分,我說:「反正我禮拜一9:15會一直 鬼打牆問,帆宣可不可以買了。」是因為那時候被告有報這 支股票。我意思是問可不可以買,可不可以進場。後來被告 說「超過76.5」「不要買了」,我說「我就先掛72.5買」我 這裡就說要掛72.5買的資訊是來自於被告所提供,被告說超 過76.5不要買,(附表三編號63)5月16日下午11時24分時 ,我說「先瞭解9:15分的事情,以免時間到了手足無措」 ,同日11時25分有人說「所以涵大找一個穩定一點的時間給 大家進場」,我記得應該是因為9時15分是當日沖或隔日沖 ,賣出或買入股票的時間。(附表三編號65)109年5月18日 上午9時11分,被告說「準備喔」「集合」,接著很多人說 「到」,就是準備要買股票的意思,因為被告會說何時要買 。在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15分被告說「快~買入志超」,是 被告會提供特定股票的入場時機,他會帶大家一起買,接著 很多人說「買到」或是買到何價位之類,是很多人接受、聽 從被告的建議去買被告推薦的這支股票,同一天9時20分時 ,我說「因為涵大喊買,我就直接按買進,連價錢都來不及 看」,是因為被告推薦了一支股票,我聽從被告的推薦在這 個時間點買這支股票,當下根本價錢都不知道就直接先買再 說,因為怕買不到。被告當時規定入會要有證件,工作證或 是身分資料。當初我們進群的時候也有交,當時有另外一個 副版主,我進去一個星期之後,原來的副版主就退群了。被 告當下就在群組指定我去擔任副版主,如果有其他的成員要 進入群組,我幫被告收上述資料,沒有要負責收錢,錢就是 匯入被告提供收入會費的甲帳號,500元是固定一開始進來 要交的入會費,公益捐款是進入群組後個人自由捐獻,當時 被告說入群需要身分資料、照片資料跟匯款資料,我就把被 告說的打下來,截圖給要入群的人,上面說「轉帳金額500 元,也可以自行斟酌增加」,這就是入會費的500元,是被 告跟我說要列在上面當入會條件,「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 ,是被告那時候說入會費只有一次,入會費也是要去做公益 ,只是說入會費500元是一定要繳納的,沒有繳錢的人就一 定不能進來,被告就是這樣形容叫公益費用,叫我這樣寫, 日後跟著被告投資賺錢之後,後面捐款是自由捐獻,金額不 限,被告在記事本或是群組裡面都是寫「公益帳號主要用途 施棺、冬令救濟」、甲帳戶帳號、「股市之財是不義之財, 我們有賺錢代表有人賠錢」。被告跟我說成員入會的時候審 核就是要給資料跟轉帳500元,還要一張照片。成員轉帳500 元之後會給我看轉帳資料,我收了全部的資料包括轉帳資料 都是給被告,被告決定這個人是否可以入群,然後應該是我 邀請他們進來群組等語可信(本院卷三第439至462、509頁 )。  ㈢證人黃政皓於審理時證稱:我在「股市爆料同學會」的APP看 到「涵」在某一檔股票有上漲的時候,發文說他在何時有講 過,證明他看得很準確,然後就會說如果想要瞭解更多就加 入這個Line,會在上面打ID或是掃瞄QRCORD。我加了上面的 ID之後,當時收到的訊息是一定要繳入會費500元才能加入 提供股市投資資料的群組,沒有繳納不行加入,109年5月14 日我匯款500元記載「入團公益黃政皓」,匯入這筆錢的目 的就是要加入推薦股票的甲群組,繳錢後被告就把我拉進甲 群組裡面,版主是「涵DIABLO涵」,創辦群組的版主平常會 推薦一些股票,推薦的人是固定的人,只有版主在推薦,沒 有其他人會推薦,(附表三編號44)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6 分,我說「涵DIABLO涵,想問一下,明天錸德是9:15分市 價買,然後就放著了嗎」應該是被告之前有在群組裡面推薦 這支股票,應該是有說要在何時買,我問「然後就放著了嗎 」是要確認何時賣掉下車,就是照著被告給的股票建議,被 告會說有股票上的問題可以問他,被告推薦的股票有何種問 題也可以問他,被告會推薦某一支股票,然後叫群組裡面的 人買,因為被告推薦的股票可能是那種成交量比較小的,所 以如果有一部分的人買,那支股票波動就會比較大,被告就 會在股票上漲的時候先賣掉,然後再叫別人賣等語詳盡(本 院卷二第249至267、275頁)。  ㈣證人黃馨瑩於審理時證稱:我在109、110年間有參加被告所 組的股票投資群組,有個APP軟體叫做股市同學會,被告用 暱稱「股海涵RNA」在論壇上有分享他的股票操作手法及績 效,有興趣的人留下LineID,被告會加你,被告暱稱「涵DI ABLO涵」在Line上面加好友之後,被告先私訊我明確跟我說 加入群組一定要繳500元,沒有繳納無法加入,109年5月21 日匯款金額500元,右邊備註「股市學費」這是我自己紀錄 用的,我必須要繳500元才能進去群組跟著被告學習,我認 知是學費、入會費,因為我要付錢給被告才能進這個群組, 如果不繳納500元,是沒有辦法進入這個群組的,所以我才 會註記是學費,被告名義上是說跟著他學習,他跟我講說這 500元的用意並不是用在他自己身上,他是要去做好事,實 際上我不知道被告如何使用,我匯款500元之後,被告把我 加入甲群組,群組上被告會講特定標的股票讓大家買,喊股 票讓大家賣、告知上車、下車時間,(附表三編號75)被告 在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22分說「集合了」,後面很多人說 到,一開始先喊集合是被告確定大家都有在線上,被告說「 10:30-10:32準時上車欣銓」,就是被告叫大家買欣銓那 支股票。被告會集中一個時間讓大家買進,同一個時間如果 同時很多人都做這件事的話,股價會瞬間拉抬,會造成有買 的人有「他一喊,股票就漲價」的錯覺,5月25日上午10時3 4分我說「欣銓上車」,是因為大家都跟著寫,也許當時我 有買,但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因為一開始才剛接觸投資、 股市的時候,並不知道有人喊買跟賣是一種違法行為,後來 我知道之後,就提早退出這個群組等語屬實(本院卷三第46 3至472、511頁)。  ㈤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再審酌:   ⒈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一致證稱係被告以暱稱「股 海涵RNA」在「股市爆料同學會」(非被告所經營,起訴書 容有誤會)APP下方分享其股票操作手法及績效,吸引有興 趣的人留下LineID可獲加入群組進一步瞭解被告股票操作手 法之機會,之後被告聯繫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等人,明確表示繳交500元之入會費後,才可加入被告所經 營之股市群組,沒有繳交500元之入會費不可加入被告所經 營之股市群組,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繳交500元 後,分別被拉入被告所經營之股市群組內(蕭雅如加入乙群 組,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加入甲群組),上開證人有關 加入群組的緣由、模式、付費始能加入群組之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加入群組要付費500元乙節,也據證人康智欽、李 佳鴻、林帥君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他卷第294、307頁,偵54 62卷第71、83頁)。  ⒉被告扣案本案手機經進行數位鑑識,被告即「涵」(LINE暱 稱「涵DIABLO涵」,「涵」後方經數位鑑識標註為手機之「 (owner)」,下稱被告),依數位鑑識內容,甲群組開始 時間為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15分(附表三編號1),由被告 為群組命名(附表三編號3、5),為被告從無到有所創立。 於群組內新成員入群要經被告審核或同意,被告對群組成員 的加入、退出、群組設定有操控、決定權(如附表三編號9 、20、28、33、35)。被告於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37分張 貼「入團公益帳號中國信託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 如附表三編號7),要求新成員入群要繳交一次費用,陸續 可見新成員紛紛告知被告已轉帳之金融機構、金融帳戶末數 碼,請被告查詢交易明細,被告則回應有收到(如附表三編 號10、11、13、22、26、31、36、38),可見被告自行於群 組內公告其帳戶,要求新加入群組者須付費至被告之甲帳戶 ,此情與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證述付費方能加 入被告經營之股市群組相符。又被告稱「不是每個團」「都 有2-3天」「5-20%」「獲利」「我的團」「是」「超前部署 」「超前收新聞」等語(如附表三編號37、39),群組內時 時營造可藉被告發布之訊息有高獲利之氛圍(如附表三編號 12、14、16、24、27),顯見被告於公開論壇張貼股市操作 績效吸引人聯繫,付費入群方能觀看被告股市獲利要訣之一 貫脈絡。且被告於對話內容裡自稱版主(如附表三編號45) ,許䕒文於對話內也稱被告為版主(如附表三編號62),綜 合被告創立群組、群組內人員入會與否由被告決定、入會費 等錢財流向被告甲帳戶、談論內容以被告之善於股市操作致 富為核心,可認被告為群組之實際經營者。  ⒊109年5月23日許䕒文接任甲群組副版主(附表三編號74),觀 被告與許䕒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許䕒文繕打「新人入團報到請 備齊以下資料:……身分資料、照片資料、捐款資料:公益捐 款收據(中國信託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只限定 涵大提供公益捐款帳號~請拍照收據或是截圖轉帳畫面)轉 帳金額500元(也可以自行斟酌增加)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 日後跟涵大股有賺錢之後可再自由樂捐」(警卷第139頁) 。參以許䕒文證稱:係將被告所述入群所需資料打下來,提 供給要入群的人,轉帳金額500元就是入會費的500元,是進 來群組一定要繳納的,「公益費用」是被告叫我這樣寫,「 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就是被告說只有入會費一次,說要做 公益的事,這是我收到和轉告他人之訊息等語(本院卷三第 456至458頁),許䕒文所繕打新會員須支付一次性費用方能 加入群組之條件,與許䕒文入群前,被告先自行於群組內所 公告之新會員須支付一次性費用相符,可見許䕒文以自身作 為新成員加入被告經營之股市群組,或是作為副版主幫被告 收取新成員資料之經驗,均係新成員一開始進入被告經營之 股市群組要繳交500元入會費至甲帳戶。佐以許䕒文詢問被告 :「還有新同學報到要今天+他們嗎?」,被告答說:「暫停 一週 。」,許䕒文問被告:「有匯款的同學資料是不是要傳 給你?」,被告回應:「你收到截圖給我就好。」,許䕒文 轉貼網友傳「我明天再去捐」詢問被告:「她說明天給我。 」,被告則回應「踢出去好了。」等之相關對話(警卷第12 7、133、137頁),從許䕒文要詢問被告是否要加入新成員、 是否要傳新成員資料、如何決定拖延繳納入會費成員去留等 事項,並由被告決定後要求許䕒文暫停加入新成員、轉傳匯 款單據,剔除未支付一次性入會費成員,許䕒文遵照辦理的 角度來看,被告確實就是甲投資群組之經營管理人,而許䕒 文是依被告指示辦理之人。另外,從被告要剔除未繳入會費 的成員觀察,顯見被告在意群組新成員加入須收取一次性費 用(許多個500元累計起來也很可觀),如果這些入會費只 是公益捐,而不是被告提供證券顧問對價,被告大可提供真 正公益團體的帳號予成員直接匯款,這樣也可避免爭議,有 何必要要求加入成員一定要將入會費匯入被告甲帳戶。匯入 被告甲帳戶款項,即為被告所有,與公益捐款實無關聯,被 告就是要藉由向不特定人收取入會費之報酬,並同意加入投 資群組取得證券分析建議以為對價,被告對外宣稱「公益捐 」只是為了掩人耳目、逃避查緝。況且,如果只是公益捐, 捐與不捐也是看個人意願,更與被告無直接利害關係,被告 為何會以未繳納入會費至被告甲帳戶,就無法加入群組,或 遭自群組剔除,益徵被告就是要藉由股市群組之經營獲利, 且以入會費500元作為加入群組取得在群組內由被告提供證 券推介、建議、分析之服務作為對價。至被告辯稱甲群組不 是自己經營的群組、匯款只是公益捐等語,與客觀證據不符 ,委無足採。  ⒋被告雖稱上揭帳號是「公益」帳號,其實該帳戶就是被告名 下的金融機構帳戶,被告甲帳戶從109年5月13日起有為數甚 多之500元匯入,多有註記「公益捐」、「金錢帝國」、「 新加入群」、「入團公益」、「股市學費」、「跟涵大超前 佈署」、「入群」等,有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至 181頁)在卷可稽,被告甲帳戶有數量龐大筆數的500元整匯 款,更有直接載明「入團」、「入群」者,繳納入會費500 元入群者之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被告雖稱500元是公益或捐 款,然查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與被告接觸之原因,係因被告 曾以「股海涵RNA」之名稱在「股市爆料同學會」張貼股票 投資獲利等訊息,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一致證 稱為加入被告所經營之股市群組觀看訊息方繳交500元之入 會費等語,而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經被告在「股市爆料同學 會」APP下方所分享的股票操作手法及績效吸引,沒有繳交 費用就不能入群觀看,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進入群組前付費 的原因,實質上就是為了進入群組閱覽群組內被告就股票投 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付費,被告 也屢次提及「你們給老師的費用是3000做公益500」、「你 們就是要給投顧老師的費用交給公益慈善」等語(如附表三 編號11、73),將入群費用500元與交予投顧老師的費用相 提並論,將繳交費用入群可獲資訊媲美於投顧老師所供,既 然向被告繳交500元之費用後,始可獲取被告所提供之個股 意見及推介建議,不論被告是以何種名目收取前開費用,此 等資訊尚需繳納費用後始能取得,二者間顯然具有對價關係 甚明。  ⒌被告所為係就個股從事推介建議及價值分析,其理由如下:  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明白揭示「為健全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 管理,並保障投資」之立法意旨。參以同法第4條第1項立法 理由所示:參酌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 問」,係指「任何人以提供他人買賣證券之建議,而獲取報 酬者」。由於是類投資顧問提供證券交易相關意見或建議, 憑此獲致報酬,其服務對象、影響範圍廣大,乃嚴格規範其 注意義務與忠實、誠信及保密等義務暨民事責任,且為防免 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第 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此類業者應經許可、核發營業執照後 ,始得營業,設立分支機構亦應經許可;第107條第1款更明 定未經許可經營者之刑事罰則,俾藉由事前、事中與事後之 許可、規範、監督、究責,健全該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確 實保障投資安全。可認立法者係因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經營 ,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風險性,為建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之專業性,保障委任人獲得忠實及專業服務之品質,以保障 投資人之權益,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虞,因而就 該等事業之成立採許可制。倘有未經許可經營上開業務,即 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謂證券投資顧 問,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所指營業內容,係指攸關 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關於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 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商品相關 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 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 、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之優點 ,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 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介 ,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是否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罪,乃以未領有許可執照且因而獲得對價報酬之行為人,其 所為是否屬直接或間接從事個股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斷 ,不論其形式上以何名目進行,亦不以盤中提供資訊或帶領 投資人進出市場為必要,若其所為「客觀上」已有對該個股 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即該當本罪。  ②從群組對話紀錄觀之,被告經常性推薦群組成員如何、何時 進行操作個股之買賣,例如:❶109年5月13日被告原公告「5 月14日買錸德」(如附表三編號29、44),又於109年5月14 日上午3時49分許,於群組公告「開盤前最後通知,錸德疑 似倒貨跡象,不做錸德」(如附表三編號47),5月14日上 午群組成員紛紛表示如何操作股市等被告指示(如附表三編 號47),5月14日上午11時許被告先公布「同泰」、「高端 」可逢高賣出,安撫群組成員「銘異」被倒也沒關係(如附 表三編號48)。接著被告向群組成員說「銘異」12時15分買 進,又於11時53分許變更「銘異」可立即進場,成員紛紛回 應「買了」(如附表三編號49)。109年5月14日上午11時58 分許被告稱「盤中重點」、「欣銓」、「12:00」、「準時 」,上午11時59分許被告稱「欣銓」、「準備」,12時00分 許被告稱「衝了」、「欣銓衝了」,接著群組內許多成員紛 紛報買價及數量,12時2分至4分許被告繼續稱「委賣多不要 怕」、「代表特定人士供應籌碼」、「欣銓準備填上次的除 權息」等語(如附表三編號50),亦可見被告建議特定買賣 標的、進出場時機。❷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11分許被告稱「 準備喔」、「集合」,上午9時15分許被告稱「快〜買入志超 !!」,接著群組內許多成員紛紛報「買到」(如附表三編號 65)。❸109年5月21日上午9時52至57分許被告稱「盤中重點 」、「集合」、「到了嗎」,上午9時59分至10時許,被告 稱「準備喔」、「買〜6535順藥」,上午10時1分至10時13分 許,群組內許多成員紛紛報「上車」(如附表三編號70)。 ❹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22至30分許,被告稱「集合嘍」、 「盤中重點」、「10:30-10:32準時上車欣銓」、「還有 一檔新唐」,上午10時30分至10時34分許,群組內許多成員 紛紛報「上車」及價格(如附表三編號75)。足見被告經常 性、反覆具體提供特定股票進出場時間點,後面群組成員也 確實跟隨被告進出股市,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於審理時一致證稱:被告於群組內提供之個股買賣標的、買 賣之時機、價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而且當時 看見被告推介建議的個股,因群組內成員集中於被告所建議 時間買入或賣出而有較大波動等語,核與上述被告推薦後, 多數成員回應買到、還有成員表示「被大家買到紅了」(如 附表三編號49)之證據相符,被告所為已有對個股推介建議 之實質效果,已經實質提供顧問意見。  ③被告也針對特定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訊息分析判斷 後,就個別股票分析評判盤勢的變化,研判分析未來價位, 並做出是否進場及進場部位調整之推介建議,例如「帆宣」 個股,❶於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32分許被告表示「你們沒發 現大家帆宣舊團友都炒底」,小M問「涵大,帆宣要發車了 嗎?」,被告解釋「他們成本76.7」、「太高了」、「如果 突然洗一根縮量殺盤」、「他們肯定跑光」、「可能洗一根 綠棒」、「到74.5」、「他們受不了」、「不用賣啊」、「 下來再接」等語(如附表三編號46)。❷109年5月17日上午1 2時36分許,許䕒文說「反正我禮拜一9:15會一直鬼打牆問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被告解說「76.5以下可以買」、「殺 低承接後」、「超過76.5」、「不要買了」、「洗6-7%」、 「散戶受不了停損」、「正常」、「還沒到8.5%」、「散戶 通常停損在5-7%」、「76.5到71.2是6.9%」、「剛剛好」、 「散戶全部停損」、「底部承接上來」、「所以我抓的剛好 ……」、「散戶出場」、「主力承接」、「殺7%」、「最高94 .8」、「算95」、「最低72」、「95+72除以2=83.5」、「8 3.5是大概的價位」、「主升段的成本價」、「83.5+73.5除 以2=78.5」,許䕒文問「假如禮拜一開盤9:00前就是71-72 上下就直接掛嗎?」,被告回答「超過76.5不要買的原因是 已經是2元價差」、「78.5會洗一波」、「不要先掛吧」、 「可能掛高了」等語(如附表三編號64),可見被告就特定 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訊息分析後,對群組成員講授 被告研判之未來價位,並建議進場及進場價位之調整。  ④參以數位鑑識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向群組成員表示:「新 同學」、「有什麼問題」、「可以發問」、「我會一一解答 」等語(如附表三編號21),而群組成員可以不時就股票問 題諮詢被告意見,例如:❶109年5月14日分別有不同群組成 員詢問被告晶電可否長抱、華通可否短抱、合晶、聯鈞、錸 寶可否逢低承接(如附表三編號51、52)、以及松翰拉到何 價錢出場等(如附表三編號53)。❷109年5月15日分別有不 同群組成員詢問被告敦泰、泰碩、華邦電、隆達、信紘科、 中鋼股票之相關問題,以及凌華、永昕找買點事宜,還有網 家是否只能認賠,被告分析應該會有逃命波之高點,說明高 點出現時機及大概價位等語(如附表三編號58、59、60), 被告均即時針對成員問題回應,可見被告於群組內依其個人 之知識經驗,會具體回答特定股票投資問題並給予建議。  ⑤綜上,可知被告於本案期間向群組成員講述及分析個股,推 薦特定時間、特定標的下單或賣出,並說明依據及投資判準 ,顯係順應當時股票市場狀況而更新,為群組成員從股票市 場上千檔股票中,經針對特定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 訊息分析判斷後,挑選適合賺取價差利潤之股票,進而提出 具體投資項目策略供群組成員觀覽,推薦群組成員如何進行 操作該個股之買賣時點,且被告前揭所提供之具體投資資訊 ,足供群組成員從中參考,而為自身投資判斷之依據,客觀 上已有對該個股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亦確 實反覆持續對個股股價趨勢進行預測分析,而提供群組成員 具體投資建議,其所為已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疇。被告 所為非僅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投資資訊 予付費群組成員,被告辯稱僅係在討論股票,並未從事股票 分析、推介建議等語,核與客觀證據相左,委無足採。  ⑥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及群組成員付費加入群組,蕭雅如等均稱最初進入群組所繳 費用是入會費,不論外觀上是否以公益捐作包裝,事實上對 每一個要加入取得資訊的人就是要加入群組取得資訊的對價 。被告透過經營LINE通訊軟體群組,單向提供特定投資標的 資訊,傳送與股票投資相關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已屬非 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且與入會費用間顯然具有對價關 係甚明。  ⒍群組成員除入會費用外,還有群組成員嗣後買賣股票獲利所 匯至甲帳戶之款項,因為被告說之後有賺錢要公益捐,會幫 忙代捐,雖然有些群組成員因為被告所言轉帳至甲帳戶想要 捐款,然此與第一次入會費無關,和給與對價獲取資訊之入 會費本質不同,是否構成詐欺等其他犯罪,因為詐欺未經起 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不影響本案最初入會時有收受對價 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另外,證人黃香格證稱:沒 有交入會費,被告說有賺錢就要做公益,我有賺錢就轉數千 元到被告提供的帳號做公益等語(本院卷二第407、414至41 8頁),被告雖然針對部分的人(例如黃香格)加入時或許 沒有收取入會費,在執行業務過程中賺錢再勸說捐錢給被告 ,只能說被告針對一些人拉進群組時沒有收錢,但不影響前 述認定被告確有收取入會費作為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對 價,有一些人或許加入時沒有收入會費,不影響被告整體收 取入會費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黃香格證述沒有交 入會費等語,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⒎被告辯稱甲群組等群組由洛可可即許䕒文、管理、決定入群條 件及收費與否云云。然觀被告與許䕒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 卷第125至139頁),成員入群與否,許䕒文均須詢問被告, 由被告決定,匯款亦係依被告所要求匯入甲帳戶,核與許䕒 文之證述相符,被告辯稱由許䕒文決定入群收費云云,並不 可採。  ⒏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並未藉由推介建議股票收費云云,然被告 若僅係在群組內張貼文章,單純發表意見,縱算需要控管人 員進入群組,被告也已有要求入群人員提供照片、工作證等 資料,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及群組成員透過提 供照片、工作證等資料入群即可閱覽該訊息,實不需就此付 費予被告。然被告卻要求繳納入會費才可入群獲悉資訊,蕭 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及群組成員付費予被告之目 的,係為求觀看群組內被告就股票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被告透過收取費用作為其提供分析意 見或推介建議之對價,詳如前述。被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可以認 定。 四、事實欄二被告詐欺取財之認定:  ㈠證人即被害人蕭雅如之證述:  ⒈其於偵訊時證稱:我在LINE乙群組上面認識被告,後來開始 交往,他對我說名字是蔡沂涵。110年1月左右,被告說要投 資停車場資金不足,叫我先幫他投資150萬元,第一筆投資 案真的有做,但是沒有做成功,對方退款100萬元給我,後 來有再退款50萬元給我。但是被告說要退出這一個停車場的 案件,說要另外再跟別人投資停車場,叫我把退回的100萬 元再匯款到他堂弟的丙帳戶,我就匯款100萬元到他給我的 丙帳戶,後來我才知道蔡明諺是被告之前的本名,第二筆的 100萬元實際沒有投資案等語(他卷第357至363、365頁)。  ⒉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加入乙群組認識被告,後來開始交往, 我認識被告的時候被告都是跟我說假名字蔡沂涵,大概109 年的下半年,被告說要跟朋友一起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當 時那幾個朋友是有想要做此生意才成立天沂公司,被告說有 資金缺口,請我投資停車場,我有詢問投資報酬率好不好, 被告都說那個很好,最初的150萬元是我借錢給被告投資, 但是被告說每個月好像是給我3萬元的費用之類,我就臨櫃 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司乙帳戶,110年2月天沂公司其他成 員發現停車場做不成,天沂公司幾個成員就說不做了,要把 錢歸還給每個人,所以被告知道那筆100萬元要匯回我丁帳 戶的時候,就馬上跟我說他跟那些人理念不合,不要跟原來 那些合夥人做,他改成要跟他的堂弟共同經營停車場,所以 叫我收到那筆錢之後趕快轉匯給他的堂弟蔡明諺,他才有辦 法繼續投資再做下去,被告傳存摺照片跟我說丙帳戶是他堂 弟蔡明諺的,我不知道丙帳戶是被告本人的,因為我都以為 被告叫蔡沂涵,所以我才相信蔡明諺是被告堂弟,我以為被 告是真的要跟他堂弟合作停車場,我收回100萬元之後大概 隔1、2天就把錢再轉匯到被告傳送的丙帳戶,這個100萬元 要有特定的投資目的,我才會有意願交出去,因為主要是投 資做生意,而且之前就講好一個月可以領到3萬元分紅紅利 ,被告講說一樣有紅利,被告說要改跟別人投資,我的理解 是可能還是會有紅利,所以我才願意投資,如果被告只是單 純跟我借款,我不會借,因為我知道被告資金有缺口,我不 知道何時可以還我,會比較擔心拿不回來,後來才知道被告 所說的堂弟就是他本人,如果我知道蔡明諺是被告本人、那 是被告本人的帳戶,我就會起疑心覺得為何要用假名字來騙 我,會覺得整件事情很奇怪,倘若我發現被告有可能騙我的 跡象,我就不會把錢匯給他,後來原本想要和被告合作投資 停車場的人私下跟我說被告可能有一點問題,我才知道實際 上沒有經營停車場,並發現被告所述不是真的,好像我匯給 他說要做停車場的那100萬元也是拿去私用,我有跟被告要 錢,他都不理會,我發現被騙,之後就去警察局報案等語( 本院卷二第211至268、273頁)。  ⒊觀之蕭雅如於偵查及審判中之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且 就案發當時之各項細節,均能詳細描述,證述內容並無顛倒 或矛盾之處,顯見其應係本於記憶所為之證述,而非憑空捏 造之詞,可信度甚高。  ㈡本院審酌:  ⒈蕭雅如先於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18分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 司乙帳戶內之事實,有蕭雅如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 本1張(本院卷一第29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72號函暨天沂公 司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至237頁)在卷可 稽。上述資金流動的原因,蕭雅如證稱係因借錢給被告「投 資」停車場所以匯款至天沂公司帳戶等語,而150萬元顯非 小額投資,衡以一般人為確保其投資之金額確實使用於投資 標的上,通常投資方式係由投資人匯款入公司帳戶,以留下 交易紀錄避免日後衍生爭議,蕭雅如證稱之資金流動原因與 投資常情相符。而投資時投資人可能會參考其他相類似公司 之投資案例、評估公司現有資產價值、預估公司未來預期收 益等方式綜合考量,與被投資者雙方進行磋商討論,綜合考 量上開因素後以自己所接受之投資條件進行投資,而被投資 者即將投資者交付之款項購置營運所需之設備或用以人事、 營運費用等支出,並藉以營運期待有所獲利。投資者亦係期 待被投資對象之營運獲利,藉以共享公司營運所得,是以, 蕭雅如證稱:我有詢問投資報酬率好不好,被告都說那個很 好,最初的150萬元是我借錢給被告投資,但是被告說每個 月好像是給我3萬元的費用之類等語,與投資人重視投資標 的收益之常情,並無不符。  ⒉天沂公司評估後未投資停車場,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43分 退款100萬元至蕭雅如丁帳戶之事實,有蕭雅如丁帳戶之交 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97頁),蕭雅如證稱:後來天沂公 司其他成員發現做不成投資停車場,就說不做了,把錢歸還 給每個人,先匯100萬元出來還我等語(本院卷二第228至22 9頁)可佐,核與被告供述:後來天沂公司股東們討論投資 停車場的投報率並不高,故未投資,款項返還蕭雅如等語相 符(本院卷一第215至216頁)。  ⒊被告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33、3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雅 如表示「那個明天再麻煩你轉給我『堂弟』的戶頭」、「中國 信託-鹽行分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並傳送 丙帳戶封面照片給蕭雅如,有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擷圖(他卷第353頁)在卷可稽。蕭雅如於110年2月2 6日上午11時11分許即轉帳上述100萬元至被告丙帳戶,有蕭 雅如提供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警卷第67頁)、蕭 雅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7頁)、 被告丙帳戶之交易明細(他卷第238頁)在卷可稽。而丙帳 戶係被告本人之帳戶、戶名係被告更名前的原名蔡明諺一情 ,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姓名更改資料1份(本院卷一 第293頁)、被告丙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他卷第65頁)可 佐。蕭雅如收到天沂公司100萬元退款後,旋即將100萬元轉 帳至被告丙帳戶之原因,蕭雅如證稱:被告說要跟被告堂弟 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請我把100萬元匯到被告堂弟的帳戶 ,才有辦法繼續投資,一樣有紅利等語(本院卷二第230至2 31、234頁),細繹上開訊息內容,被告對蕭雅如說100萬元 是要匯給他「堂弟」,傳送被告本人更名前帳戶對蕭雅如說 是「堂弟」的帳戶,被告為何需對蕭雅如虛捏出本人以外之 另一個堂弟角色,如果被告真的是要借款,蕭雅如也同意的 話,根本不需要跟蕭雅如謊稱「轉給我堂弟的戶頭」,而是 直接向蕭雅如借款,請其匯款給被告,並明白告知蔡明諺是 被告之前的名字就好,完全沒有欺騙的必要。被告故意向蕭 雅如佯稱有「堂弟」,並謊稱「轉給我堂弟的戶頭」,目的 應該就是在欺騙蕭雅如,要詐得蕭雅如甫自天沂公司取回之 100萬元。又被告於天沂公司退款時間之數分鐘前聯繫蕭雅 如,時序極為密接,顯示被告說服蕭雅如收到退款後轉匯之 理由極大可能與「投資停車場」有直接密切關聯,且蕭雅如 收回匯款後不久,隨即又匯入被告蔡明諺帳戶,這麼大的金 額,蕭雅如會在收回款項後,沒有太多考慮馬上匯出,極有 可能就是這筆錢一樣就是要投資停車場,蕭雅如本來就決定 要投資了,所以當被告跟蕭雅如說,換個合作的人投資停車 場,蕭雅如仍有投資意願,所以就將100萬元轉匯到被告所 說的「堂弟蔡明諺帳戶」,據此,蕭雅如證稱「被告佯稱改 跟被告堂弟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等語應屬可信。  ⒋再者,蕭雅如轉匯至被告帳戶之金額高達100萬元,100萬元 對於財力非豐的蕭雅如,並不是一筆小數目,衡諸社會常情 ,將款項用以投資經營停車場牟利抑或借貸,意義截然不同 ,前者情形,投資者雖知悉投資必有風險,但仍可預期投資 成功獲取利潤,而後者情形,對於借貸者資力狀況、還款能 力、有無擔保品可提供,均足以影響出借者之借款意願。如 果蕭雅如匯入的這個款項是借款的話,雙方應該會就還款方 式、期限、利息甚至擔保或有所討論或約定,甚至蕭雅如會 問為何被告要突然借這麼多錢,以判斷借款風險,但雙方的 對話未曾提及此,甚至被告歷次筆錄也未曾說明,且被告還 款能力如何,當為蕭雅如所關心,蕭雅如證稱:我知道他資 金有缺口,單純借款不會借他,會擔心拿不回來等語(本院 卷二第235頁),被告自承:我當時有股票還有期貨上的虧 損等語(本院卷一第216頁),蕭雅如既知悉被告案發時財 務狀況不佳,若知係被告自身用錢需求,蕭雅如應會產生疑 慮,較無借款意願,與他人共同投資停車場的情形下可能比 較有意願,因為仍有獲利的機會。又倘如被告所辯係單純借 款,被告為何不拿自己真實姓名或原本告訴蕭雅如的姓名, 直接大方說是自己的帳戶、錢是匯給被告本人,何必特別以 更名前的帳戶對蕭雅如說是被告堂弟帳戶、匯款給被告堂弟 ?可見被告明知若向蕭雅如坦言係其自身用錢需求,蕭雅如 應無借款意願。是以,被告要求蕭雅如轉匯上開款項之理由 ,應以蕭雅如所證係為被告與被告堂弟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 ,較為合理,被告所謂「借款」,應屬子虛。  ⒌被告自承:天沂公司的投資案後,確無第二筆投資案等語( 本院卷一第216頁),核與蕭雅如證述:後來才知道實際沒 有要投資停車場生意等語(本院卷二第221至222頁),綜合 上開對話、匯款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 需求,明知無與被告堂弟投資停車場計畫,佯以與被告堂弟 投資停車場,投資可賺取獲利,使蕭雅如因而陷於錯誤而轉 匯100萬元之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⒍被告、辯護人固辯稱:跟蕭雅如間只是單純的借貸關係等語 ,然觀其前於警詢中自承:我於110年2月底,因當時要投資 停車場,所以我跟蕭雅如借款100萬元等語(他卷第377頁) ;又於偵查中供稱:我當時有跟蕭雅如說借100萬元要做生 意上周轉投資等語(他卷第436頁);再於本院準備程序供 稱:因我有股票、期貨上的虧損而向蕭雅如借貸100萬元等 語(本院卷一第216頁),可見被告前後供述不一,是被告 以前詞置辯是否屬實,難信為真實。被告確係以投資為由向 蕭雅如遊說提出資金,已認定如前,被告辯稱其與蕭雅如間 係成立單純借貸關係云云,皆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 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以招收會員、收取報酬等方式,對不特定人提供投資有價 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 易有關事項,經常性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即屬經營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 第1項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之,故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即不得經營該項業務。本案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透過 通訊軟體反覆招攬不特定網友成為付費群組成員,並傳送Li ne訊息提供建議下單之個股股票及進出場價位、時點等分析 推薦意見,藉此取得入會費。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行為 ,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罪;如事實欄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 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等行為 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 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 為單數,僅成立一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立法者即已預設其本 質上具有反覆性,故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行為 ,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10年9月前某日 起(至遲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反覆 非法提供個股投資推介及分析,無非為藉此獲取報酬以牟利 之同一行為目的,而反覆實施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 為,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獲利,竟無視證券 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重大,且金融交易具有高 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市場瞬息萬變,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 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因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 不利之地位,乃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 業人員之資格,被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非法經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又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以虛構投資 項目之方式,向蕭雅如詐取款項,所為實在不可取。兼衡被 告前有詐欺、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緩刑 期滿)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素行不佳。慮及事實欄一群組人數眾多,且被告行 為時間超過一年,事實欄二被告詐得款項高達100萬元,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不輕。再者,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不見任 何悔意,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賠償相關損失 ,不論從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的觀點來看,無從輕量刑之空 間。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肄業,已婚,無子女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一)所示之刑,且就罰 金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5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酌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 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 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 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 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 開二次犯行,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性質均不相同,被告犯 罪情節並非輕微,已如前述,且被告並未坦然面對自己之錯 誤,合併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正其人格之需求較高,再參諸刑 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等情,爰就 被告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肆、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事 實欄一部分,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搭配使用之 不詳門號晶片卡1張),為被告所有(他卷第475頁)供犯罪 所用之物,有數位鑑識資料在卷可佐,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所明定,其立法意旨在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消除犯 罪誘因。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非屬刑罰。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乃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 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並於立法 理由說明,沒收標的「不法利得範圍」之認定,非關犯罪事 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無須證明 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適用自由證明已足(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判決意旨參照)。事實欄一部分, 被告長期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被告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報酬的對價基本入會費500元(匯款人可自行斟酌增加入 會金額),被告甲帳戶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期 間,匯入約700筆500元,有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 至181頁)在卷可稽,亦即被告約1個半月即收取入會費總計 約3萬5,000元,被告110年9月前某日起(至遲自109年5月13 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歷時 甚長,且從數位鑑識的資料可知,被告有多種不同反覆的群 組,不同的群組可能會有不同的經營金額,被告有沒有其他 執行業務的對價,不容易認定,以長期歷經的月份數乘以上 述被告每月可能收到之金額,與被告於偵查中供稱:109年 開始將自己帳戶貼在群組記事本上面供他人匯款,到110年8 月左右約收到3、40萬元等語(他卷第428至429頁)相較, 以最有利於被告之估算,認其犯罪所得為被告自行供述之30 萬元,此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事實欄二,被告之犯罪所得100萬元,亦未扣案,也未發還 或賠償被害人(被告先稱已還款40萬元〈本院卷一第76頁〉, 嗣於審理中與蕭雅如對質後,改稱完全無還款〈本院卷二第2 50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張雅婷、段可芳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 蔡定庭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不詳門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二 蔡定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㈠證人徐銘祥111年3月24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75至280頁,結文在第281頁) ㈡證人李佳鴻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05至309頁,結文在第311頁) ㈢證人康智欽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93至297頁,結文在第299頁) ㈣證人陳政佳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17至321頁,結文在第323頁) ㈤證人蕭雅如111年4月8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57至363頁,結文在第365頁) ㈥證人蕭雅如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14至268、273頁) ㈦證人林帥君111年7月18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29至35頁,結文在第37頁) ㈧證人邱文雪111年7月18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29至35頁,結文在第38頁) ㈨證人楊鈞開111年7月25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51至55頁,結文在第57頁) ㈩證人黃香格111年7月25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51至55頁,結文在第58頁) 證人黃香格113年11月28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401至425、429頁) 證人羅柏吟111年8月1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61至63頁,結文在第65頁) 證人黃政皓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49至271、275頁) 員警職務報告3份(他卷第39、77、265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丙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67至69、183至257頁,同警卷第75至77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至181頁) 證人李佳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25至335頁、第453至455頁) 證人陳政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57頁) 證人康智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59至460頁) 證人徐銘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61頁)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3張(警卷第143至145頁) 證人徐銘祥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擷圖4張(他卷第271至272頁) 證人康智欽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1張(他卷第289頁,同警卷第43頁) 證人林帥君所提供與「洛可可」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9張(偵5308卷第39至47頁,同偵5462卷第87至103頁) 被告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卷第79至139、209至211頁)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3張(警卷第143至145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205號搜索票1張、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3份、扣案物相片2張(警卷第147至179頁、偵5462卷第35頁) 被告蔡定庭提出被告與陳妤貞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9至2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2246號函暨帳戶之申登人資料各1份(本院卷一第189至19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7614號函(本院卷一第229頁) 雲林縣警察局113年3月25日雲警刑科字第1130005619號函暨數位鑑識報告(本院卷一第405至421頁)及數位鑑識檔案 列印數位鑑識檔案之文件、本院數位鑑識卷一至三 證人蕭雅如手機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截圖(本院卷二第281、287至299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149940號函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本院卷二第339至344頁) 2 如事實欄二所示 ㈠證人蕭雅如111年4月8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57至363頁,結文在第365頁) ㈡證人蕭雅如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11至271、273頁) ㈢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丙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65至69、183至257頁,同警卷第75至77頁) ㈣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卷第353頁) ㈤蕭雅如提供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紙(他卷第57頁,同警卷第67頁) ㈥蕭雅如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43、45、47、53至55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72號函暨天沂公司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至237頁) ㈧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月19日新北殯秘字第1124980678號函暨110年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所轄停車場委託經營案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41至249頁) ㈨戶役政聯結作業系統個人姓名更改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93頁) ㈩蕭雅如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本院卷一第295頁) 蕭雅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97頁) 蕭雅如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299至301頁) 附表三: 編號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出處 109年5月13日 1 下午 04:15:52 開始時間 數位鑑識卷一(以下簡稱卷一)第1頁 109年5月13日 2 下午 04:16:15 涵DIABLO涵已邀請⁨⁨尤俊穎⁩⁩加入群組。 卷一第9頁 3 下午 04:16:15 涵DIABLO涵已將群組名稱改為「⁨(飛)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黃金生活⁩」。 卷一第9頁 4 下午 04:16:23 尤俊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頁 5 下午 04:29:21 涵DIABLO涵已將群組名稱改為「⁨(洲)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黃金生活⁩」。 卷一第13頁 6 下午 04:30:37 宇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0 ⁨⁨樂(欣興⁩⁩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0 ⁨⁨詮宏(col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1 Erin Chen怡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6 (期)阿杜⁩⁩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0:53 (期)承璋⁩⁩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0:59 ⁨⁨9王㊪㊖(台南倉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02 王欣怡(桃園 科技⁩⁩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11 9東哲(高雄 燁聯鋼鐵⁩⁩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28 涵: 你們都來了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39 ⁨⁨Kobe Y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43 尤俊穎: 哈哈固定班底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1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2 ⁨⁨9Mr. Su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4 尤俊穎: 需要乩童和桌頭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7 宇豐: 助陣跑龍套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8 涵: 哈哈哈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2:22 9小草(゚ヮ゚)台北 保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頁 下午 04:32:43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 怎都老面孔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3 涵: 記得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4 涵: 裝作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5 涵: 不認識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51 尤俊穎: Ok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57 尤俊穎: 涵大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3:03 尤俊穎: 統一叫法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06 ⁨⁨Wesley⁩⁩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27 (期)阿杜: 大家好 我是新人 請多指教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46 (期)阿杜: 謝謝大家 我希望可以存一點錢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58 (期)承璋新竹: 大家好,初次見面…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58 (期)阿杜: 最近虧好多喔…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4:28 尤俊穎: 大家好我是小散戶虧損近百萬看到涵大在同學會決定拜師學藝 卷一第19頁 下午 04:36:44 ⁨⁨Sean lai(台中工程師4/28⁩⁩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頁 下午 04:37:24 詮宏(cola): 大家好,小弟叫可樂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帶我賺點吃飯錢 卷一第23頁 7 下午 04:37:52 涵: 入團公益帳號 中國信託代號822 帳號000000000000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2 涵: 乾 先用起來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4 涵: 不然這個帳號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7 涵: 很少用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36 涵: 真的都老面孔..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41 樂(欣興: 這邊要收 籌碼k 上面的?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41 涵: 哄抬團 卷一第23至24頁 下午 04:38:43 涵: 對 卷一第24頁 8 下午 04:38:57 樂(欣興: 才會有不同的新面孔 新面孔 再去籌碼 哄抬 卷一第24頁 下午 04:39:42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 涵大真的很有生意頭腦 卷一第24頁 下午 04:40:11 尤俊穎: 開始邀人涵說一下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18 尤俊穎: 大家要裝不認識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22 ⁨⁨9葉俊智(新竹廚師⁩⁩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38 (期)阿杜: 大家好 我是新人 請多指教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40 樂(欣興: 籌碼要收得快 上面丟 獲利對帳單 其他看到 就會炒要加入了 卷一第25至26頁 下午 04:41:12 JennyCh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頁 下午 04:45:57 涵: 開始拉人了 卷一第29頁 下午 04:46:01 涵: 不要亂說話 卷一第29頁 下午 04:46:57 ⁨⁨8AnDy Zheng(三重 防毒軟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4:47:49 ⁨⁨9Brock(桃園機械⁩⁩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4:59:50 ⁨⁨9candy(高雄銀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5:03:37 9群(桃園工程師4/29⁩⁩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5:24:39 ⁨⁨8陳詠翔(台中電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6:04:11 ⁨⁨姿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6:04:18 ⁨⁨傅小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至31頁 下午 06:04:21 芸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4:24 ⁨⁨Joanne(台北 好市多11/12⁩⁩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4:32 cocoa (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5:11 Alan Shiao⁩⁩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5:59 宗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02 (出)妃~⁩⁩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25 ⁨⁨阿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29 ⁨⁨Hsiu Chua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39 林岱佑-⁩⁩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46 林岱佑-: 大家好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47 凡哥 (郼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7:02 ⁨⁨杜瑜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7:10 ⁨⁨袁國綸⁩⁩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7:16 🇹🇼林政輝🇹🇼⁩⁩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8:08 阿瑋(丸奇)⁩⁩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4頁 下午 06:09:15 琪芸⁩⁩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下午 06:09:44 (期)陳小竹⁩⁩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9 下午 06:10:09 加馬⁩⁩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下午 06:10:11 Rachel Li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0 涵: 有人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2 涵: 亂邀請人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5 涵DIABLO涵⁩⁩已關閉設定,他人無法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9 涵DIABLO涵已將⁨⁨加馬⁩⁩退出群組。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44 芸溱: 我們是保安隊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55 9candy(高雄銀行: 他是誰啊!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1:06 9Hsu chaolin蘆洲 不動產: 紀律 秩序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39 涵DIABLO涵已開啟設定,他人將可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42 (期)阿杜: 大家要幫忙注意唷 以免被翻群@@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48 姿蓁: 好的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52 林岱佑-: Ok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2:09 ⁨⁨吳佩珊⁩⁩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頁 下午 06:12:38 ⁨⁨怡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9頁 下午 06:13:09 林岱佑-: 還好團名沒寫股票 卷一第39頁 10 下午 06:13:11 芸溱: 先看捐款單若沒就先請出去好了 卷一第39頁 下午 06:13:51 ⁨⁨磐石陳宇嵐 Le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02 芸溱: 我覺得誰邀約的誰擔保 好嗎連帶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15 涵: @芸溱 要說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36 鄭凱勵: 涵大~ 我是本來那團的 我如果有朋友捐完款 我在加入這團把他加進來好了 我先退出哦(以免站這邊太多空間) 謝謝您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50 涵: 好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53 涵: 沒問題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01 ⁨⁨阿川⁩⁩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06 ⁨⁨力泰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1 鄭凱勵: 感謝涵大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6 鄭凱勵⁩⁩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8 ⁨⁨Tawei Chi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52 ⁨⁨全省通運樂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05 妃~: 現在捐嗎??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3 涵: 邀請碰喔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4 涵: 朋友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8 涵: 新朋友要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7:43 Bucky-Su: 我已經從012台北富邦銀行(帳號末五碼10770)轉帳臺幣(500)給你囉!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7:52 涵: 有喔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7:56 ⁨⁨Hunter1121⁩⁩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8:08 Bucky-Su: 捐起來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8:58 王小欣: @琪芸 涵大這位我朋友,我邀請的,捐款等等要去捐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9:00 ⁨⁨ND On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27 ⁨⁨Lydi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31 ⁨⁨9王健健(台中營造⁩⁩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55 ⁨⁨歐忻諺 Y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58 ⁨⁨Miguel k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23 ⁨⁨奕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27 ⁨⁨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32 凡哥 (郼凡):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 500 元給您,(華南銀行 008,帳號末五碼 23755),請您確認,謝謝! 卷一第46頁 下午 06:20:41 ⁨⁨陳家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6頁 下午 06:22:08 陳家豪: 弱弱的問 這裡新邀請的人要先捐公益對吧 卷一第46至47頁 下午 06:22:16 涵: 嘿啊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19 涵: 請朋友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20 涵: 捐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25 涵: 我們這樣賺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33 涵: 很多股市的別人賠錢...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33 ⁨⁨Milt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59 涵: 你們3天20%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3:00 涵: 在吃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3:00 ⁨⁨阿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03 涵: ⁨⁨好可怕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46 Milton: 喜歡公益500加群的想法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52 涵: 一次而已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38 (期)阿杜: 做公益真的是不錯 我會覺得很安心 比很多投顧老師收自己口袋好!!!!!!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56 Milton: 同意+1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56 王小欣: 嗨,我轉了一筆新台幣500元給您,帳號末五碼為81239,記得確認喔~(2020/05/13 18:24:24)​ 卷一第48至49頁 下午 06:25:35 ⁨⁨Wes⁩⁩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9頁 下午 06:26:09 Milton: 小弟也匯500,末五碼79133,如果有要確認的話 卷一第49至50頁 下午 06:26:13 涵: 好喔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37 Milton: 涵大如果有其他公益帳號,也歡迎提供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41 涵: 好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2 涵: 我們主力團是都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3 涵: 施棺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4 涵: 5000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6 Milton: 一邊賺錢,一邊作好事,心情很舒服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7 涵: 1萬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7:02 涵: 對你們來說太多了 卷一第51頁 下午 06:27:11 涵: 我這個是冬令救濟的 卷一第51頁 下午 06:28:19 涵: 你們給豬液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0 涵: 3000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3 ⁨⁨凡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7 涵: 聽到停損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0 ⁨⁨吳明修⁩⁩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1 涵: 做公益500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6 涵: 一直停利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58 吳明修: 響應涵大我也要捐 卷一第53頁 下午 06:29:22 杜瑜滿: 我也要捐 卷一第53頁 下午 06:29:34 陳家豪: 停利! 立即停利! 卷一第53至54頁 下午 06:29:52 ⁨⁨max⁩⁩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0:10 ⁨⁨吳佩珊⁩⁩已邀請⁨⁨Peter Jia-Feng Wu⁩⁩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0:44 ⁨⁨Peggie美睫嫁接/熱蠟除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1:30 Milton: 捐3000作公益又何妨,賺錢本來就該回饋一下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1:50 Bucky-Su: 同學會喊到 都知道你是涵大了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2:14 涵: 聽到這個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2:17 涵: 好爽..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2:52 杜瑜滿: Hi, 我已用Richart帳戶轉帳新台幣$500元給你了(812, 帳號末五碼67073), 請再看看有沒有收到喔!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3:05 杜瑜滿: 我捐了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3:33 涵: 我們停利幾次了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3:48 妃~: 涵大~~台新83084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3:56 妃~: 收到嗎?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4:09 涵: @妃~ 有 卷一第56至57頁 下午 06:34:24 ⁨⁨余家慧⁩⁩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27 涵: 停利有感嗎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29 涵: 明天有欸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41 姿蓁: 涵大..台新10792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49 ⁨⁨溫謦Lisa (培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4:59 妃~: 帆宣可以快點衝衝衝嗎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21 涵: 年底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24 LYDIA: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 500 元給您,(華南銀行 008,帳號末五碼 81199),請您確認,謝謝!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51 妃~: 凌華也可以衝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01 涵: 凌華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0 涵: 還沒入編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1 Miguel ke: 停利聽了就開心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2 涵: 我有喊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26 ⁨⁨(出)Sunny⁩⁩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9至60頁 下午 06:36:30 LYDIA: 自己先捐,謝謝涵大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35 涵: 不會喔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38 妃~: 什麼,凌華那我太早了嗎?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43 涵: 不會啊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46 涵: 剛剛好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50 ⁨⁨Peter Jia-Feng W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8:53 ⁨⁨友均⁩⁩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39:51 尤俊穎: 涵大只有停利沒有停損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39:58 🇹🇼林政輝🇹🇼: 今天最有感的9:15銘異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01 Wes(迷: @涵DIABLO涵 涵大 我也先捐  很多意義上都謝謝你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09 涵: 好喔 卷一第61頁 11 下午 06:40:12 溫.Lisa : 請問一下捐款帳號在哪裡? 謝謝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16 涵: 記事本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1 涵: 我笑了 你們給老師的費用是300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5 涵: 做公益50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7 涵: 賺2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1:18 00吳佩珊: @ 涵DIABLO涵 已轉唷!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1:25 尤俊穎: 9:15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26 涵: 收到喔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28 尤俊穎: 準時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40 全省通運樂樂: 跟上 公益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43 尤俊穎: 亮燈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53 陳家豪: 我自己也來捐 卷一第64頁 12 下午 06:42:24 芸溱: 就是神準狂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08 尤俊穎: 有涵大這種的親力親為的導師少見了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10 00吳佩珊 感謝涵大賜保量燈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30 涵: 你看看你們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33 涵: 賺了多少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36 尤俊穎: 上哪找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52 (期)阿杜: 挑著燈籠 燈籠都壞了 可能還找不到……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4:01 涵: 你們賺多少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08 涵: 就是有人賠多少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3 涵: 你們學會了隔日沖..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4 ⁨⁨維軒⁩⁩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5 Sunny: 涵大 我可以邀朋友入群嗎?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6 涵: 不愛當沖了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40 涵: 可以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46 Sunny: 謝謝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5:01 ⁨⁨(出)Sunny⁩⁩已邀請⁨⁨Claudia⁩⁩加入群組。 卷一第67頁 下午 06:45:47 ⁨⁨陳進宗⁩⁩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5:58 芸溱: 新朋友要先捐公益哦謝謝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5:59 Sunny: 好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6:59 芸溱: 瞭解 謝謝涵大教學帶領+歡樂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7:13 ⁨⁨凱倫⁩⁩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7:29 涵: 準時亮燈團..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8:02 妃~: 我覺得跟著涵大,都不用擔心隔天美股或大盤怎麼跌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21 溫.Lisa : 怕你太累! 謝謝您照顧我們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24 涵: 不會啊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59 芸溱: 我就怕涵大沒睡好每天熬夜指導 卷一第70頁 13 下午 06:49:07 Sunny: 涵大 剛匯了第二筆 幫我朋友匯的 末四碼一樣是0169 卷一第70頁 下午 06:49:30 涵: @Sunny 好喔 卷一第71頁 14 下午 06:50:05 芸溱: 第一次買股聽到停利!停利!這麼狂喜 卷一第71頁 下午 06:50:53 芸溱: 對!而且買後特安心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0:57 涵: 別人在尖叫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0:59 涵: 嘎到了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2 涵: 我們在尖叫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4 涵: 太棒了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5 涵: 亮燈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42 00吳佩珊: 是,超級安心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2:26 芸溱: 每次我都面對手機大笑感謝涵大 賺錢平虧損會可做愛心這是涵大送的感動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2:48 溫.Lisa: 我現在買好股票都比較不擔心了!因為有涵大讓我很有安全感!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6:08 涵: 以前你們看到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14 涵: 隔日沖會怕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20 涵: 現在換你們隔日沖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21 涵: 別人 卷一第74頁 15 下午 06:56:57 ⁨⁨麟治⁩⁩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5頁 下午 06:58:08 ⁨⁨古莉莉-Lil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6頁 16 下午 06:59:15 涵: 我都在沙發上 卷一第76頁 下午 06:59:19 涵: 尖叫 卷一第76頁 下午 06:59:26 涵: 13分準備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26 ⁨⁨湘庭⁩⁩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34 涵: 15分銘異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35 涵: 打單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49 涵: 沖上去了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52 涵: 我沒遲到 卷一第77頁 下午 07:00:12 芸溱: 就是神準ㄚ 卷一第77頁 下午 07:01:50 王小欣: 而且超準時 卷一第78頁 下午 07:02:05 00吳佩珊: 爽阿! 資金流動快 時間成本 我們資金部位那麼不起眼 這個好 卷一第78頁 下午 07:02:19 涵: 而且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22 涵: 低價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32 00吳佩珊: 就喜歡低價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45 00吳佩珊: 因為可以多單壓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54 王小欣: 人人買得起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3:01 00吳佩珊: 分批出場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3:48 涵: 出場要漂亮 卷一第79至80頁 下午 07:03:53 涵: 搶要低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3:55 涵: 超前部署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4:07( 00吳佩珊: 要你帶阿!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5:40 涵: 9% 卷一第80至81頁 下午 07:06:06 涵: 誰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6:46 芸溱: 昨天跟的都會有10%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7:35 00吳佩珊: 華星光也很神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9:51 涵: 華星光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00 涵: 20%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03 00吳佩珊: 嘿呀!神吧!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0 涵: 神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4 涵: 懂買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9 00吳佩珊: 你喊我進 卷一第82至83頁 下午 07:10:25 00吳佩珊: 就這樣了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0:44 涵: 還有同泰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0:50 涵: 20%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1:24 00吳佩珊: 你的超前部署都肯定近20% 卷一第83頁 17 下午 07:11:52 ⁨⁨魏珮竹IN居民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下午 07:13:00 ⁨⁨賴惠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下午 07:15:55 ⁨⁨尚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18 下午 07:18:55 古莉莉-Lili: 了解,今天跟停利惠特小賺,感謝涵大,希望每天有5%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0:13 涵: 不錯喔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0:16 涵: 天天5%....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1:35 古莉莉-Lili: 跟上涵大團真的超開心 新手的天堂,學飽飽的 卷一第87頁 19 下午 07:24:52 ⁨⁨ARiEL⁩⁩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5:13 ⁨⁨kelly 靜藤香紋繡美睫美容美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8頁 20 下午 07:25:50 凡溱: @ 涵DIABLO涵 我邀請一位進來哦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5:57 涵: 好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6:07 ⁨⁨凡溱⁩⁩已邀請⁨⁨Jessica盈君⁩⁩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16 ⁨⁨Jessica盈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5 王小欣: @ 涵DIABLO涵 我邀請一位朋友進來喔!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57 涵: 好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7:15 ⁨⁨王欣怡(桃園 科技⁩⁩已邀請⁨⁨鄭曼蒂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8:13 ⁨⁨鄭曼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0頁 下午 07:29:08 芸溱: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90頁 21 下午 07:35:36 涵: 新同學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38 涵: 有什麼問題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42 涵: 可以發問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47 涵: 我會一一解答 卷一第92至93頁 22 下午 07:35:48 LYDIA: 新朋友在公益單上,備註一下ID名字比較好對照喔,謝謝大家 卷一第93頁 下午 07:39:49 鄭曼蒂: 我已經從012台北富邦銀行(帳號末五碼45725)轉帳臺幣(500)給你囉!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0:23 鄭曼蒂: 匯出去了 沒有註明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0:24 涵: 好喔 卷一第94頁 23 下午 07:40:40 ⁨⁨淺力谷-Ro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1:11 ⁨⁨小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8:25 ⁨⁨Chun-We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7頁 下午 07:48:54 ⁨⁨許凱智(Kevin Hs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7頁 24 下午 07:51:55 涵: 明天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1:59 涵: 要停利了喔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2:02 涵: 記得準時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2:50 ⁨⁨we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4:00 ⁨⁨施施⁩⁩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4:16 涵: 明天又要亮燈了...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13 00吳佩珊: 每天亮燈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32 涵: 你們看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33 涵: 上不去了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6:16 吳明修: 惠特漲好多,但沒有跟到 卷一第99至100頁 下午 07:56:29 涵: 頂了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32 涵: 我之前有喊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53 古莉莉-Lili: 謝謝涵大~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56 王小欣: 我有欸,嗨到爆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7:21 王小欣: 惠特我有跟到欸,嗨到爆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7:28 古莉莉-Lili: 惠特今天小賺出場,跟太慢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7:45 ⁨⁨Angel⁩⁩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9:30 涵: 一天吧 卷一第102頁 下午 07:59:35 涵: 隔日沖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7:59:38 王小欣: 對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7:59:46 王小欣: 效率有夠高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0:24 王小欣: 跟買涵大的股都很會亮燈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0:45 ⁨⁨洪佳寶⁩⁩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2:20 王小欣: 今天這個燈,明天那個燈,謝謝涵大帶我買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2:33 全球人壽黃智遠: 涵大都會夠確定才會報給大家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6:27 ⁨⁨鄭凱勵⁩⁩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25 下午 08:06:40 00Angel: 我想請問一下 廣運是否漲不上去了呢 我目前是獲利中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32 ⁨⁨🐬 涵DIA🦈BLO涵🐳⁩⁩已邀請⁨⁨微股力⁩⁩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32 ⁨⁨微股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55 涵: 廣運今天出場好時機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57 涵: 錯過了 卷一第105至106頁 26 下午 08:08:43 ⁨⁨徐淑珍⁩⁩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6頁 下午 08:10:11 ⁨⁨Polo Su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6頁 下午 08:13:12 ⁨⁨Kemog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3:25 ⁨⁨羅婉湞⁩⁩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4:52 王小欣: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8:40 ⁨⁨W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19:41 涵: 明天記得準時上線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19:58 涵: 停利跟搶購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20:11 Polo Sun: 09:15 卷一第109頁 下午 08:20:49 ⁨⁨Cheng Yun Hsieh⁩⁩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9頁 下午 08:24:29 00Hunter1121: @Cheng Yun Hsieh 新同學請po一下公益捐單哦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5:15 ⁨⁨劉家妤⁩⁩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5:47 ⁨⁨Amand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6:39 00Hunter1121: @劉家妤 新同學請po一下公益捐單哦 卷一第111頁 下午 08:30:16 ⁨⁨孫松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4頁 下午 08:31:28 王小欣: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114頁 下午 08:33:42 00Hunter1121: 跟沒看到的群友說一下 舊群友過來新群是要幫忙管理 轉貼涵大指示的 這邊主要是要給未入群的人加的(需先匯款作公益) 卷一第115頁 下午 08:36:40 00Hunter1121: 這裡就是新群啊 卷一第117頁 27 下午 08:37:06 涵: 凡甲我們都停利了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10 涵: 南帝還在手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13 涵: 帆宣比他低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40 Wang: 自己先做公益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51 Wang: 謝涵大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2 00Hunter1121: 大家記得多去籌碼K幫涵大留言按讚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6 涵: 你看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8 涵: 我們成本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8:00 涵: 都贏人家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8:23 丞蘊: 涵大走在前端 卷一第120頁 下午 08:38:37 ⁨⁨王建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20頁 下午 08:38:49 王小欣: 涵大超前部署 卷一第120頁 28 下午 08:45:02 吳明修: 涵大,我有一個朋友要邀進來,我待會一起捐1000@ 涵DIABLO涵 卷一第121頁 下午 08:47:18 吳明修: @ 涵DIABLO涵 可以邀了嗎?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21 涵: 可以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27 吳明修: 謝謝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50 ⁨⁨吳明修⁩⁩已邀請⁨⁨欣怡(淺淺)⁩⁩加入群組。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56 ⁨⁨欣怡(淺淺)⁩⁩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59:53 ⁨⁨9pei yu林珮瑜⁩⁩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0頁 下午 09:05:42 古莉莉-Lili: 喜歡涵大喊停利,停損是要虧損多少啦 卷一第131頁 29 下午 09:11:03 淺淺: 請問一下 公告的全文可以再重貼一次嗎?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1:22 淺淺: 因為我剛加入 看不到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2:30 余家慧: 5/14   9:15 錸德 市價掛買。10:30、12:00集合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5:05 溫.Lisa : @ 涵DIABLO涵 已經去ATM轉帳了!後五碼09591做公益基金!謝謝 卷一第136頁 下午 09:17:56 00Hunter1121: 9:15 錸德 市價買10:30 12:00集合 卷一第136頁 下午 09:18:23 00Hunter1121: 這樣公告比較清楚 卷一第136頁 30 下午 09:20:43 涵: 0513(盤後法人選股) 外資投信同買 1762 中化生 2376 技嘉 8069 元太 2377 微星 2454 聯發科 外資吸籌卡位 3041 揚智 6274 台燿 8271 宇瞻 5347 世界 1752 南光 投信掃貨鎖碼 6239 力成 1722 台肥 4966 譜瑞-KY 2106 建大 1210 大成 量增價強悍將 3060 銘異 4207 環泰 2908 特力 2472 立隆電 3202 樺晟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49 涵: 銘異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51 涵: 上榜欸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54 涵: 我們還沒上榜 卷一第137至138頁 下午 09:20:55 涵: 就買了 卷一第138頁 下午 09:21:19 Miguel ke: 超前部署 卷一第138頁 下午 09:24:24 00Hunter1121: 各位新同學注意一下 09:15後才掛市價搶買錸德哦  不可以提前偷買  那會影響到5分k線 卷一第140頁 下午 09:24:40 涵: 我會倒喔⋯⋯ 卷一第140頁 下午 09:24:58 Miguel ke: 請大家合作,有湯大家一起喝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25:04 涵: 對啊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25:06 涵: 大家一起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38:20 丞蘊: 請問白天除了集合時間,會有什麼重要的公告嗎 卷一第147頁 下午 09:38:39 涵: 會有盤中重點 卷一第147頁 下午 09:39:31 做自己就好: 請問涵大,邀請朋友是先邀請,還是先捐款啊?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04 林岱佑-: 都行,貼出來就好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18 林岱佑-: 先通知涵大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58 做自己就好: 那我可以先邀請,然後再請他直接貼出來?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1:54 涵: 好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1:56 涵: 沒問題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2:11 做自己就好: 謝謝涵大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4:35 ⁨⁨做自己就好⁩⁩已邀請⁨⁨羅姐⁩⁩加入群組。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5:42 ⁨⁨羅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51:20 羅姐: 這邊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卷一第150頁 下午 09:52:37 Wang: 賺錢要做公益 卷一第150頁 下午 09:55:52 羅姐: 我平常要顧三個小孩子…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5:57 涵: 我平常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01 涵: 這邊都我的小孩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07 涵: 2-300個..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48 涵: 這邊都我的孩子們 卷一第152頁 下午 10:13:05 ⁨⁨Phoebe Lin(芃綾)⁩⁩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2頁 31 下午 10:16:14 琪芸: 涵大,晚安 我已經從82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五碼59386)轉帳臺幣$500!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17:15 涵: 好喔 卷一第163頁 32 下午 10:19:12 琪芸: 請問涵大,我手上還有住七樓的威剛,還有機會上來嗎?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0:03 涵: 70?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0:06 涵: 有點難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1:40 琪芸: 謝謝指點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08 淺淺: 我想問 穩懋我買285 有機會上去嗎?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2 涵: 很難喔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4 涵: 你買好高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7 Phoebe Chen芃Lin: 今天東森買在漲停價,還可以放嗎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19 Phoebe Chen芃Lin: 19.1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22 涵: 感覺很危險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51 淺淺: 當天下午法說會 我想說試看看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08 ⁨⁨孫燕慧⁩⁩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58 ⁨⁨Ge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25 涵: 法說會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30 涵: 通常是法會 卷一第166頁 下午 10:25:24 涵: 東森套在漲停 卷一第166頁 下午 10:26:27 涵: 我承認 卷一第167頁 下午 10:26:30 涵: 我跑東森 卷一第167頁 下午 10:26:44 Phoebe Chen芃Lin: 我是看到19有賣壓還是漲停才買的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6:52 力泰偉: 為何跑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18 涵: 法說會打臉他..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23 涵: 變法會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45 涵: 東森 卷一第169頁 下午 10:27:50 涵: 很可咘 卷一第169頁 下午 10:27:55 涵: 不敢叫你們進去 卷一第169頁 33 下午 10:30:02 ⁨⁨黃士杰⁩⁩已關閉設定,他人無法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170頁 下午 10:30:23 涵: ?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26 涵: @黃士杰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29 涵: 你幹嘛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38 涵: 不要動有關團裡的設定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41 ⁨⁨黃士杰⁩⁩已開啟設定,他人將可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1:09 黃士杰: 按錯了 卷一第172頁 下午 10:31:11 黃士杰: 抱歉抱歉 卷一第172頁 34 下午 10:32:00 Phoebe Chen芃Lin: 昨天在同學會看有人說會漲到20,今天從17.4開始看,到漲停就把他買下去了想說明天來賣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2:31 燕慧: 涵大,請問我晶技要停損改買銘異?20日再回來買晶技嗎?現在$被卡住,都無法跟著大家買。還是不貪心,乖乖的等到晶技神奇20日?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2:57 涵: @Phoebe Lin(芃綾) 不要看同學會吧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3:08 Phoebe Chen芃Lin: 怎麼說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3:31 涵: 同學會 我5天內從2598名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3:38 涵: 爬到現在72排名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3:59 Wang: 有實力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4:30 燕慧: 跟著涵大買,今天買,明天漲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4:55 Frank Cheng: 新同學可以考慮換股,換涵大股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5:19 黃士杰: 晶技我也卡了幾天了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5:22 燕慧: 涵大很神準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5:32 溫.Lisa : @ 涵DIABLO涵 我已經去籌碼K 貼對帳單了!謝謝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6:41 燕慧: 跟著涵大買,要聽話,穩賺不賠,但是股票賺錢一定要做公益捐錢弱勢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6:56 林岱佑-: 涵大的出手點 都是很多空單以為穩贏的點 拉起來就是空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7:24 芸溱: @Phoebe Lin(芃綾) 我原本的庫存是綠的現在都是涵大的股 每天紅還每天會亮燈哦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7:45 (期)承璋新竹: 晶技我也還放著,涵大沒說出別怕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9:32 鄭曼蒂: 各位朋友, 我剛來.. " 我的撼訊.. 己高高掛天空.. 3xx @涵DIABLO涵 請問我該安靜的走開嗎.? 卷一第177頁 下午 10:40:39 涵: 生技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1 涵: 很危險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3 涵: 沒有人帶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7 涵: 非常危險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53 Frank Cheng: 今天涵大也讓我10%,對了,我昨天買的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56 芸溱: 涵大專攻的是停利…停利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1:05 燕慧: 乖乖的聽涵大的就會賺錢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2:36 燕慧: 涵大說71.5帆宣進場抄底,保證你買在低點。賣在高點,他人超好又神準賣在高點帶你出場 卷一第178至179頁 下午 10:42:40 涵: @鄭曼蒂 你那個很難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2:54 涵: 如果你發現自己上了艘不停漏水的船 想辦法換船 通常比費力補破洞有益的多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2:58 涵: 真正理性的人 就像尼斯湖水怪一樣稀有 雖然經常有人說他目睹 可是卻從未被拍照留存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3:03 涵: 假如你對自己不了解的東西下注 這不是投資 而是賭博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3:12 燕慧: 他的口頭禪就是教你停利,不被股票套牢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4:47 燕慧: 涵大,我該換船買銘異嗎?然後20再買回晶技 卷一第180頁 下午 10:44:54 9王宗財(87/07/21: 求帶 卷一第180頁 下午 10:45:10 涵: @孫燕慧 不要吧 卷一第181頁 下午 10:45:43 燕慧: 我乖乖再等神奇涵大晶技20日 卷一第181頁 下午 10:59:18 涵: 統一公告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21 涵: 明天變動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26 涵: 盤中公告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35 林岱佑-: 好 卷一第189至190頁 下午 10:59:45 林岱佑-: 聽涵大指示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0:57 芸溱: @ 涵DIABLO涵 你來自未來也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1:47 燕慧: 如果賺錢,大家要記得做善事。我希望我以後股票賺錢都要捐5%出來行善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2:05 燕慧: 神之操盤手就是涵大 卷一第190至191頁 下午 11:02:17 燕慧: 是大家的財神爺 卷一第191頁 下午 11:03:38 古莉莉-Lili: 涵大是大家的財神,來散財的,大家要接好接滿 卷一第191頁 下午 11:03:48 涵: 9:15以前集合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3:50 涵: 沒跟到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3:53 涵: 不要後悔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4:56 涵: 這已經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01 涵: 很小資了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05 涵: 我明天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2 涵: 都是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4 涵: 小資的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5 涵: 好嗎 卷一第193至194頁 下午 11:05:21 涵: 我不做超過50以上太大 卷一第194頁 下午 11:17:29 冠勳: 明天還可以買嗎? 卷一第205頁 下午 11:19:58 涵: @冠勳 明天才會公告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4:18 涵: 我也不能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4:31 涵: 櫃買中心會打給我..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5:33 涵: 好啦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35 涵: 凱美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36 涵: 在守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46 涵: 沒半根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7:00 涵: 盤突破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27:02 涵: 突破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27:04 涵: 很兇...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36:26 ⁨⁨Y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2頁 下午 11:38:02 ⁨⁨何禹⁩⁩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3頁 下午 11:38:16 ⁨⁨蘇昱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3頁 下午 11:39:03 ⁨⁨Patri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5頁 35 下午 11:39:27 涵: @Patrick 卷一第215頁 下午 11:39:31 涵: 你哪來的 卷一第215頁 下午 11:39:41 Patrick: 剛剛留言的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39:56 涵: @Patrick 我有你好友嗎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39:59 涵: 怎麼可能進來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40:08 ⁨⁨Wins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40:53 Patrick: 我有留五顆星星評價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1 涵: 不能亂拉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2 涵: 抱歉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6 涵: 請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28 涵: @Winson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0 涵: 你哪裡來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3 涵: 要拉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8 涵: 要我同意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9 涵: 懂嗎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43 涵: @Yen 卷一第217至218頁 下午 11:41:45 涵: 你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48 涵: 其他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49 Winson(泰山: 嗯。不好意思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0 涵: 秩序呢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2 ⁨⁨Patrick⁩⁩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3 涵: 其他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07 Yen: 抱歉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3 涵: @Yen 你沒說拉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3 ⁨⁨Winson⁩⁩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5 涵: 這樣對嗎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16 Yen: 請他們自己離開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22 涵: 你要拉要說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29 涵: 我們有秩序問題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30 Yen: 拍謝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38 凡溱: 進來這裡要 涵大同意喔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48 ARiEL: 這群組不能隨便自己拉人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57 涵: 這不是能隨便拉人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3:00 ARiEL: 要經過涵大同意喔 卷一第219至220頁 下午 11:43:22 涵: 你們說一下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22 做自己就好: 要先詢問一下,才可以加人喔,這是規定~~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24 涵: 規則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42 做自己就好: 而且要做公益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45 Yen: 我會遵守的 真的很抱歉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15 涵: 不是喊拉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18 涵: 就進來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27 做自己就好: 請大家一定要遵守規則,拜託拜託~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43 涵: 很多人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44 涵: 在排隊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44 王小欣: 要拉人進來要先問涵大,等涵大同意才能邀請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51 Yen: 好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5:24 芸溱: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5:43 Yen: 馬上捐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6:01 芸溱: 要po捐單哦謝謝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36 涵: 這是一個家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39 涵: 你家被入侵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47 涵: 你會怎樣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7:05 Yen: 深感抱歉 卷一第222至223頁 下午 11:47:22 涵: 沒關係 卷一第223頁 36 下午 11:47:26 Yen: 捐款 是要po捐款單是吧 卷一第223頁 下午 11:47:30 做自己就好: 是的 卷一第223頁 37 下午 11:47:40 涵: 不是每個團 卷一第223頁 下午 11:47:48 涵: 都有2-3天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7:53 涵: 5-20%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7:57 涵: 獲利 卷一第224頁 38 下午 11:48:23 Yen: 是捐款在您說的帳號嗎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8:29 燕慧: 而且進來要問涵大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9:00 王小欣: 記事本有帳號 卷一第225頁 下午 11:49:02 Yen: 涵大有傳給我 卷一第225頁 39 下午 11:50:00 燕慧: 進來前都要問涵大 卷一第225頁 下午 11:50:25 燕慧: 這是涵大的團隊,請尊重涵大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3 涵: 我的團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5 涵: 是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9 涵: 超前部署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54 涵: 超前收新聞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1:35 ⁨⁨Wendy W⁩⁩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8頁 下午 11:54:45 ⁨⁨Wins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9至230頁 下午 11:56:56 LYDIA: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31頁 40 下午 11:59:29 Jordan: 請問推播的集合時間是什麼意思? 卷一第232頁 109年5月14日 上午 12:00:40 涵: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09 涵: 還有不要偷跑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13 涵: 只要一偷跑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15 涵: 必跌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34 涵: @小M 你說一下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1:35 涵: 規則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08 小M: 9:15集合,涵大要講重點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10 kelly: 早上9:10等通知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39 涵: 昨天預告9:15買銘異 卷一第234至235頁 上午 12:02:45 涵: 今天9:15準時噴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48 Miguel ke: 9:10集合,公布9:15動向,分秒不差,不要提早在9:15前下單,否則會雪崩給大家看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49 涵: 開盤先殺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53 涵: 我有提早說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04 小M: 大家別偷跑喔…加油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13 樂 (欣興: @ 涵DIABLO涵 拉一個朋友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13 小M: 感謝涵大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52 小M: 有錢大家一起賺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4:21 王小欣: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4:29 ⁨⁨ 樂 (欣興⁩⁩已邀請⁨⁨嘉政⁩⁩加入群組。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4:34 ⁨⁨嘉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5:10 王小欣: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6:26 王小欣: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45 詮宏(cola):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45 涵: 只要有人偷跑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51 涵: 肯定倒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57 詮宏(cola): 別啊,涵大 卷一第238頁 上午 12:08:01 (期)承璋新竹: 別偷跑,影響涵大做線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09 (期)承璋新竹: 反正時間到上車就對了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3 芸溱: 請遵照涵大公告時間的“勢”再下單 若犯規即代表您不適合待此團 請務必遵守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4 涵: @Yen 進來很難小小賺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6 Yen: 遵命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34 Yen: 信涵大一把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37 涵: 要準時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41 涵: 我很準時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43 涵: 開車…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13:12 ⁨⁨ 涵DIABLO涵已邀請⁨⁨Patrick⁩⁩加入群組。 卷一第244頁 上午 12:15:12 ⁨⁨Patri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5頁 41 上午 12:16:19 芸溱: 涵大太專業與資深 有些專有名詞不甚懂可上網查詢 涵大1對眾人很辛苦的 卷一第245頁 42 上午 12:16:52 ⁨⁨毛じごう⁩⁩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6頁 上午 12:17:0 ⁨⁨Chris. liao⁩⁩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7頁 上午 12:17:53 ⁨⁨莉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7頁 上午 12:18:33 ⁨⁨簡大頭⁩⁩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44 ⁨⁨小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53 ⁨⁨楊皓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55 ⁨⁨Mike We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9:16 ⁨⁨小梓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19:51 ⁨⁨陳佩璘⁩⁩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20:04 ⁨⁨Wei Zh⁩⁩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21:02 王小欣: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51頁 上午 12:22:42 王小欣: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2:58 涵: @王欣怡 你放記事本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02 涵: 我放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20 涵: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22 陳佩璘: 欣怡是管理員嗎?謝謝妳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26 涵: 幫忙的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30 涵: 謝謝大家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46 陳佩璘: 我們才要謝謝你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4:28 芸溱: 謝謝涵大 卷一第254頁 上午 12:24:42 燕慧: 感謝涵大,請大家要幫忙守秩序 卷一第254頁 上午 12:31:33 ⁨⁨Vinny14⁩⁩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1:51 涵: 新人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1:54 涵: 麻煩看記事本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7:55 ⁨⁨Angi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6頁 上午 12:40:49 ⁨⁨9Eason Kuo(佳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6頁 上午 12:40:54 ⁨⁨Christ⁩⁩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7頁 上午 12:41:35 涵: 看記事本 卷一第257頁 43 上午 01:03:54 ⁨⁨Larson(永禮)⁩⁩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9頁 上午 01:05:56 涵: @Larson(永禮) ...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5:58 涵: 你.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6:20 涵: 不說話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6:22 涵: 請出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6:24 涵: 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6:53 涵: 我要請出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7:02 ⁨⁨ 涵DIABLO涵已將⁨⁨Larson(永禮)⁩⁩退出群組。 卷一第261頁 44 上午 01:56:48 ⁨⁨黃政皓⁩⁩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3頁 上午 01:59:05 ⁨⁨柄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5頁 上午 02:04:30 涵: @Phoebe Lin(芃綾) 你問大家啊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31 Phoebe Chen芃Lin: 聽過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35 涵: 我做股都超前部署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48 涵: 沒有在套的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6:18 黃政皓: @ 涵DIABLO涵 涵大 想問一下 明天錸德是9:15分市價買 然後就放著了嗎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6:33 涵: @黃政皓 不一定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6:36 涵: 盤中會公告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8:57 涵: @黃政皓 不要偷跑喔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08 涵: 偷跑你會看到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09 涵: 亮燈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11 涵: 綠燈..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17 黃政皓: 為什麼!?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39 黃政皓: 可以問一下原因嗎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09:41 黃政皓: 好奇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10:09 涵: @黃政皓 不能偷跑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10:13 涵: 你偷跑 卷一第278至279頁 上午 02:10:21 涵: 今天不做錸德了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25 黃政皓: 不會啦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26 芸溱: 可以看看記事本與以上的對話ㄛ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39 黃政皓: 謝謝 我看看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56 涵: 只要偷跑 我大概知道單喔⋯⋯ 卷一第279頁 45 上午 02:16:18 涵: 哪個瘋子 卷一第282頁 上午 02:16:21 涵: 在3/18 卷一第282頁 上午 02:16:24 涵: 喊買點浮現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6:34 涵: 應該就我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19 涵: 我3/18的13:16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28 涵: 喊買點浮現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29 芸溱: 就是ㄕㄣㄚ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33 涵: 有人覺得我神經病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8:46 涵: 我3/19買一菜籃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8:53 涵: 買到懷疑人生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9:33 涵: 沒看過這種版主吧… 卷一第285頁 上午 02:19:39 涵: 大殺喊買 卷一第285頁 上午 02:19:44 涵: 大漲喊出 卷一第285至286頁 上午 02:22:08 涵: 我每天偷坐時光機 卷一第287頁 上午 02:22:15 涵: 我今天坐了 卷一第287頁 上午 02:22:50 涵: 偷看到今天報紙 卷一第288頁 上午 02:22:57 涵: 正在印製 卷一第288頁 上午 02:25:22 涵: 早叫你們買晟德了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06 丞蘊: 原來之前有喊買了哦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29 涵: 有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35 丞蘊: 我以為可能明天要部署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6:56 涵: 明天可以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7:07 涵: 不要偷跑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7:21 丞蘊: 好的 等指示 卷一第291頁 46 上午 02:28:49 芸溱: 涵大給的股多又紅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06 芸溱: 還輪流亮燈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12 涵: 每檔都喊很久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18 涵: 喊到在喘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43 小M: 就4/30還沒認識涵大你 卷一第293至294頁 上午 02:30:44 涵: 帆宣很底部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00 涵: 週二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04 涵: 預告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25 Phoebe Chen芃Lin: 下週二嗎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1:48 芸溱: 上週啦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2:36 涵: 你們沒發現 大家帆宣舊團友都炒底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3:05 芸溱: 對呀72多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36 小M: 我買76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42 涵: 你看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47 涵: 炒底成功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56 小M: 啊我昨天才認識你啊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4:01 小M: 我也不想 卷一第296至297頁 上午 02:35:08 涵: 你看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15 涵: 我們凡甲已出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17 涵: 才再接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2 小M: 話說涵大,帆宣要發車了嗎?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6 涵: 他們成本76.7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9 涵: 太高了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04 涵: 如果突然洗一根縮量殺盤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12 芸溱: 涵大都神抄底那個點位 就是未來人嘛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13 涵: 他們肯定跑光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7:23 涵: 可能洗一根綠棒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5 涵: 到74.5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5 小M: 那天涵大有喊帆宣直升機要開了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8 涵: 他們受不了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8:11 涵: 不用賣啊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15 涵: 下來再接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27 小M: 沒子彈了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49 涵: 要飆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49 樂 (欣興: 太晚入群 有抄底成功 耐不住洗 出掉了 想哭 還好有跟上 同泰 銘異的車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53 涵: 有一個特性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9:10 樂 (欣興: 所以要好好聽 涵的指令 不能亂出 不然都賺不到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15 涵: 縮量殺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32 涵: 殺起碼4%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36 涵: 收下引線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46 小M: 那我抱著吧~不然等會又被洗掉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40:09 涵: 抱著啊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41:05 小M: 所以帆宣短線真的會到100啊? 卷一第301至302頁 上午 02:41:15 涵: 你看正文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1:21 涵: 連洗兩根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1:26 涵: 一紅吃二黑上去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2:05 涵: 縮量殺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2:08 涵: 出量攻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2:51 ⁨⁨ 涵DIABLO涵⁩⁩已邀請⁨⁨(出)14哥俊葦未來帆宣董事⁩⁩加入群組。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3:09 小M: 看明天的量了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3:17 涵: 對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4:39 ⁨⁨(出)14哥俊葦未來帆宣董事⁩⁩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4:55 小M: 跟著涵大就對了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05 涵: @俊葦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0 俊葦: 在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1 涵: 你買帆宣成本多少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6 俊葦: 71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21 涵: 賺了吧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34 俊葦: 我只有賺到這檔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0 涵: 華星也有吧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5 涵: 靠 你壓14張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9 俊葦: 其他看不懂喊什麼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55 俊葦: 華星 虧爆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56 涵: 隔日沖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01 涵: 華星還沒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05 俊葦: 40張 我前天買的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10 俊葦: 24.多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10 小M: 欸,那涵大什麼時候要要喊帆宣停利? 卷一第306頁 上午 02:46:45 涵: @俊葦 會到26... 卷一第306頁 上午 02:48:16 涵: @俊葦 你信我買帆宣 卷一第307頁 上午 02:48:19 涵: 很底部 卷一第307頁 上午 02:54:50 小M: 涵大喊停利公告一下欸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04 小M: 不然會吐血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21 涵: 會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33 涵: 我什麼時候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36 涵: 沒等你們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38 小M: 涵大帆宣這檔沒目標價嗎?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41 涵: 我才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50 小M: 我是怕沒看到你講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00 涵: 我每次都等你們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03 涵: 微星也是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13 芸溱: 涵大會現喊讓我們先出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23 涵: 我會喊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6:24 涵: 停利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6:55 小M: 感謝涵大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7:03 芸溱: 涵會連續直當機喊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7:11 Phoebe Chen芃Lin: 好像母雞帶小雞哦溫馨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8:08 涵: 他們一天吃了4-5%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4 涵: 高點出量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5 涵: 微星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9 涵: 危險 卷一第317頁 47 上午 03:49:18 涵: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3:50:35 尚穎: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3:51:56 凡哥 (郼凡):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5:39:26 陳佩璘: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6:07:50 Wang: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6:42:18 Claudia: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6:42:29 全省通運樂樂: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6:45:10 羅姐: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7:05:43 燕慧: 收到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5:58 Yen: 拍謝 我是新人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16 Yen: 所以今天就不做萊德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21 Yen: 會換別支嗎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39 Yen: 9.10分照樣集合?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7:24 燕慧: 頭貼請放自己的照片,謝謝。涵大說今天不做錸德了。請看公告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10:24 9Brock機械7/20: 收到 卷一第332至333頁 上午 07:12:00 Christ: 收到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14:05 芸溱: 請別擅自進出買賣點貪圖小利 而影響了涵大佛心的大局哦 謝謝大家的配合 祝大家紅通通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15:06 Yen: 收到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23:44 溫.Lisa : 收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36:17 阿原: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37:43 鄭曼蒂: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0:15 Phoebe Chen芃Lin: 早安,收到囉!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1:30 偉哲 Wei Zhe: 早安 收到了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3:19 (期)承璋新竹: 早安,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3:28 芸溱: 我們一起抱著感謝的心 跟著涵大學習 加油 ps為自己把我們的群顧好(我好怕有壞人踢群哦真的)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5:12 凡溱: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5:44 (期)阿杜: 收到 卷一第335頁 上午 07:46:06 (期)阿杜: 起床的人,新公告記得看唷 卷一第335頁 上午 08:08:11 (期)阿杜: 起床的人記得看看公告喔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6頁 上午 08:25:37 尤俊穎: 起床的人記得看看公告喔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7頁 上午 10:24:22 Larson(永禮) 不好意思,我是新朋友,因不清楚本版的操作模式,今天沒動作,怕壞了大局。有誰方便在盤後可以解說一下嗎?或私 Line 也可以,謝謝。有熱心者,請留訊息,我盤後再聯繫。感謝!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5:32 力泰偉: @Larson(永禮) 誰拉你進來的你可問他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6:27 阿忠: 請看 公告記事本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6:32 Larson(永禮): 涵大很忙,怕耽誤他的時間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7:48 王小欣: @Larson(永禮) 安心等待,時機很重要 卷一第341至342頁 上午 10:28:34 王小欣: 錯的時間買 會虧錢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28:52 Wang: 看中午時間涵大怎麼指示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29:29 杜瑜滿: 各位同學,自己找的新朋友要照顧一下哦。因為每日都有重覆的問題,老大也真是辛苦。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0:39 Wang: 因為每天訊息很多,也要認真爬文喔。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0:54 Larson(永禮): 如公告說的時間,但版上說不動作,所以依最後指示嗎?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1:28 杜瑜滿: 是的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1:57 Wang: 要隨時注意涵大的指示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18 杜瑜滿: 今天盤勢嚴峻,等指示比較好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24 張亞涵: 請問是等涵大指示在進場嗎?謝謝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36 Wang: 團友們也都會互相提醒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39 王小欣: 是喔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42 王建昌7/13: 對,等吧!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43 Wang: 對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3:48 Larson(永禮): 所以是10:30 準備 涵大 指示進場 錸德,12:00 在版上集合,對吧!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3:51 芸溱: 等待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4:09 阿忠: 盤勢亂 等待時機點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4:34 Wang: 中午看看涵大怎麼指示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5:31 琪芸: 耐心等涵大列車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5:49 Wang: 別擔心 涵大很照顧我們的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9:12 芸溱: 大盤今好跌 自己作也恐慌 我們別給涵大壓力 安之 卷一第344至345頁 上午 10:39:49 Wang: 耐心等待了 卷一第345頁 48 上午 10:59:40 王建昌7/13: 現在指示如何 涵哥@ 涵DIABLO涵 卷一第348至349頁 上午 11:00:42 Joanne(11/12: 今天有何指示 卷一第350頁 上午 11:16:25 涵: 同泰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32 涵: 同泰還沒到13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44 杜瑜滿: 我出了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55 涵: 同泰停利喔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8:23 涵: 同泰停利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8:26 涵: 先停利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24:54 涵: 銘異被倒 沒關係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25:02 涵: 給他倒 再來一次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25:45 Yen: 等涵大指世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1:2 涵: 你們有高端的先跑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1:31 涵: 高端先停利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2:35 丞蘊: 好! 立刻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3:09 涵: 高端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3:13 涵: 快沒力了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4:31 丞蘊: 今天高端一下紅一下黑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5:10 琪芸: 晶技….也沒力…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5:39 涵: 晶技還好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01 涵: 縮量在整理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03 涵: 不用擔心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32 Yen: 帆宣是現在加碼嗎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7:16 涵: 帆宣可以加碼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7:35 Yen: 收到 卷一第356頁 49 上午 11:37:48 丞蘊: 銘異等今天倒完?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9:49 涵: 銘異你們成本多少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9:57 00吳佩珊: 13.6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2 Jordan: 13.68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3 LYDIA: 13.6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5 Wes(迷: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0:29 9pei yu林珮瑜: 不巴到隔日衝券商認賠叫不敢不行會亂籌碼.主力要拉成本更高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0:56 涵: 要巴他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05 Polo Sun: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11 妃~: 13.75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16 00Hunter1121: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45 小蓁: 13.6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1:46 Larson(永禮): 小問一下,晶電可續抱嗎?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12 Miguel ke: 12.8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20 涵: @Larson(永禮)晶電股本太大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25 涵: @Miguel ke 你偷跑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40 Miguel ke: 冤枉啊,前天就進場了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3:36 維軒: 銘異沒上車現在能買嗎?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36 全省通運樂樂: 13.8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42 鄭凱勵: 13.8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58 涵: 銘異可以來嘎空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4:04 洪佳寶: 13.6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05 姿蓁: 13.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14 偉哲 Wei Zhe: 銘異沒買可以上車嗎?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18 杜瑜滿: 13.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24 Phoebe Chen芃Lin: 我也想問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28 余家慧: 13.3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38 涵: 確定要上車?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43 阿川: 13.4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5:10 妃~: 這句話很恐怖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5:17 00吳佩珊: 已經在車上了! 卷一第360至361頁 上午 11:45:22 琪芸: 銘異要嘎空嗎?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28 涵: 約好一起上車壓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32 涵: 約好時間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3 琪芸: 好喔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7 偉哲 Wei Zhe: 12點?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8 Winson(泰山: OK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6:20 涵: 早上被倒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24 Miguel ke: 對錶,幾點發車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27 涵: 被董事會倒吧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48 涵: 12:15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6 杜瑜滿: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7 Yen: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7 00Hunter1121: 好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0 Wes(迷: 好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3 Wang: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5 Phoebe Chen芃Lin: 是上車嗎?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6 偉哲 Wei Zhe: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6 阿川: 好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8 林岱佑-: 好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9 琪芸: 當日沖嗎?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28 Miguel ke: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29 全省通運樂樂: 12:15…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45 Larson(永禮): 冷靜,想好在做。要當日沖,還是隔日沖?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07 妃~: 是買嗎???不懂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09 Phoebe Chen芃Lin: 我只能隔日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19 小梓: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24 Polo Sun: 收到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48:38 王小欣: 涵大很少做當沖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15 Polo Sun: 不作當沖!除非涵大叫停利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32 Polo Sun: 不要亂作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59 00Hunter1121: 12:15搶買銘異 掛市價買 不是當沖 要上車的準備好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13 涵: 12:15搶買銘異 掛市價買 不是當沖 要上車的準備好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36 涵: 還有一檔12:10公告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57 L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6頁 上午 11:53:25 涵: 改變 卷一第366頁 上午 11:53:27 涵: 現在買銘異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3:29 涵: 進場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3:52 涵: 衝啊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08 00Hunter1121: 進了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15 Chris. liao: 衝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36 ⁨⁨mi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49 涵: 回報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50 凡哥 (郼凡): 提早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1 涵: 衝啊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2 00吳佩珊: 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4 琪芸: 買了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7 偉哲 Wei Zhe: 13.9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00 00吳佩珊: 2張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05 涵: 愛當沖的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10 涵: 加減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10 LYDIA: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18 Vicki.C: 13.8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28 琪芸: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30 9pei yu林珮瑜: 買了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33 全省通運樂樂: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43 劉家妤: 買了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44 冠勳: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1 9pei yu林珮瑜: 13.8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 00Hunter1121: 13.8 *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6 Wes(迷: 13.75*5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5:57 Phoebe Chen芃Lin: 13.85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5:57 Yen: 13.8上車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6:46 丞蘊: 被大家買到紅了嗎 哈哈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8:15 Kobe Yang: 漲停掛了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19 歐忻諺 Yen: 13.9 買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22 涵: 拉平盤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24 涵: 續噴 卷一第371頁 50 上午 11:58:45 涵: 盤中重點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8:46 涵: 欣銓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08 涵: 12:00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0 涵: 準時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0 尤俊穎: 先上買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2 涵: 欣銓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27 00Hunter1121: 好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32 詮宏(cola): 欣銓 12:00 準時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47 涵: 準備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51 Joanne(11/12: 好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56 (期)阿杜: 收到 卷一第373頁 下午 12:00:11 涵: 衝了 卷一第373頁 下午 12:00:40 00Hunter1121: 27.95*3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0:43 琪芸: 28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0:50 Winson(泰山: 27.95 * 3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09 涵: 欣銓衝了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11 友均: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16 Peggie美睫嫁接/熱蠟除毛: 好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24 Vicki.C: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54 00柄達(民族所: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2:02 楊皓閔: 27.95*5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09 Alan: 27.95*2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0 涵: 委賣多不要怕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5 涵: 代表特定人士供應籌碼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6 Yen: 28*3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28 姿蓁: +1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37 Bucky-Su: 銘異 續攻嗎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39 涵: 不要賣壓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45 涵: 是供應籌碼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3:31 涵: 吃掉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3:52 涵: 平盤了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4:03 Larson(永禮): 28.05 x 10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4:26 Miguel ke: 28.1*1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4:35 涵: 欣銓準備填上次的除權息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6:47 阿原: 28.05 x2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7:02 00吳佩珊: 欣銓28.05+1 卷一第378頁 下午 12:07:52 ⁨⁨霖⁩⁩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78頁 下午 12:12:35 ⁨⁨Jason(毅)⁩⁩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79頁 下午 12:14:12 歐忻諺 Yen: 13.9 似乎 高了點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2 丞蘊: 欣銓 27.95 銘異 13.75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3 涵: 還沒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7 涵: 要突破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22:19 涵: 洗盤喔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2:22 涵: 抱緊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2:46 杜瑜滿: 收到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3:06 Miguel ke: 安全帶綁好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3:13 冠勳: 綁好了 卷一第382頁 下午 12:23:32 Larson(永禮): 欣銓 再加碼 10張 卷一第382頁 下午 12:24:56 Larson(永禮): 我相信 涵大 卷一第383頁 51 下午 12:26:05 Larson(永禮): 涵大,晶電可長抱嗎?我壓很多...... 卷一第384頁 下午 12:31:04 ⁨⁨李家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2:11 ⁨⁨Do Re M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1 ⁨⁨于芳⁩⁩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2 涵: 新進朋友嗎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4 涵: 看看記事本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4:14 涵: @Larson(永禮) 不要吧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4:25 涵: 晶電沒戲了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5:06 Larson(永禮): 那我再逐漸減碼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5:48 涵: 晶電快完蛋了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15 ⁨⁨Willia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37 涵: 要玩晶電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41 涵: 不如玩世禾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6:50 ⁨⁨蔡小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6:51 涵: 聯發科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00 ⁨⁨Yentinn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46 Larson(永禮): 晶技呢?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53 涵: @Larson(永禮) 可以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03 涵: 世禾做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1 涵: 台積電機台清洗的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6 Larson(永禮): 我看看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8 涵: 獨家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41:23 00柄達(民族所: 有人手上有華通嗎?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42:28 涵: 華通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2:30 涵: 還行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3:11 00柄達(民族所: 考慮要不要抱到星期一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4:50 涵: 華通可以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4:53 張亞涵: 請問興欣呢?買了都沒起色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5:13 涵: 欣興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5:17 涵: 下半年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51:04 涵: 今天是買股日 卷一第391頁 下午 12:51:10 涵: 一菜籃 卷一第392頁 下午 12:53:50 琪芸: 銘異還在倒貨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14 芸溱: 就涵大最愛的抄底啊強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2 涵: 倒就倒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5 涵: 空單進來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7 涵: 嘎嘎嘎 卷一第394頁 下午 12:54:33 涵: 碎紙機 卷一第394頁 52 下午 12:59:06 丞蘊: 我可以問合晶嗎 卷一第395頁 下午 01:02:20 Alan: 涵大 請問聯鈞目前適合逢低承接嗎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1 涵: 合晶不要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6 涵: 合晶在抓尾巴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9 涵: 看誰跑得慢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24 涵: @Alan Shiao 不要吧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27 涵: 太高價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44 涵: 與其追聯鈞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3:45 涵: 不如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3:52 涵: 留著等惠特104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4:51 溫.Lisa: @ 涵DIABLO涵 手上有聯鈞要賣嗎>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5:05 涵: @溫謦Lisa (培君) 我們是連買三天啦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5:48 溫.Lisa : @ 涵DIABLO涵 所以放著?哈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18 涵: @溫謦Lisa (培君) 你沒發現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23 涵: 聯鈞預留缺口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45 溫.Lisa : @ 涵DIABLO涵 報告老大我是很笨的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6:58 涵: 要回頭補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7:04 涵: 一紅吃2黑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7:45 溫.Lisa: @ 涵DIABLO涵 這樣我可能有點了解!要說清楚我才知道!哈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10:00 涵: 同泰也沒力 卷一第400頁 下午 01:13:16 Jordan: 涵大,錸寶和錸德脱軌適合低接嗎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24 涵: 不要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26 涵: 過熱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32 涵: 我不追過熱的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42 妃~: 價跌量縮安全??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4:21 涵: @妃~ 縮量、爆量都安全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4:29 涵: 縮量代表緊握 假殺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4:40 涵: 爆量代表有黑手承接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6:03 妃~: 不懂(*≧ω≦)價跌卻不安全是要怎麼看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6:17 涵: 洗給他走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8:14 涵: 保證讓他們結清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31 Yen: 這樣才好拉是嗎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1 涵: 對啊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4 涵: 籌碼乾淨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7 涵: 有人追價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54 涵: 邊追 邊丟 卷一第403頁 53 下午 01:19:11 于芳: 請問松翰還有救嗎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20:13 涵: @于芳 成本多少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20:26 涵: 有救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33 于芳: 62==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54 涵: 難喔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56 涵: 可能有機會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1:03 涵: 61.3-61.5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1:45 于芳: 拉到這價錢認賠出嗎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2:15 涵: 對啊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2:37 于芳: 好的,感謝 卷一第404頁 54 下午 01:29:44 涵: 台積電的DMI月正在收縮交叉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29:50 涵: 加權等台積電拉交叉.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0:46 歐忻諺 Yen: 等明天嘍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1:21 涵: 對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1:28 Yen: 信涵大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2:27 涵: 沒人發現這件事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3 涵: 為什麼這次大漲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4 涵: 台積電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6 涵: 沒漲?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57 王小欣: 要等520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03 王小欣: 是嗎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09 涵: 不用怕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30 王小欣: 台積電要留著520才能衝??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4:36 全省通運樂樂: 那是不是可以先進一張台G電…等520呢?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6:31 涵: 壓低吃貨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6:40 涵: 萬般拉抬只為出貨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8:39 涵: 況且 3/19大殺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8:50 涵: 目前吃掉2/3根綠棒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40:51 力泰偉: 涵大那波有受傷嗎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41:10 涵: @力泰偉沒有啊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1:13 涵: 我大買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1:57 力泰偉: 買什麼股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3 涵: 3/18說買點浮現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7 涵: 3/19大買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9 涵: 一菜籃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3:02 涵: 只要跌停都買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3:56 涵: 你們停損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3:58 涵: 我在買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5:57 涵: 3/12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00 涵: 開盤大跌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10 潛力谷-石頭: @ 涵DIABLO涵 今天進光罩會不會是自殺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14 涵: 我喊做多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28 涵: @淺力谷-Rock 還好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42 涵: 我瘋子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45 涵: 開盤跳水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6:48 涵: 我做多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7:06 涵: 3/12 8:48喊多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7:11 涵: 中午直接拉上來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8:23 力泰偉: 怎知道那是不是底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0:51 ⁨⁨Doris O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1:05 00Hunter1121: 現在我一旦興起瘋狂念頭想加入人群的時候 我會控制住自己 並且轉身與群眾反向而行~涵語錄􀂌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3:11 涵: 沒錯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5:25 涵: 三菱形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19 涵: 三方四正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22 涵: 攻擊型態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58 小M: 原來如此,上了一課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8:48 ⁨⁨Maxine W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3頁 109年5月15日 55 下午 01:06:51 涵: 輪動吃貨了 卷一第551頁 下午 01:06:52 涵: 下週 卷一第551頁 下午 01:06:56 涵: 上攻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6:58 涵: 吃飽了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0 涵: 不用緊張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2 涵: 這盤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6 涵: 好消息 跌 卷一第553頁 下午 01:07:32 涵: 代表低檔吃貨 卷一第553頁 下午 01:09:42 涵: 昨晚台積電ADR領頭反漲 卷一第554頁 下午 01:09:45 涵: 這盤不怕 卷一第554頁 下午 01:10:58 力泰偉: @ 涵DIABLO涵帆宣、神隆可再吃嗎?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15 涵: 神隆不好吧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19 涵: 帆宣 晶技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22 涵: 吃多點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33 婕淩美國: 收到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2:28 力泰偉: 惠特也吃嗎?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3:52 涵: 惠特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3:56 涵: 等回來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3:58 涵: 104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00 力泰偉: 錸德前天什麼原因不端菜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16 涵: 因為會跟同泰一樣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23 涵: 風險大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25 涵: 風控問題 卷一第556頁 56 下午 01:14:39 Yen: 帆宣 怎麼跌成這樣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08 涵: @Yen 洗啊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0 涵: 好消息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2 涵: 但跌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7 涵: 代表壓低吃貨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27 Yen: 我一張76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36 Yen: 要在加碼攤嗎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57 燕慧: 我71.5上上星期買的,不怕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1 Yen: 哈哈 我太高 所以想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4 Yen: +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7 涵: @孫燕慧 你帆宣買很低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28 燕慧: 因為相信你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2 涵: 遇到我的時候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3 涵: 基本上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8 涵: 都能進低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49 涵: 厲害一點來回波段進出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6:56 燕慧: 涵大說可以買,就速度買了 卷一第559頁 57 下午 01:18:37 涵: 同泰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8:44 涵: 週一考慮在買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9:15 涵: 同泰我不是說停利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37 涵: 昨天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39 燕慧: 涵大有説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40 涵: 出最高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50 涵: 今天撞跌停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0:06 王小欣: 同泰賣得好讚 卷一第561頁 58 下午 01:20:20 涵: 永昕週一找買點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0:23 涵: 上去32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8:21 涵: 凡甲死了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33:56 涵: 嘎死了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44:39 涵: 凌華 卷一第562頁 下午 01:44:40 涵: 很讚 卷一第562頁 下午 02:12:45 張亞涵: 請問敦泰這隻股票目前怎麼看? 卷一第565頁 下午 02:13:24 涵: @NiNi 敦泰喔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3:28 涵: 我不做敦泰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3:42 涵: 我被咬過五次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4:46 張亞涵: 歐麥尬 我買在30.15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07 魏珮竹IN居民宿: @ 涵DIABLO涵 銘異應該沒問題吧?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45 涵: @魏珮竹IN居民宿 沒問題呀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54 涵: 敦泰難玩喔 卷一第567頁 下午 02:20:56 張亞涵: 我還是沒賠快跑 卷一第567頁 下午 02:51:02 西瓜(圖): 涵大,凌華跟永昕一樣找買點嗎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24 涵: 對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27 涵: 凌華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43 涵: 千萬必須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46 涵: 一張一張掛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3:04 ⁨⁨人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4:13 ⁨⁨Sa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69頁 59 下午 03:01:39 楊雅淳: 我卡在103.5,所以只能認賠是嗎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3:05:45 涵: @楊雅淳 哪一檔103?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20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網家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29 涵: 應該會有一個高點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33 涵: 逃命波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05 楊雅淳: 103.59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31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所以下禮拜會出現嗎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39 涵: 應該會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8:10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價格大概是多少?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9:27 涵: 100-101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10:21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謝謝涵大,只好認賠殺出了 卷一第571頁 60 下午 03:10:40 Sean: @ 涵DIABLO涵 涵大宇瞻你怎麼看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0:47 涵: 可以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0:51 涵: 我有小買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2:39 Sam Tang: 涵大銘異可以放嗎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2:43 涵: 可以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7:11:37 宏瑋: 幫我看看泰碩還有救嗎? 數位鑑識卷二(以下簡稱卷二)第14頁 下午 07:12:19 涵: 泰碩好像差不多了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2:38 宏瑋: 群有新標地,舊有套房我會出清,資金轉移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3:50 涵: 上了一艘不停漏水的船 與其一直補洞 不如換艘船 重新出發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5:12 全球人壽黃智遠: 涵大 請問中鋼有機會回之前的價嘛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5:24 涵: @ND One 很難欸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6:08 全球人壽黃智遠: 那我存著就好嘛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8:20 祈: 我想請問涵大,華邦電跟隆達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19:43 涵: @亦祈 華邦電動能不足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20:24 涵: 隆達還行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23:07 余家慧: 涵大可以請教南茂嗎?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21 涵: 南茂.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26 涵: 可以啊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46 ming: @ 涵DIABLO涵 涵大請問6667信紘科需要停損嗎?放著漲的回來嗎?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59 ming: 成本78.3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4:01 涵: @ming 可以放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8:35 偉: @ 涵DIABLO涵 想詢問,…我要怎麼判斷該出場了呢是跌破6日線嗎?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8:54 涵: @偉 看股性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9:00 涵: 強不強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9:37 偉: 我這檔剛好買在108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29:51 偉: 最高點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0:28 偉: 就在昨天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1:25 偉: 他平盤跌….反彈我直接買!瞬間就跌了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4:10 涵: 力成已經處於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4:14 涵: 上不去了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4:59 偉: 好的…我…懂…了…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45 涵: 他如果散戶追價意願高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47 涵: 不是這樣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53 涵: 會是這樣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59:45 PEGGY: @ 涵DIABLO涵 南帝怎麼看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0:18 涵: 死了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2:18 Christ: 我也有買南茂買31.6!不知道可不可回來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8:51 PEGGY: 是該跑的意思嗎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10:40 涵: @Christ 可以 卷二第23頁 下午 08:10:47 涵: @PEGGY 可能要 卷二第23頁 下午 08:40:37 PEGGY: @ 涵DIABLO涵 同欣電可買進嗎 卷二第24頁 下午 08:44:43 涵: @PEGGY 不要吧 卷二第25頁 下午 08:45:36 潛力谷-石頭: @涵DIABLO涵 請問3006晶豪科可以續放嗎? 卷二第25頁 下午 08:45:43 涵: 可以 卷二第25頁 109年5月16日 61 下午 04:00:28 涵: 不要追高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31 涵: 要超前部署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31 ⁨⁨洛可可(ada)⁩⁩已加入群組。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49 Gem: 要跟著涵大超前部署就對了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6:21 祈: 涵大目前週一除了找永昕的買點外,還有其他計畫嗎? 卷二第179頁 下午 04:08:13 涵: 統一公告 卷二第180頁 下午 04:08:22 涵: 週一早上統一公告 卷二第180頁 下午 05:43:02 洛可可: 大家好!剛入群組!謝謝分享呀! 我也是新手 股票才剛買一個月! 正在認真看你說的 線!看不懂這些東西 (會認真研究)剛剛才滑完大家的發言 卷二第210頁 下午 05:43:55 涵: @洛可可(ada) 沒關係 卷二第210頁 下午 05:47:29 洛可可: 那可以買的時候 會告訴我們嗎 卷二第213頁 下午 05:47:57 Sean lai(4/2: 會公告喔 卷二第213頁 62 下午 11:14:14 洛可可: 最難的行業還是股票ㄌ拉 數位鑑識卷三(以下簡稱卷三)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0 (期)承璋新竹: 這行業入門先繳學費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3 涵: 不會啊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5 涵: 怎麼難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5:27 (期)承璋新竹: 跟著涵大就不難了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28 洛可可: 你不能說很難拉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31 涵: 要教會你們很難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31 洛可可: 你版主ㄋㄟ 卷三第207頁 63 下午 11:24:20 洛可可: 先了解9:15 分的事情 以免時間到ㄌ 手足無措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29 (期)承璋新竹: 9點到9點15分很多隔日沖拉高出貨什麼的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37 涵: 對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53 Kobe Yang: 之前我開盤掛的 幾乎後來都沒好事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1 涵: 正常啊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3 (期)承璋新竹: 所以涵大找一個穩定一點的時間給大家進場,我自己的看法啦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6 洛可可: 好像是這樣ㄋㄟ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11 涵: 要嘛倒到來不及接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18 涵: 要嘛直接給他下去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20 涵: 不接了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40 涵: 開盤搶沒好事 卷二第342頁 109年5月17日 64 上午 12:36:00 涵: 76.5以下可以買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6:11 涵: 殺低承接後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6:14 洛可可: 反正我禮拜一 9:15 會一直鬼打牆問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 帆宣可不可以 買了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7:38 涵: 超過76.5 卷三第214頁 上午 12:37:43 涵: 不要買了 卷三第214頁 上午 12:38:58 涵: 洗6-7%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5 涵: 散戶受不了停損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6 涵: 正常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6 洛可可: 我就先掛72.5買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10 涵: 還沒到8.5%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25 涵: 散戶通常停損在5-7%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0 涵: 76.5到71.2是6.9%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4 涵: 剛剛好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8 涵: 散戶全部停損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13 涵: 底部承接上來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47 涵: 所以我抓的剛好…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49 涵: 散戶出場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0:52 涵: 主力承接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1:03 涵: 殺7%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1:54 燕慧: 帆宣有聽涵大的話買在71.5…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04 燕慧: 抄底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12 洛可可: 我也要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19 洛可可: 71.5 內 卷三第219頁 上午 12:44:17 涵: 最高94.8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21 涵: 算95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26 涵: 最低72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45 涵: 95+72處以2=83.5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6:03 人夫: 83.5是指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6:26 燕慧: 出場價?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6:31 Miguel ke: 短期會到達的價位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02 涵: 83.5是大概的價位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13 涵: 主升段的成本價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57 燕慧: 謝謝涵大的教學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51:40 涵: 83.5+73.5處以2=78.5 卷三第224頁 上午 12:52:12 洛可可: 假如 我說假如 禮拜一 開盤9:00前就是71-72上下 就直接掛嗎? 卷三第224頁 上午 12:52:15 涵: 超過76.5不要買的原因是已經是2元價差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31 涵: 78.5會洗一波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40 涵: 不要先掛吧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43 涵: 可能掛高了 卷三第225頁 109年5月18日 65 上午 08:25:38 周少騫: @ 涵DIABLO涵 涵大早安, 我是昨晚才入群的,所以你上星期推薦的銘異我還沒入場,請問今天一開盤就買入嗎?什麼 價位入場最好? 或是多少價位以上就放棄了? 卷二第343頁 上午 08:31:22 王小欣: 9:10~9:15在群內等待公告會宣布@周少騫 卷二第345頁 上午 09:00:06 涵: @周少騫 可以隨時買 卷二第345頁 上午 09:11:07 涵: 準備喔 卷二第346頁 上午 09:11:09 涵: 集合 卷二第346頁 上午 09:15:20 涵: 快~買入志超!! 卷二第351頁 上午 09:15:46 Fancy。李兄弟媽: 買到謝謝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4 嘉: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4 西瓜(圖): 買了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5 祈: 買到謝謝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6 偉: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00 友均: 買了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02 Siou: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17 僑玴(pr: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18 榮: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20 洛可可: 為什麼這麼快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28 又嬋: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2 Wei-Hong Wung: 中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7 呂姿姿: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9 Claudia: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46 曾子軒: 買到 感恩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54 琪芸: 買到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6:58 丞蘊: 買到35.8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6:59 林岱佑: +3 志超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02 洛可可: 我買不到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08 黃韋傑: 買到+2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11 楊小白: 買到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2 ㄏ日子艸水甫寸: 買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7 霖: +3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8 Miguel ke: +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25 杜瑜滿: 買到+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30 LYDIA: +1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40 Wes(迷: @洛可可(ada) 掛市價買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44 Wes(迷: +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52 拇芷姑娘: 我也買不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7:58 Kyle✌ 知諺: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02 LYDIA: 妳要用市價買或漲停買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18 La: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2 小胖: 買了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5 周少騫: 35.85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9 Fanny珈伶~股: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46 凱倫: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51 Sam Tang: +3買入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53 潛力谷-石頭: +1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8:55 Shawn: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01 全省通運樂樂: 35.85⋯*1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0 芸溱: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4 拇芷姑娘: 買到了 傻傻的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8 Angie: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25 宏瑋: 35.55二張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38 洛可可: 35.7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20:56 洛可可: 因為涵大喊買 我就直接按買進 連價錢都來不及看 卷二第358頁 上午 09:24:21 Vinny14: 插話一下帆宣71.3耶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42 Vinny14: 好想加碼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50 洛可可: 在等涵大 說帆宣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52 涵: 帆宣可以啊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01 洛可可: 不敢亂買了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07 游順富: 想請問一下涵大這支志超大概會放到什麼時候啊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52 拇芷姑娘: 71了~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5:52 涵: 志超體質很好 卷二第361頁 66 上午 09:25:58 丞蘊: 帆宣現在可以啦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6:06 涵: 下來接客了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6:28 洛可可: 它還在下降中 我在等中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10 Milton: 帆宣跳水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35 拇芷姑娘: 果然要等9:15以後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43 PEGGY: @ 涵DIABLO涵 凌華呢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50 涵: 可以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8:38 洛可可: 買到70.2+1 卷二第361頁 67 上午 09:33:26 偉: @ 涵DIABLO涵 請問大榮可以買嗎? 卷二第362頁 上午 09:33:33 涵: 不要吧 卷二第362頁 上午 09:33:59 偉: @ 涵DIABLO涵 好的,謝謝涵大 卷二第363頁 上午 09:37:59 潛力谷-石頭: @ 涵DIABLO涵 晶技520後再進? 卷二第364頁 上午 09:38:38 涵: @淺力谷-Rock 都行 卷二第364至365頁 上午 09:39:11 潛力谷-石頭: 那我就分批了,感謝 卷二第365頁 109年5月19日 68 下午 10:50:33 洛可可: 永昕要找買點 卷二第397頁 下午 10:51:27 宇豐: 永昕也連噴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1:41 洛可可: 對呀 有認真看買點 等不到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1:45 西瓜(圖): 今天永昕有跌到28多,沒注意又上去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1 丞蘊: 永昕應該只有昨天開盤買的到吧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4 涵: 永昕我說找買點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9 涵: 週五預告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1 洛可可: 結果就沒下來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5 涵: 同學不認真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8 涵: 怎麼開同學會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4:53 洛可可: 找買點那個是 我剛加入那天講的 卷二第401頁 下午 10:54:58 洛可可: 然後還設了公告 卷二第401頁 下午 10:55:06 洛可可: 所以我記得這件事情 卷二第401頁 109年5月21日 69 上午 12:19:34 涵: @洛可可(ada) 高林準備跌停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19:54 洛可可: 真的喔?跌停能接嗎?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19:55 Fanny珈伶~股: 今天有進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20:01 洛可可: 收到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23:19 Fanny珈伶~股: 涵大,永昕會喊停利嗎?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3:48 涵: @Fanny 會啊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3:52 涵: 我均價14.7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4:10 Fanny珈伶~股: 好的,期待快到來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15 Fanny珈伶~股: 永昕均價嗎?好低哦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23 涵: 正常吧啊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29 涵: 喊的時候13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3:10 Fanny珈伶~股: 太晚入群了 卷二第411頁 70 上午 09:52:09 涵: 盤中重點 卷二第431頁 上午 09:52:11 涵: 集合 卷二第432頁 上午 09:57:21 涵: 到了嗎 卷二第435頁 上午 09:59:05 涵: 準備喔 卷二第436頁 上午 10:00:21 涵: 買~6535 順藥 卷二第437頁 上午 10:01:12 余家慧: 謝謝,還沒到進場時間對嗎?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1:27 涵: 可以啊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1:40 涵: 關門嘍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2:03 西瓜(圖): 買了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3:30 于芳: 上車了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3:38 Winson(泰山: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3:44 冠軍廖千瑜: 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03 阿原: 等等我啊 我還沒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30 Phoebe Chen芃Lin: 31.8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32 涵: 剩90張名額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27 Wei-Hong Wung: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53 Fanny珈伶~股: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56 余家慧: 32.6*3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6:05 曾子軒: 32.6*1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6:15 僑玴(pr: 32.3*1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6:59 丞蘊: 已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7:04 友均: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15 Vanessa 5/28: 上車了32.6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16 婕淩美國: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28 黃韋傑: 32.6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35 Kyle✌ 知諺: 32.62 *2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06 Gem: 上車×1,謝謝涵大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06 ARiEL: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20 小晴天: 上車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0:42 楊小白: 上車了~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0:58 楊小白: 謝謝涵大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1:19 (期)承璋新竹: 上車了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1:28 (期)承璋新竹: 感謝涵神(Siao He Wow)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2:01 阿忠: 上車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3:54 Hsiu Chuan: 上車 卷二第441頁 71 下午 12:26:38 涵: 盤中焦點 卷二第445頁 下午 12:31:52 涵: 集合喔 卷二第445頁 下午 12:33:06 涵: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3:13 詮宏(cola):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4:49 涵: 刷整排神達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6:55 涵: 誰有買 說一下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7:04 博航: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恭喜大家!謝謝涵大大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7:14 博航: 我5張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8:00 王健健: 我1張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8:13 婕淩美國: 我 謝謝涵大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9:05 (期)承璋新竹: 我3張 卷二第453頁 下午 12:40:01 夏自超: 沒跟上 期待下次 卷二第454頁 下午 12:40:12 ARiEL: 沒跟這檔  恭喜大家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0:57 涵: 你們都沒跟到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06 洛可可: 還沒進來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0 涵: 資本額大你們都覺得不會漲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0 小晴天: 晚入群 .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6 洛可可: 沒follow到 卷二第456頁 下午 12:41:18 涵: 漲給你們看 卷二第456頁 下午 12:41:40 洛可可: 今天才知道這隻 卷二第457頁 72 下午 07:31:32 ⁨⁨Allison⁩⁩已加入群組。 卷二第469頁 下午 07:33:52 Allison: 謝謝涵大,也希望能夠大家一起努力學習 卷二第470頁 下午 07:47:31 Allison: 我弱弱的想問⋯台通,是不是該停損換股 卷二第480頁 下午 07:48:10 涵: 你們老團友 卷二第480頁 下午 07:48:13 涵: 告訴一下 @Allison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8:55 涵: 台通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8:56 涵: 其實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9:20 涵: 一直在倒貨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9:52 燕慧: 台通,涵大沒報過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50:00 Allison: 那我了解了 謝謝涵大 即時停損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50:06 涵: 台通不要追高了 卷二第482頁 下午 07:50:36 Allison: 我也是剛進群組,這支賠比較多 卷二第482頁 下午 07:50:59 Allison: 明天處理 卷二第482頁 73 下午 07:53:01 涵: 你們就是要給投顧老師的費用 交給公益慈善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3:02 涵: 這樣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3:09 涵: 不是給老師去爽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4:16 涵: 我收公益費用一次性是因為帶你們賺錢 一定有人賠錢 我也需要做功德 不然會背到因果 卷二第485頁 下午 07:54:39 涵: 這麼簡單而已 卷二第485頁 109年5月23日 74 上午 10:11:15 Allison: @洛可可(ada) 恭喜洛可可接任副版主訊息量有點大,看了好一陣子,感謝前輩和老大的 教學(筆記) 卷三第267頁 上午 10:59:46 洛可可: ㄟ 都 我是不是要喊一下 新同學找我報到喔!(對吧,大家) 卷三第230頁 上午 11:00:02 洛可可: 今天兩個新加入的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01:04 洛可可: 更正 一個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05:25 ARiEL: 對喔!要先自動找你報到一下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33:51 Fanny珈伶~股: 恭喜洛可可接任副版多謝妳! 卷三第233頁 上午 11:34:50 洛可可: 要先tag老大問他可不可以 我這邊只有進來的新人 跟他索取資料 我把資料整理給老大 卷三第233頁 上午 11:35:57 洛可可: 你們太客氣了啦 我就真的幫忙而已 卷三第233頁 109年5月25日 75 上午 10:22:56 涵: 集合嘍 卷三第235頁 上午 10:27:41 涵: 盤中重點 卷三第246頁 上午 10:30:01 涵: 10:30-10:32 準時上車欣銓 卷三第246頁 上午 10:30:33 Lynn: 收到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0:39 涵: 還有一檔 新唐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0:40 Allison: 收到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1:44 Kobe Yang: 收到 買起來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2:16 Wong(6/6: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28 Fanny珈伶~股: 上車完畢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1 又嬋: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5 明儒: 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7 Zhengyu政諭: 欣銓28.6*1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46 霖: 欣銓加碼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1 幼幼班要長大: 上了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5 洛可可: 有上車的來留言一下喔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6 ㄏ日子艸水甫寸: 上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3:05 冠軍廖千瑜: 上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3:09 英哲(布小丁: 上車+1 卷三第252頁 上午 10:33:12 Ben Shih 施施: 上 卷三第252頁 上午 10:33:31 00吳佩珊: 欣銓已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3:36 火西: 欣銓28.6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3:40 戴巧: 上車欣銓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0 凱航: 欣銓28.6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1 Lin: 欣銓28.6己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8 Allison: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33 富: 欣銓 新唐都上車 卷三第254頁 上午 10:34:54 陳曦05/30: @洛可可(ada) 欣銓(28.6) 新唐(37.95) 卷三第254頁 上午 10:34:58 Kobe Yang: 新唐 上車 卷三第255頁

2025-01-23

ULDM-111-金訴-218-2025012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蔡雅竹 被 告 蔡騰緯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玉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泳良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冠瑋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曾祥凱 蔡永霆 侯勁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楊天耀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第 48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第486號被告 蔡騰偉等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判決宣告沒收被告陳冠瑋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9,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聲請人為該49,000 元之權利人之一,因該案已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 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 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 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 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 給付之,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因犯罪 所得財物倘有應發還被害人者,其應發還之對象係指全體被 害人而言,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78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冠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 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第486號判處罪刑,並就扣案 之犯罪所得49,000元諭知沒收、追徵,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 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上訴字6446號審理中,全案 尚未確定。是聲請人聲請發還被告陳冠瑋經沒收或追徵之49 ,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聲請人仍得依前揭說明, 於刑事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由執行檢察官 依據確定判決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指揮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13

PCDM-113-聲-3147-202412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46號 聲 請 人 陳惠鈴 被 告 蔡騰緯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玉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泳良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冠瑋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曾祥凱 蔡永霆 侯勁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楊天耀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惠鈴因被告蔡騰緯等人於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181號案件中遭扣押之證物iPhone 14 Pro Max 手機乙支,因本案業已終結,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 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惟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 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 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 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被告蔡騰緯等人所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4月29日、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分別判 決在案,因檢察官及部分被告提起上訴,相關卷證已於113 年12月3日移送於上級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 第6446號)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該刑案業已脫離本院繫屬,關於本 件扣押物發還事宜,本院即無從加以裁判,聲請人如認本案 有應予發還之扣押物,應向現正審理案件之法院聲請,從而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0

PCDM-113-聲-2846-20241210-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6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鼎銘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王義興 張紘箖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74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6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陶鼎銘等為無罪之諭 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 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㈠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王義興偵查中明 確證稱受到陶鼎銘言詞恐嚇並心生畏懼(致陶鼎銘取走支票 ),審判後改稱:陶鼎銘沒有言詞恐嚇,伊當場辦事都和平 自由(讓陶鼎銘取走支票)。針對陶鼎銘取走王義興蓋用告 訴人大小章支票過程,王義興前後證述顯相反,由於「是」 「否」心生畏懼之真相只有一個,司法應依被害人心理感受 下裁判,王義興對其內心狀態已為完全相反陳述,若改口所 述(無心生恐懼)為法院接受並認定屬實,則王義興於偵查 中所述(有心生恐懼)即屬誣告,應予追訴。原審並未告發 王義興偵查中涉犯誣告罪,有違公務員知悉犯罪(遑論司法 人員明知犯罪)應予舉發之法律上義務,判決難以維持,請 上訴審確認王義興所述相反事實(有心生畏懼或無心生畏懼 )究竟何者為真實,並就王義興說謊部分依法處理,以維護 我國司法不受濫用、司法人員不受惡意欺騙之法治國正常體 制。㈡侵占部分:原審認為不動產買賣銀行放貸之款屬買方 所有,買方周昶融有權自由支配處分,該款非賣方告訴人所 有,系爭貸放之款流向何方,均非侵占告訴人財產。然依不 動產「買賣」銀行實務,買方貸款性質上作為支付賣方之價 金。銀行評估賣方不動產市價後授信撥款,目的是履行買方 付款予賣方之義務,確保合約履行,銀行並非只是撥款給買 方而不過問其他(參銀行副理林淑芬稱:通常款項直接代償 第一順位抵押剩下餘款匯入建商的帳戶)。系爭貸款性質上 屬賣方應得之價金,應支付賣方,而屬賣方所有,猶如企業 員工跟客戶(買方)收貨款,該貨款應支付企業,性質上屬 企業所有,苟員工得款後不交付給任職之企業而自行決定或 與他人合意後交付第三方,仍成立背信或侵占罪。原審所謂 貸放之款純屬買方所有及得自由運用,僅適用於實務上客戶 自行申貸(如:以自有房屋抵押增貸)之情形,不適用於本 案不動產「買賣」放貸之款應支付賣方之情形。王義興為告 訴人之經理人,取得應付給告訴人之價金支票後,負有將價 金支票交付予告訴人之義務,王義興並無權決定價金如何分 配,價款收取分配權屬賣方告訴人享有。王義興縱持有告訴 人大小章,仍無權將價金交付給與系爭買賣無涉之被告陶鼎 銘。(王義興供認:全部剩下要退給告訴人萬科公司的款項 是被告陶鼎銘拿走的)。王義興身為告訴人經理,意圖損害 告訴人,違背告訴人託付任務,擅自將屬於告訴人應得之價 金,直接交付給與系爭買賣完全無涉之第三人陶鼎銘,本質 上係背信與侵占罪行。陶鼎銘對屬告訴人應得之價款,明知 無權擅取,應視其是否以恐嚇或非恐嚇手段而取走價金之事 實,論以恐嚇取財或共同侵占或單純強制罪。㈢被告張紘箖 :告訴人堅稱未授權王義興開立支票交給他人,亦未同意張 紘箖取走部分支票抵償其仲介佣金。諸多證人均稱當天係張 紘箖分配金額開立9張支票分給他人,張紘箖除自己收取仲 介佣金外,亦將剩餘支票交給與系爭不動產買賣毫無關係之 陶鼎銘取走,均算入侵占與偽造文書範圍(仲介佣金及陶鼎 銘取走之支票,各自獨立,即便法院最終認定仲介佣金張紘 箖有權收取,但開立的剩餘支票逕交給陶鼎銘,與仲介佣金 無關,張紘箖對之仍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餘詳參刑事 聲明上訴狀云云。 三、惟查:㈠證人王義興除於原審已證稱,在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述並非事實之外,於本院審理中亦已明白解釋:於偵查中、 原審陳述不一致部分,是因為高全祿要我去告陶鼎銘恐嚇取 財,因為高全祿想要取回這筆錢,否則高全祿會來告我,我 不想官司的麻煩,且我還有20幾萬元的薪水高全祿沒有付給 我,我也怕高全祿不給付我薪水,偵查中的時候高全祿也跟 我說告是不得已,說會讓我沒事,但到了原審審理時,高全 祿態度大變,跟他之前說得不一樣,我就把實際的事情經過 詳細情形講出來,我沒有要偽證,至於偽造文書,是高全祿 把章交給我做票據的處理,也是要把款項從客戶的手上收取 而完成交付,前半部已經完成,至於侵占部分,陶鼎銘跟高 全祿的債務糾紛已久,高全祿也常沒有履行對於陶鼎銘的承 諾,所以陶鼎銘知道有當天的款項才會去臺中銀行去等,希 望以這筆款項去跟高全祿做結清等語(本院卷第140-141頁) ,此與其在原審所供述之情節一致。據此可認,原審判決綜 觀全案卷證及王義興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而為同案 被告陶鼎銘恐嚇部分無罪判決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王義興於偵查中所述(有心生恐 懼)即屬誣告,應予追訴云云,則係屬王義興主觀上是否有 誣告犯意之問題,當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㈡又原審判決 依據證人周昶融及林淑芬之證述情節認定,及萬科公司為受 款人之支票共9紙、台中銀行提款憑條、本行支票申請書代 轉帳收入傳票及附表支票影本等證據綜合判斷認為,周昶融 向台中銀行中山分行貸款,該款項既非周昶融交付或直接進 入告訴人萬科公司帳戶之中,自非告訴人萬科公司所有,周 昶融指示開立台中銀行之本行支票時,仍係由周昶融書寫取 款憑條自其帳戶取款而存入台中銀行本支專戶後,由台中銀 行中山分行開立由其作為付款人、萬科公司為受款人之本行 支票共9紙並由持有之,則該等票據尚在周昶融持有之中, 周昶融仍為有權支配之所有人,萬科公司亦不因其為票據之 受款人而當然成為所有人。周昶融既為該等票據之所有人, 而為有權處分者,則其持以處分、交付他人,被告張紘箖、 陶鼎銘因之持有或再將票據交付他人,均非擅自處分自己持 有他人所有之物,即非屬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而與刑法侵 占之要件不合,因被告陶鼎銘、王義興、張紘箖所為,均不 構成刑法侵占罪,認事用法亦無違誤。㈢再原審判決依據卷 內各項證據認定,被告張紘箖對告訴人萬科公司、高全祿間 有傭金債權,而被告張紘箖、王義興居間處理告訴人萬科公 司、高全祿之事務,且見告訴人高全祿於撥款當日指派王義 興攜帶公司大小章到銀行現場,則被告張紘箖、王義興於主 觀上據此自認獲有使用大小章之授權,並進而為背書蓋章行 為,難認有何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被告陶鼎銘亦僅係自周昶 融處取得票據,其於開票、背書用印等過程中並未有何作為 ,認並無足夠證據足以認定渠等有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認事 用法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徒憑己意,認為 被告三人仍應構成公訴意旨所指摘之犯行,因認原審判決不 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陶鼎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提起上訴,檢察官 鄧定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偽造文書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檢察官就恐嚇危害安全罪及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鼎銘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5樓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王義興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張紘箖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指定送達: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68                號12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3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陶鼎銘、王義興、張紘箖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陶鼎銘係告訴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科 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告訴人高全祿)之債權人,被告王義興 係告訴人萬科公司之職員,被告張紘箖為房屋仲介人員。緣 被告張紘箖前仲介周昶融向告訴人萬科公司買受不動產,雙 方約定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 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中山分行,交付價金新臺幣 (下同)1,484萬元,高全祿即指派被告王義興於當日前往 辦理受款事務,被告陶鼎銘自被告張紘箖處得悉上情後,即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義哥」之人,共同基於恐嚇危害 他人之犯意聯絡,110年1月13日13時許,在上址台中銀行中 山分行外,由被告陶鼎銘以高全祿積欠債務久未償還為由, 要求被告王義興將該不動產價金交予被告陶鼎銘,被告陶鼎 銘並對被告王義興恫稱:「不要沒有領到薪水又發生什麼事 ,也不好,沒有配合的人下場都不好看」等詞,致被告王義 興心生畏懼而配合辦理,被告陶鼎銘再與被告張紘箖、被告 王義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謀議不遵照高全祿原本指示被告王義興以匯款方式收取上 開價金,反而在未經告訴人萬科公司及高全祿之同意或授權 下,擅將上述價金款項改為開立以告訴人萬科公司為受款人 之台中銀行本行支票9張(詳如附表所示)給付,並盜用告 訴人萬科公司之大小張蓋印在如附表所示支票之背面,以虛 偽表示告訴人萬科公司及高全祿背書轉讓之意,再將全數支 票交付予被告陶鼎銘及被告張紘箖而侵占之,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萬科公司及高全祿。嗣告訴人高全祿經被告王義興電話 告知上情,遂將上述支票聲請掛失止付並報警處理。 (二)因認被告陶鼎銘、王義興、張紘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被告陶鼎銘另 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上所謂 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 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 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三人之供 述、證人即告訴人萬科公司實際負責人高全祿之證詞、證人 即購買宜蘭房地之買家周昶融之證述、證人即台中銀行中山 分行業務副理林淑芬之證述、證人即取得附表編號6票據之 高大永之證述、台中銀行提款憑條、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轉 帳收入傳票及附表、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 受理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被告陶鼎銘與證人高全祿間之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 959號支付命令、債權憑證、證人陳俊瑋至銀行辦理提示兌 現之監視器畫面照片、附表所示各本行支票正反面影本、證 人周昶融與告訴人萬科公司間之南法莊園房屋買賣合約書等 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陶鼎銘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到場,並 取得附表編號4、5、7、8、9共5紙之本行支票,惟堅詞否認 有何恐嚇危安、偽造私文書及侵占之犯行,辯稱:告訴人萬 科公司及高全祿積欠伊本金大約1,100萬元,伊屢向請求告 訴人高全祿還錢,告訴人高全祿有承諾撥款後會優先還款, 是當時伊認為高全祿已經同意清償,所以取走票據,伊並沒 有對告訴人王義興說恐嚇的言語,且未拿取告訴人萬科公司 之大小章,亦非伊持該大小章在票據上用印等語;被告王義 興堅詞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侵占之犯行,辯稱:伊係告訴 人萬科公司之經理,當日受告訴人萬科公司實際負責人高全 祿指示而攜帶告訴人萬科公司大小章前往台中銀行,被告張 紘箖有與伊核對附表所示各本行支票之款項,均是因為南法 莊園這個案子所衍生的費用,而需要去支付或償還的金額, 伊將大小章放在桌上,出去講電話回來,票據的章就蓋好了 ,並非伊所蓋印,伊亦未取得票據、票款或任何利益等語; 被告張紘箖堅詞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侵占之犯行,辯稱: 本次撥款係要以貸款支付各筆款項給債權人,這些都是跟告 訴人萬科公司及高全祿講好、確認的,支付方式也是比照之 前其他債務解決的方式,即係以開立銀行本行支票背書之方 式清償,當日伊看到被告王義興帶大小章來,就知道是高全 祿派來蓋票的,伊是從證人周昶融手裡拿到票的,只有拿到 附表編號1、2的本行支票,這是伊的傭金、「義哥」郭正毅 和「黃代書」黃龍彥的借款,其他的票應該是在周昶融那裡 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1.本件關於被告陶鼎銘究有無恐嚇危安之行為,主要係以證人 即告訴人王義興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為據,其於警詢證稱: 伊係告訴人萬科公司開發部經理,於110年1月13日13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0號台中銀行中山分行遭人恐嚇取財,今日 公司請伊向客戶做銀行尾款撥款,伊與客戶、仲介約於11時 在附近便利商店碰面,抵達時發現前主管、總經理即被告陶 鼎銘也在場,係在等候地政塗銷作業時,被告陶鼎銘向伊陳 述其與伊老闆即告訴人高全祿間之債務糾紛,約有1,100萬 元之債務,請伊幫忙把今日作業完成的銀行本支交付給被告 陶鼎銘,被告陶鼎銘說「公司這麼久沒給薪水,你幫忙、不 要沒有領到薪水到時候又發生什麼事情,也不好」、並稱今 日並非隻身一人前來商談,伊因此心生畏懼等語(見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65號卷,下稱偵卷,偵卷一 第41至47頁)、伊與買方周昶融在便利商店碰面等待時,被 告陶鼎銘過來跟伊談話,說「之前沒有跟他好好配合的人會 受傷」等情形,暗示伊當時沒有合作、下場不會好看,且被 告陶鼎銘疑似有黑道背景等語(見偵卷一第31至39頁),並 於偵查中延續證稱:被告陶鼎銘說跟告訴人高全祿間有債務 關係沒有解決,希望伊當天可以幫忙、錢先給被告陶鼎銘保 管,還說不是自己一個人過來,如果沒有好好配合的話,都 不是很好過,也知道告訴人萬科公司好幾個月沒有發薪水給 伊,就說「你不要領不到薪水還惹到一些麻煩」類似的話等 語(見偵卷一第327至329頁)。  2.然證人王義興於本院審理中具結改稱:110年1月13日被告陶 鼎銘、「義哥」沒有共同對伊為言詞恐嚇並要伊交付不動產 價金,當天會到警局報案,是因為伊回報告訴人高全祿發生 的狀況,告訴人高全祿有要求伊直接去告被告陶鼎銘恐嚇取 財,假設伊沒有告被告陶鼎銘,告訴人高全祿就要告伊跟被 告陶鼎銘共謀,在這個壓力之下,伊才去告被告陶鼎銘,沒 想到當天晚上告訴人高全祿就連伊一起告進去,其實當天語 氣交談都很平和,並沒有所謂威脅、脅迫的語氣,伊當場辦 事都是和平自由的,被告陶鼎銘當天是有帶1、2個朋友,但 都沒有做什麼,且被告陶鼎銘僅有說「不要沒有領到薪水又 發生什麼事,也不好」,沒有說「沒有配合的人下場都不好 看」這句,這是純聊天的時候說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2 至202頁)。則依證人即被害人王義興證詞之轉折,其已證 稱之所以對被告陶鼎銘提告,係因告訴人高全祿指示若不提 告,則將認定係與被告陶鼎銘共謀而追究責任之緣故,而由 證人王義興所證,其所見聞、接收被告陶鼎銘到場之言行舉 止,似無具體、明確表示將對證人王義興之生命、身體、健 康、自由、財產或名譽為惡害通知,證人王義興亦無心生畏 懼之情形,憑此,已難認被告陶鼎銘言語、行為屬恐嚇。  3.又證人即告訴人高全祿於偵查中證稱:伊於當日下午事發後 ,接到證人王義興電聯稱「票被拿走」、「銀行已經開成支 票,被張小姐及陶先生拿走」,並說不知道原因,伊很緊張 、生氣,就叫王義興要報警,因此約在中山分局作筆錄(見 偵卷一第324至325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只是建 議王義興去報警,過程中提到行為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而已( 見本院卷一第271至272頁)。因證人高全祿並未在台中銀行 中山分行現場,不曾見聞被告陶鼎銘與證人王義興對話經過 ,且亦未明確證稱其聽聞證人王義興轉述被告陶鼎銘具體之 恫嚇言詞為何,亦無從認定被告陶鼎銘即有恐嚇行為。  4.此外,其餘於當日在台中銀行中山分行現場之證人張紘箖、 周昶融、郭正毅、林淑芬均無證述曾見聞被告陶鼎銘對告訴 人王義興為恐嚇言語,或告訴人王義興後續有何心生畏懼之 舉動,是此部分尚乏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陶鼎銘確有對告訴 人王義興為「不要沒有領到薪水又發生什麼事,也不好,沒 有配合的人下場都不好看」等恫嚇言詞而致告訴人王義興心 生畏懼,是被告陶鼎銘是否有恐嚇危安之行為,既仍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本院即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二)侵占部分:  1.關於證人周昶融與告訴人萬科公司買賣不動產而辦理貸款, 並由證人周昶融將款項用作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台中銀行本行 支票後,分由各人持有,本院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三人是 否係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而易持有為所有之? 惟證人周昶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透過仲介即被告張 紘箖向告訴人萬科公司購買房屋土地,當時是購買二戶,一 戶的價金約1,900萬元,當時有跟告訴人高全祿談好做價, 一戶要用200萬元折回給伊作為未來整修之類的款項,後來 由被告張紘箖處理所有貸款過程,是決定伊本人去向台中銀 行貸款、二戶共貸3,000萬元,在110年1月13日這一天通知 要撥款,伊跟被告張紘箖一起去,後來遇到被告陶鼎銘、王 義興等人都到場,但伊知道告訴人萬科公司是要用伊貸款的 錢來開支票,付伊折讓款和其他的借款,應該有郭正毅、黃 龍彥代書、高大永等人,伊自己是拿到附表編號3的支票, 金額已經扣稅了,開立支票的金額是告訴人高全祿請被告張 紘箖去對外的借支,當場金額是被告張紘箖拿紙條在對,之 後被告張紘箖有拿走幾張票,其他票伊交給被告陶鼎銘;伊 貸得的款項中,除了開票的款項外,剩下的1,500多萬元應 該是建融貸款撥款到台企銀,這個不動產的交易過程中,大 都是透過被告張紘箖居中辦理和回報,但伊執有的這張支票 後來告訴人高全祿也有要回去;本來伊有先交付共600萬元 的支票當作買賣款的質押擔保,沒有要軋票,結果告訴人高 全祿把票流出去,造成伊跳票而受到很大的損害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0至33頁);證人即台中銀行中山分行業務副理林 淑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處理周昶融要付不動產價 金的事情,110年1月13日之前有通知周昶融說案件核准、貸 款設定完成,經通知代償第一順位塗銷後,就通知周昶融來 辦理手續,當天主要是撥付尾款,周昶融提議領現金,但因 為有洗錢防制法的關係,銀行是不希望客人直接提領現金, 後來周昶融是要求開銀行的本支,周昶融有說要怎麼分配、 怎麼開,這是作業部門處理,通常款項是直接代償後剩下餘 款匯入建商的帳戶,但周昶融說這樣開票是賣方要求,萬科 公司的大小章是經理王義興拿出來的,有看到在簽收和蓋章 ,伊銀行沒有通知萬科公司,但周昶融有通知說要開票,伊 記得因為開成很多張票,當場有問一下,比較記得的是說要 繳稅款、代書費,票開完後是交給周昶融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35至41頁)。  2.由上開證人周昶融、林淑芬之證述,可見眾人於110年1月13 日前往台中銀行中山分行之原因,係周昶融向告訴人萬科公 司買受不動產而辦理貸款,經台中銀行中山分行辦理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先將其中貸得之部分款項直接代償購置 之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權,賸餘款項再由貸款人決定如何撥 付等過程。然而,周昶融向台中銀行中山銀行貸款,貸得款 項本應交付周昶融,由周昶融支配及決定如何運用(無論係 以匯款、現金、票據等),該等款項既非周昶融交付或直接 進入告訴人萬科公司帳戶之中,自非當然為告訴人萬科公司 所有;待到周昶融指示開立台中銀行之本行支票時,仍係由 周昶融書寫取款憑條自其帳戶取款而存入台中銀行本支專戶 後,由台中銀行中山分行開立由其作為付款人、萬科公司為 受款人之本行支票共9紙(詳如附表所示)並由周昶融持有 之,此有台中銀行提款憑條、本行支票申請書代轉帳收入傳 票及附表支票影本可參(見偵卷一第65至75、163至168頁) ,該等票據在周昶融持有之中,周昶融仍為有權支配之所有 人,萬科公司亦不因其為票據之受款人而當然成為所有人。  3.又周昶融既為該等款項及票據之所有人,而為有權處分者, 其持以處分、交付他人,被告張紘箖、陶鼎銘因之持有或再 將票據交付他人,均非處分告訴人萬科公司之物,既非擅自 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即非屬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被告陶鼎銘、王義興、張紘箖所為,自與侵占之要件不合, 難遽以該罪相繩。   (三)偽造私文書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高全祿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陶鼎 銘間僅有280萬元上下之債務尚未清償,伊係有承諾等南法 莊園二期買賣款入帳後會優先分期還100萬元給被告陶鼎銘 ,但沒有同意入帳當天就要還錢給被告陶鼎銘,因為萬科公 司不是伊一人的、還有其他股東;伊於110年1月13日是有委 託被告王義興前去辦理告訴人萬科公司款項入帳的事情,因 為與銀行對接的就是被告張紘箖、王義興,被告張紘箖是說 銀行撥款有一定的程序、不一定是哪天,伊請被告王義興會 同被告張紘箖去看有什麼需要銀行配合的事項,被告張紘箖 要伊帶著公司的便章,伊有給被告王義興帶著公司便章過去 ,但這筆款項應該是要直接撥到公司帳戶的,是當天下午被 告王義興打電話給伊說票遭被告陶鼎銘、張紘箖拿走,伊事 後會同被告王義興才知道開了幾張票,之後除了被告陶鼎銘 持有的票據外,其他都已經透過協商歸還了;伊在案發前就 有透過台中銀行中山分行的林淑芬聯繫要把錢撥到萬科公司 ,因為有金流、稅務的問題,伊沒有答應要用本行支票背書 的方式將款項還給金主們,伊有跟「義哥」郭正毅借款20萬 元還是100多萬元、被告張紘箖的傭金是100萬元,但伊沒有 跟被告張紘箖講好何時撥款,周昶融拿走的321萬元支票伊 覺得完全不合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2至278頁)。以證人 高全祿所證,可見其確有交付告訴人萬科公司大小章予被告 王義興,並授權配合用印,惟其係全盤否認有與證人周昶融 約定折讓款400萬元、與其他證人間之債務,暨與被告陶鼎 銘主張之借貸數額有所差距。  2.然而,證人周昶融就向告訴人萬科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與告 訴人高全祿約定折讓款暨係委由被告張紘箖聯繫以本行支票 背書方式給付等節,已經證述如上;又證人黃龍彥於本院審 理中具結證稱:伊係代書,本來就已經與高全祿認識5、6年 ,一開始認識就是土地開發買賣,而有多次借款予告訴人高 全祿,告訴人高全祿亦有以宜蘭土地利息需要墊款之名義向 伊借款45萬元,後來告訴人高全祿跟「義哥」借款要付利息 ,伊有再幫高全祿還90萬元,伊有請被告張紘箖撥款的時候 要先還給伊,伊於110年1月13日以前,就知道是要用台中銀 行開立本行支票方式來分配款項給告訴人高全祿的債權人, 後來告訴人高全祿、被告張紘箖、證人郭正毅有出來協商, 告訴人高全祿把票要回去,是透過一個中間人在協商,還去 到銀行,但告訴人高全祿就是不匯錢給伊;伊有打電話給告 訴人高全祿,但告訴人高全祿都拒接電話、封鎖伊,到現在 伊的借款債權都沒有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至204至212頁) ;證人郭正毅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是從事二胎放款業 務,好像是透過黃龍彥介紹認識告訴人高全祿、被告王義興 ,或是透過被告張紘箖介紹,因為都互相有認識,伊也認識 周昶融,都是在本案告訴人高全祿與周昶融的宜蘭房地買賣 交錢前就認識的,也知道告訴人高全祿、周昶融要做交易, 伊這次有借給告訴人高全祿100多萬元,有約定要用周昶融 買賣貸款的錢來清償,會用台中銀行本行支票背書轉讓的方 式,是因為之前也有一筆600萬元的借款是同樣的情形,告 訴人高全祿也是用同樣的方式處理,因為告訴人高全祿有跳 票的情形,所以伊有要求要用本行支票來還錢;伊於110年1 月13日前往台中銀行,有見到被告張紘箖、王義興、陶鼎銘 ,被告王義興應該是為了告訴人萬科公司來的,就是要帶告 訴人萬科公司大小章把禁止背書轉讓蓋掉、被告張紘箖是介 紹房子買賣的仲介、伊不熟悉被告陶鼎銘,不知道被告陶鼎 銘到場做什麼,印象中應該也是處理債權的問題,其他人伊 忘記了,伊大多是在銀行外面顧車等其他人辦理銀行業務, 記得辦理很久、進進出出的,最後是被告張紘箖把票拿給伊 ,伊就離開了,這些事情伊都是透過被告張紘箖去聯絡,伊 比較少與告訴人高全祿直接聯繫,其實也分不清楚是告訴人 萬科公司或高全祿本人向伊的借款,但因為告訴人高全祿有 跳票紀錄,這樣處理方式伊比較有保障;之後聽到告訴人高 全祿去掛失支票,並透過中間人來協商,票又被告訴人高全 祿要回去,伊的款項都沒有清償,被告張紘箖沒有處理好這 件事,伊有怪罪被告張紘箖,且到現在告訴人萬科公司、高 全祿也都沒有清償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4至330頁); 證人高大永於偵查中證稱:伊與周昶融認識,當時周昶融處 理告訴人萬科公司土地的事情需要現金,請伊幫忙借款,伊 有幫忙跟伊的朋友陳俊瑋借50萬元,周昶融有開一張票擔保 ,後來周昶融要還款時,透過被告張紘箖拿了一張台中銀行 的支票給伊說要還款,伊再交給陳俊瑋等語(見偵卷二第64 頁);證人陳俊瑋則於偵查中證稱:伊係土地開發業務人員 ,之前因別的建案即認識告訴人高全祿,伊知道周昶融與告 訴人高全祿間有房屋買賣,但不清楚金額細項,當時周昶融 於110年1月3日透過共同朋友高大永向伊稱要借款60萬元, 是要用來繳納告訴人萬科公司買賣房子的稅金,有說110年1 月13日會辦理完成並由銀行撥款下來,周昶融有交付一張支 票給伊擔保,是由高大永交付的,後續在110年1月13日到期 ,高大永聯繫伊說周昶融的錢撥款下來了,就將台中銀行本 行支票交給伊,並說還差額10萬元,高大永會再拿現金給伊 ,伊於110年1月14日拿去提示兌現,發現被止付,伊才知道 是周昶融與告訴人高全祿有糾紛、也才發現伊只是借款給周 昶融等語(見偵卷一第19至24、580頁)。綜合上開證人周 昶融、黃龍彥、郭正毅、陳俊瑋等人之證述,可見告訴人萬 科公司、高全祿於公司經營、宜蘭不動產買賣交易上,多有 向他人借款之紀錄,除了高全祿與各債權人間有所聯繫外, 在與周昶融之交易案件上,多係透過被告張紘箖仲介居間而 穿梭其中,各債權人間因知悉高全祿債信不佳、不易聯繫、 亟欲擔保自己債權順利受償,而於台中銀行撥款前,早已直 接或輾轉與告訴人高全祿協議以周昶融向台中銀行貸款所貸 得款項清償之情形。  3.又依證人即被告張紘箖陳稱:伊是周昶融、告訴人萬科公司 與高全祿間關於宜蘭房地買賣的仲介,告訴人高全祿有答應 用110年1月13日撥款的款項開立本行支票去支付給伊和郭正 毅的款項,周昶融的部分是周昶融跟告訴人高全祿的協議, 其他的部分伊不知道,伊有先把伊、郭正毅、黃龍彥的部分 列出款項、周昶融有給一個金額,其他的是告訴人萬科公司 、高全祿那邊的人有開立一個明細給伊,是每一間房子二胎 欠多少錢,伊照明細大家講好的金額開票,因為沒人敢把錢 進到高全祿的戶頭再出去,這樣會拿不到錢,所以之前郭正 毅的600萬元就是用本行支票背書的方式處理,這次撥款也 是一樣,告訴人高全祿是知道的,之前是告訴人高全祿本人 來銀行蓋章,這次告訴人高全祿是派被告王義興拿告訴人萬 科公司的大小章來,就是一樣的處理方式,伊當天只有從周 昶融那裡拿到伊傭金的票、郭正毅和黃龍彥的票,其他票都 在周昶融那裡,伊不知道為何告訴人高全祿要全部否認這些 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53至355頁)、證人即被告王義興 陳稱:伊知道被告陶鼎銘和告訴人萬科公司、高全祿間的債 權債務關係,萬科公司當時也積欠伊6個月的員工薪水,伊 知道告訴人萬科公司與周昶融間關於宜蘭不動產買賣的事項 ,但不是伊主辦的,告訴人高全祿是說本來周昶融要買6戶 、後來因為資力關係改為買2戶,中間都有提到稅金分配、 二胎塗銷,另本來約定被告張紘箖仲介成功的話,是可以取 得超過設定賣價的部分作為傭金,但後來告訴人高全祿反悔 ,先說是給100萬元、又改為給50萬元,但是中間所有的費 用包含利息等等都要被告張紘箖支付,被告張紘箖有抱怨這 樣變成是虧錢,因此有停一陣子,而且周昶融當初有先開60 0萬元的期票,但有事先聲明這些票不要軋票,因為戶頭沒 有這麼多錢,結果當時公司財務有困難,告訴人高全祿為了 公司財務的問題,有先拿去做票貼周轉,結果這個案子拖了 太久,導致600萬元的票最後跳票,而且因為房子是毛胚屋 ,另外也有配電的事情,周昶融是要買去做民宿經營,所以 當時有墊高買價去跟銀行多貸款,貸得的款項再折讓給周昶 融,110年1月13日是告訴人高全祿派伊帶著公司大小章的便 章去現場,告訴人高全祿是希望直接撥款,但是對方跟告訴 人高全祿確認好是用開票,告訴人高全祿前一天指派伊,是 要伊看當時的情況運用,伊記得當場是把大小章拿出來放在 桌上,剛好房東打電話過來,伊出去外面接,回來票就開好 了、背書也蓋了,伊是把章交給被告張紘箖,後來回來章放 在桌上,好像是被告張紘箖把章還給伊的,因為被告張紘箖 事先有跟告訴人高全祿協商這9張支票的金額及內容,之前 就有好幾次到公司跟告訴人高全祿洽商整個價金分配的事情 ,中間還一度因為協商不順利而停擺,後來又協商出結果, 案子才走到結束,這9張票的錢本來就是該給人家的,因為 在買賣時就有承諾要退還裝潢補貼款,另外還有要還給原先 借款的金主、另外還有塗銷設定、二胎及產生的利息、稅金 、增資款、被告張紘箖的傭金等,全部剩下要退給告訴人萬 科公司的款項是被告陶鼎銘拿走的,被告陶鼎銘說要拿去跟 告訴人高全祿協商,伊出銀行後有打電話給告訴人高全祿, 告訴人高全祿給伊直接的指示就是要伊去告被告陶鼎銘,告 訴人高全祿只是一直追究把票給被告陶鼎銘的事情,而不是 追究其他的票被其他人拿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1至202頁 )、證人即被告陶鼎銘陳稱:1月12日晚間伊與告訴人高全 祿通電話,伊有問何時銀行撥款可以還伊錢,高全祿有答應 只要撥款一定優先還,並說星期五撥款,伊想高全祿可能沒 有照實講,伊就電詢被告張紘箖問撥款時間,伊問是不是星 期三(即1月13日),被告張紘箖沒有回答,於是伊於1月13 日就到銀行門口等,後來就見到被告王義興、張紘箖、周昶 融來,伊當時不知道要開支票,後來伊有看到周昶融拿票給 郭正毅,周昶融並把其他支票給伊,要伊去跟告訴人高全祿 溝通,伊沒有靠過去處理開票的事情,印章也不是伊蓋的等 語(見偵卷二第41頁)。依照各證人即被告三人之陳述,被 告張紘箖對告訴人萬科公司、高全祿間有傭金債權、被告陶 鼎銘對告訴人萬科公司、高全祿有借款債權,此外,亦尚有 其他債權人之存在,且周昶融貸得款項係要用以清償各款項 等節,均為被告三人所知悉,被告張紘箖、王義興居間處理 告訴人萬科公司、高全祿之事務,前已見聞告訴人萬科公司 、高全祿曾開立銀行本支背書方式清償其他債務,且見告訴 人高全祿於撥款當日指派王義興攜帶公司大小章到銀行現場 ,並得視情況用印,則被告張紘箖、王義興於主觀上,自已 認獲有使用大小章之授權,其等進而所為之背書蓋章,難認 有何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至於被告陶鼎銘部分,其僅係自周 昶融處取得票據,並未有證人證述其於開票、背書用印等過 程中有何作為,亦無從認定其有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及犯行。  4.從而,被告三人始終否認有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及犯行,而告 訴人高全祿固承認有指派被告王義興攜帶公司大小章前往銀 行、視情況用印,惟就與證人周昶融訂立之買賣契約細節、 各債權人間之債務內容、清償方式等,均與其他證人之證述 相異,然倘周昶融與告訴人高全祿間已經約定係以匯款給付 價金,則周昶融自行或委任代理人前往銀行辦理匯款即可, 高全祿實無委派被告王義興攜帶公司大小章到場之理,告訴 人高全祿指訴之經過,不僅與被告三人之陳述、各證人之證 述相斥,亦有不符合不動產買賣撥款匯款經驗之處,且僅有 其單一之指訴,別無其他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補強證據可 佐證、擔保證人即告訴人高全祿供述之真實性,其證詞尚難 認全屬可信、可採。本案尚乏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三人確有 偽造私文書行為,此部分既仍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本院即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之直接或間接證據,尚有合理 懷疑存在,不足使本院認定被告陶鼎銘犯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行、被告陶鼎銘、王義興、張紘箖犯侵占及偽造私文書之犯 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三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偵查起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新臺幣) 帳號 支票號碼 1 110.1.13 1,668,576元 000000-0 JSA0000000 2 110.1.13 2,682,000元 000000-0 JSA0000000 3 110.1.13 321萬元 000000-0 JSA0000000 4 110.1.13 269,900元 000000-0 JSA0000000 5 110.1.13 50萬元 000000-0 JSA0000000 6 110.1.13 50萬元 000000-0 JSA0000000 7 110.1.13 300萬元 000000-0 JSA0000000 8 110.1.13 200萬元 000000-0 JSA0000000 9 110.1.13 100萬元 000000-0 JSA0000000 合計 14,830,476元

2024-12-04

TPHM-113-上訴-5641-20241204-1

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810號 原 告 馬夏雪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李冠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 審訴字第104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 105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間加入某詐欺集團,並將其 申辦之國泰世華商銀等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華電信員工、 刑事警察、檢察官以原告需繳交保證金為由,使原告陷於錯 誤,而以其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計 有現金100萬元及支票1200萬元,原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將支票存入帳戶,經層層轉帳,被告則依詐騙集團指示提供 帳戶並參與提領現金,嗣原告存入款項遭轉匯一空,原告察 覺受騙報警始悉上情,原告合計受有損害1300萬元,被告基 於共同詐欺犯意而為不法侵權行為,爰依侵權行為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 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113年度 審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認定而判處被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 確定,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並有刑事證據光碟可憑,原 告提供其申辦之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並參與犯罪,其 犯行為原告所有款項損失之重要原因,其間具因果關係,被 告所為應成立侵權行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即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聲請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並無不合,爰審酌原告聲 請假執行乃保全自己權利,原告受有詐騙蒙受重大損失,擔 保金不宜過高,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宣告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2024-11-27

TPDV-113-重訴-810-20241127-1

民專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原 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飛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中華民國證書號第I672150號抗生素藥物臨床新應用專利、中 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63969號莫諾苯宗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專利、 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63984號神經疾病用藥臨床新應用專利、中 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52060號阿折地平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專利 、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21434號「千憂解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 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兩造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 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 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參、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 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先 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為原告及中 興大學所有,而為被告所否認;準此,兩造間就系爭專利之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之法律關係即有不明確,導致原告私 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非經判決確認,無以除去,且 原告為除去上開危險,除提起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之訴外,無 從提起其他訴訟,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爰訴外人即原告聘任之教授蕭乃文於101年起主導「老藥癌用 開發案」,由訴外人即國立中興大學(下稱中興大學)聘任 之教授莊秀美、研究生梁瑞岳、陳筱彤協助實驗,原告於10 3年10月24日將上開實驗之具體初步結果以「具有抑制不同類型 癌細胞之藥物及其應用(THE DRUGS OF INHIBITING DIFFERE NT TYPES OF CANCER AND USE THEREOF)」研發成果(下稱 系爭研發成果)申請美國專利臨時案(申請案號:62/068,298 ,下稱系爭臨時案),並以蕭乃文、莊秀美、梁瑞岳、陳筱彤 為系爭臨時案之發明人提出申請專利授權,取得國際優先權期 限至104年10月24日。蕭乃文為繼續開發系爭臨時案,而即開 始向業界找尋合作廠商,於103年11月經介紹與訴外人肽湛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肽湛公司)之總經理陳丘泓接洽, 嗣肽湛公司於104年5月1日向原告智慧財產權審議暨管理委員 會(下稱智審會)提出以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或是價 值200萬之肽湛公司股份作為取得系爭臨時案授權之費用, 然因授權費用金額未達成共識,而未取得授權。於104年6月 間原告之研發處與肽湛公司決定先不進行系爭臨時案之授權, 而改以產學合作之方式,進行後續實驗,並為專利佈局,待 取得專利再討論系爭臨時案之授權,並簽訂署化合物結構生物 資訊分析產學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因肽湛公司為IVD (體外檢測)公司,依規定無法開發新藥,故肽湛公司於同 年9月轉投資成立為被告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並由陳丘 泓擔任負責人。 二、詎被告於104年10月23日以依附系爭臨時案優先權,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並以蕭乃文、莊 秀美、梁瑞岳、陳筱彤及陳丘泓同列為發明人,申請並取得中 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72150號抗生素藥物臨床新應用(下稱 系爭專利1)、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63969號莫諾苯宗藥物 應用於癌症治療(下稱系爭專利2)、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 663984號神經疾病用藥臨床新應用(下稱系爭專利3)、中華 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52060號阿折地平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 下稱系爭專利4)、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621434號「千憂 解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專利(下稱系爭專利5,前開5項專利 合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經技術比對及所請求之權利保護範 圍,可知系爭臨時案與系爭專利內容部分為同一技術,部分為 系爭臨時案之衍伸結果,無論系爭臨時案或系爭專利均屬蕭 乃文之職務上發明,故原告享有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被告 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逕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並將陳丘 泓列為系爭專利之發明人,經原告發函要求被告提出解決方案 ,為被告拒絕,並表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是兩造就系 爭專利之歸屬已生紛爭,爰依專利法第5條、第7條、民法第17 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並聲明:  ㈠先位聲明:   ⒈確認被告就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不存在。   ⒉確認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為原告所有。   ⒊被告應將系爭專利權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備位聲明:   ⒈確認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為兩造共有。   ⒉被告應將系爭專利權變更登記為兩造共有。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答辯: 一、肽湛公司經由蕭乃文介紹於104年3月間與原告之智審會洽談 系爭臨時案之授權事宜,然因智審會提出之授權費過高而未 達成共識。嗣蕭乃文主動向肽湛公司表示可以產學合作之方 式取得系爭臨時案之引用權及後續研究成果之智慧財產權, 肽湛公司遂於104年5月26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而蕭乃文 陸續依約將系爭臨時案申請文件、實驗數據資料及由莊秀美 執行之癌症細胞株存活率分析數據均交予陳丘泓,並替肽湛 公司委請戰國策智慧財產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戰國策公司 )著手處理專利前案調查、規劃及專利申請事宜,肽湛公司 考量莊秀美之實驗範圍未及於動物實驗,為完善抗癌化合物 之實驗數據,另委請中國醫藥大學魏宗德教授進行動物實驗 ,以確保實驗數據之準確性及全面性。104年9月24日肽湛公 司轉投資成立被告,由陳丘泓擔任董事長,肽湛公司將自系 爭契約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均授權予被告。104年10月23日 戰國策公司取得蕭乃文提供之發明人資料,以被告為申請人 向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是系爭專利為系爭契約之研發成果 ,依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計畫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肽湛公 司,肽湛公司當然取得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亦 得再行授權予被告,則被告亦取得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 專利權等語,資為抗辯。 二、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7至8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 調整文句): 一、蕭乃文於103年10月24日以系爭研發成果申請系爭臨時案。 二、原告與肽湛公司於104年5月26日簽署系爭契約。 三、肽湛公司於104年9月轉投資成立被告,並由陳丘泓擔任負責 人。 四、被告於104年10月23日依附系爭臨時案優先權,以蕭乃文、 莊秀美、梁瑞岳、陳筱彤與陳丘泓為發明人,被告為申請人 向智慧局提出下列專利之申請。  ㈠系爭專利1:申請日為104年10月23日,公告日為108年9月21 日,專利權期間124年10月22日止。  ㈡系爭專利2:申請日為104年10月23日,公告日為108年7月1日 ,專利權期間124年10月22日止。  ㈢系爭專利3:申請日為104年10月23日,公告日為108年7月1日 ,專利權期間124年10月22日止。  ㈣系爭專利4:申請日為104年10月23日,公告日為108年3月1日 ,專利權期間124年10月22日止。  ㈤系爭專利5:申請日為104年10月23日,公告日為107年4月21 日,專利權期間124年10月22日止。  肆、本件爭點(本院卷二第79至80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調整 文句): 一、先位聲明:   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是否為原告所有? 二、備位聲明:   ㈠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是否為兩造共有?   ㈡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為兩造共有,有無理由?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1之分析:  ㈠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多種抗生素藥物的新臨床之應用。該多種抗生素 藥物皆是經過衛生署通過核准上市的抗生素藥物。本發明提 供多種抗生素藥物有效的抑制不同類型的癌細胞(參系爭專 利1摘要,本院卷一第41頁)。 ㈡專利範圍分析 一種通佐溴胺(Thonzonium Bromide)或者它的一藥學上可接 受的鹽類供應用於製備一用來治療癌症之醫藥品的用途,其 中,該癌症是選自於由下列所構成的群組:肺癌、胃腸道癌 、大腸直腸癌、腎臟癌、舌癌、骨肉瘤、膀胱癌、子宮頸癌 、乳癌、血癌、皮膚癌、肝癌、胰臟癌、卵巢癌,以及它們 的組合。 二、系爭專利2之分析: ㈠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莫諾苯宗藥物的新臨床之應用。莫諾苯宗藥物是 經過衛生署通過核准上市的局部使用的脫色劑藥物。本發明 提供莫諾苯宗藥物有效的抑制不同類型的癌細胞(參系爭專 利2摘要,本院卷一第45頁)。 ㈡主要圖式:    圖一:顯示本發明莫諾苯宗用藥應用於抑制癌細胞分析結 果,莫諾苯宗藥物對於不同的癌症細胞有不等的抑制效果 。  ㈢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2 項為附屬項,如下所示。 ⒈一種莫諾苯宗(Monobenzone)或者它的一藥學上可接受的鹽類 供應用於製備一用來抑制腎臟癌之醫藥品的用途。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莫諾苯宗或者它的藥 學上可接受的鹽類的有效劑量為每日20mg/kg~500mg/kg。 三、系爭專利3之分析: ㈠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多種神經疾病用藥的新臨床之應用。該多種神經 疾病用藥皆是經過衛生署通過核准上市的神經疾病用藥。本 發明提供多種神經疾病用藥有效的抑制不同類型的癌細胞( 參系爭專利3摘要,本院卷一第49頁)。 ㈡主要圖式: 圖一:各種的神經疾病用藥分子對於各種癌症細胞的抑制效 果不盡相同。   ㈢專利範圍分析: 一種Penfluridol供應用於製備一用來治療癌症之醫藥品的 用途,其中,該癌症是選自於由下列所構成的群組:胃癌、 肝癌、攝護腺癌、膀胱癌、血癌、子宮頸癌,以及它們的組 合。 四、系爭專利4之分析: ㈠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阿折地平藥物的新臨床之應用。阿折地平藥物是 經過衛生署通過核准上市的局部使用的高血壓藥物。本發明 提供阿折地平藥物有效的抑制不同類型的癌細胞(參系爭專 利4摘要,本院卷一第53頁)。 ㈡主要圖式:    圖一:顯示本發明阿折地平用藥應用於抑制癌細胞分析結果 ,阿折地平藥物對於不同的癌症細胞有不等的抑制效果。  ㈢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2 項為附屬項,如下所示。 ⒈一種阿折地平(Azelnidipine)或者它的一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類供應用於製備一用來抑制癌症之醫藥品的用途,其中,該 癌症是選自於由下列所構成的群組:非-小細胞肺癌、雌激 素受體-陽性的乳癌、胰臟癌、舌癌,以及骨肉癌。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用途,其中阿折地平或者它的藥 學上可接受的鹽類的有效劑量為每日20mg/kg~500mg/kg。 五、系爭專利5之分析: ㈠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千憂解藥物的新臨床之應用。該千憂解藥物是經 過衛生署通過核准上市的精神病藥物。本發明提供千憂解藥 物有效的抑制不同類型的癌細胞(參系爭專利5摘要,本院卷 一第57頁)。 ㈡主要圖式:    圖一:顯示本發明千憂解用藥應用於抑制癌細胞分析結果, 千憂解藥物對於不同的癌症細胞有不等的抑制效果。 ㈢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如下所示。 ⒈一種千憂解或者它的一藥學上可接受的鹽類供應用於製備一 用來抑制癌症之醫藥品的用途。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癌症係選自由胸腔 相關癌症、腹腔相關癌症、內分泌相關癌症及消化道相關癌 症所組成之群組。 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癌症係選自由骨肉 瘤相關癌症、皮膚癌相關癌症及血癌相關癌症所組成之群組 。 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胸腔相關癌症係指 肺癌。 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腹腔相關癌症係選 自由膀胱癌及子宮頸癌所組成之群組。 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內分泌相關癌症係 選自由前列腺癌、乳癌及卵巢癌所組成之群組。 ⒎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消化道相關癌症係 選自由胃癌、肝癌、大腸癌、胰臟癌及舌癌所組成之群組。 六、原告請求確認就系爭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為其所有,為無理 由:  ㈠按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 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法第 5條第2項定有明文。由上開規定可知,專利申請權人係指發 明人或創作人,所謂「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 ,「創作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創作新型之人,發明人或創 作人均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 之人,其須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 構想,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㈡查系爭臨時案之發明內容為提供多種藥物的新適應症之應用 (參摘要,本院卷一第32頁),該等藥物可依其原適應症區 分為原心血管疾病用藥、原消化系統疾病用藥、原內分泌疾 病用藥、原免疫疾病用藥、原微生物感染疾病用藥、原炎症 用藥、原代謝性疾病用藥、原神經系統疾病用藥、原呼吸系 統疾病用藥、原驅蟲藥、原癌症用藥及其他用藥(段落【001 6】,本院卷一第356頁),其係將如表一所示之不同癌症類 型的細胞株分裝至96孔盤,再加入市售藥物放置72小時後, 以進行細胞存活分析(段落【0011】~【0014】),以分析該 等藥物對於不同癌症細胞之抑制效果。其中所篩選出之藥物 包括通佐溴胺(ThonzoniumBromide)(說明書第27頁,本院卷 一第383頁)、莫諾苯宗(Monobenzone)(說明書第32頁,本院 卷一第388頁)、Penfluridol(說明書第43頁,本院卷一第39 9頁)、阿折地平(Azelnidipine)(說明書第41頁,本院卷一 第397頁)、千憂解(說明書第38頁,本院卷一第394頁)等。 從表一所記載之癌症類型可知,該臨時案所測試之癌症種類 可以包括肺癌、胃癌、肝癌、直腸癌、皮膚癌、子宮頸癌、 攝護腺癌、膀胱癌、乳癌及血癌。   ㈢系爭專利1與系爭臨時案實質上非同一技術:   觀之系爭專利1說明書關於「經抗生素處理之各癌症細胞株 的存活率(%)」(包括Thonzonium Bromide)數據之記載(本院 卷一第190、193頁),與系爭臨時案說明書關於「原微生物 感染疾病用藥能抑制不同癌症類型之細胞株」(包括Thonzon ium Bromide,標題參見表六,本院卷1第373頁)數據之記載 (本院卷一第383頁),可知兩者針對相同癌症細胞株測試所 得出之存活率數據不相同,又系爭專利1就卵巢癌細胞株(NI H-OVCAR-3及TOV-21G)、胰腺癌細胞株(AsPC-1及BxPC-3)、 舌癌細胞株(SAS)、骨肉癌細胞株(U2OS)、腎臟癌細胞株(78 6-O)之記載內容未被系爭臨時案所揭露,即系爭臨時案所測 試之癌症細胞株未對應系爭專利1關於「腎臟癌、舌癌、骨 肉癌、胰臟癌、卵巢癌」治療之記載,故系爭專利1說明書 雖包含系爭臨時案就Thonzonium Bromide等藥物於治療癌症 用途之內容,然系爭專利1係將系爭臨時案初步篩選出之藥 物,進一步以更多不同癌症類型細胞株進行細胞存活率測試 ,因此兩者實質上非同一技術,系爭專利1為系爭臨時案之 延伸。 ㈣系爭專利2與系爭臨時案實質上非同一技術:   比較系爭專利2說明書就莫諾苯宗對於各癌症細胞株包括腎 臟癌癌症細胞株786-O等以及正常細胞株的存活率(%)之數據 、莫諾苯宗於動物實驗對癌症之抑制效果(本院卷一第207至 217頁),及系爭臨時案說明書就「表八、原代謝性感染疾病 用藥能抑制不同癌症類型之細胞株」(包括Monobenzone)之 數據(本院卷一第388頁),可知系爭臨時案所測試之癌症種 類,未包括系爭專利2所記載之「腎臟癌」及有效劑量,故 系爭專利2說明書雖包含系爭臨時案揭露之Monobenzone於治 療癌症用途之內容,惟系爭專利2係將系爭臨時案初步篩選 出之藥物其中之Monobenzone,進一步以更多不同癌症類型 細胞株進行細胞存活率測試、動物實驗,並新增對正常細胞 株抑制效果的測試,可知兩者實質上非同一技術,系爭專利 2為系爭臨時案之延伸。 ㈤系爭專利3與系爭臨時案實質上非同一技術:   觀諸系爭專利3說明書就「神經疾病用藥對各癌症細胞株之 抑制效果」,即各癌症細胞株存活率之數據(本院卷一第26 2、268、276頁),與系爭臨時案說明書就「原神經系統疾病 用藥能抑制不同癌症類型之細胞株」之數據(本院卷一第391 、399頁),可知系爭臨時案關於癌症細胞株HL-60(血癌)之 數據為空白,而系爭專利3就此部分有相關研究數據之記載 ,其餘之實驗項目與數據,二者皆相同,是系爭臨時案所測 試之癌症細胞株並未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就「血癌」治療 之記載,故系爭專利3說明書雖包含系爭臨時案揭露之Penfl uridol等藥物於治療癌症用途之內容,然系爭專利3就系爭 臨時案初步篩選出之藥物Penfluridol,進一步以血癌癌症 細胞株進行細胞存活率測試,因此兩者實質上非同一技術, 系爭專利3為系爭臨時案之延伸。 ㈥系爭專利4與系爭臨時案實質上非同一技術:   對照系爭專利4說明書關於阿折地平對於各癌症細胞株、正 常細胞株存活率之數據、於動物實驗對癌症之抑制效果之記 載(本院卷一第311至321頁),與系爭臨時案說明書關於「原 神經系統疾病用藥能抑制不同癌症類型之細胞株」之數據( 本院卷一第391、397頁),可知兩者對相同癌症細胞株測試 所得出之存活率數據不相同,又系爭臨時案未揭露系爭專利 4關於胰腺癌細胞株(AsPC及BxPC)、舌癌細胞株(SAS)、骨肉 癌細胞株(U2OS)之研究內容,是系爭臨時案所測試之癌症細 胞株未對應系爭專利4請求項1所記載抑制之「胰臟癌、舌癌 以及骨肉癌」,亦未記載關於系爭專利4請求項2之有效劑量 ,故系爭專利4說明書雖包含系爭臨時案揭露Azelnidipine 於治療癌症用途之內容,然系爭專利4就系爭臨時案初步篩 選出之藥物中就Azelnidipine進一步以更多不同癌症類型細 胞株進行細胞存活率測試並進行動物實驗,及新增對正常細 胞株抑制效果的測試,故兩者實質上非同一技術,系爭專利 4為系爭臨時案之延伸。 ㈦系爭專利5與系爭臨時案實質上非同一技術: 觀之系爭專利5說明書關於千憂解對於各癌症細胞株以及正 常細胞株存活率(%)之數據、於動物實驗對癌症抑制效果之 記載(本院卷一第335至344頁),與系爭臨時案說明書就「原 神經系統疾病用藥能抑制不同癌症類型之細胞株」之數據( 本院卷一第391、394頁),可知兩者對於相同癌症細胞株測 試所得出之存活率數據不相同,又系爭臨時案未揭露系爭專 利5關於胰腺癌細胞株(AsPC及BxPC)、舌癌細胞株(SAS)、骨 肉癌細胞株(U2OS)之研究內容,是系爭臨時案所測試之癌症 細胞株未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3所記載抑制之「骨肉癌相關 癌症及血癌相關癌症」、請求項6所記載抑制之「卵巢癌」 以及請求項7所記載抑制之「胰臟癌及舌癌」,故系爭專利5 說明書雖包含系爭臨時案揭露之DuloxetineHCl於治療癌症 用途之內容,然系爭專利5就系爭臨時案初步篩選出之化合 物中就DuloxetineHCl進一步以更多不同癌症類型細胞株進 行細胞存活率測試並進行動物實驗,及新增對正常細胞株抑 制效果的測試,因此兩者實質上非同一技術,系爭專利5為 系爭臨時案之延伸。 ㈧證人蕭乃文雖曾證稱系爭專利與系爭臨時案均為同一技術, 惟如前所述,系爭專利1、2、4、5與系爭臨時案之實驗數據 並不相同,系爭專利3所處理之癌症細胞株HL-60(血癌)之實 驗數據並未見於系爭臨時案,且系爭臨時案未能對應系爭專 利1請求項1所記載治療之「腎臟癌、舌癌、骨肉癌、胰臟癌 、卵巢癌」、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記載抑制之「腎臟癌」、 請求項2所記載之有效劑量、系爭專利3請求項1所記載治療 之「血癌」、系爭專利4請求項1所記載治療之「胰臟癌、舌 癌以及骨肉癌」、系爭專利5請求項3所記載抑制之「骨肉癌 相關癌症及血癌相關癌症」、請求項6所記載抑制之「卵巢 癌」以及請求項7所記載抑制之「胰臟癌及舌癌」,且經查 系爭臨時案中並無系爭專利2之指定代表圖,系爭專利2指定 代表圖所顯示之數據亦未與系爭臨時案對應,顯見系爭專利 1至5與系爭臨時案並非同一技術,故證人蕭乃文前開所述, 並非可信。  ㈨綜上,系爭專利1至5說明書雖包含系爭臨時案揭露之特定藥 物於治療癌症用途之部分內容,然系爭專利1至5主要係將系 爭臨時案所初步篩選出之特定藥物進一步以更多不同癌症類 型細胞株進行細胞存活率測試,系爭專利2、4、5更新增關 於藥物於動物實驗對癌症之抑制效果數據之記載,惟系爭臨 時案則完全未揭露任何藥物於動物實驗對癌症之抑制效果, 是系爭臨時案與系爭專利1至5實質上非同一技術,系爭專利 1至5為系爭臨時案之延伸,故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 權為其單獨所有,為無理由。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專利之專利 申請權、專利權為其所有,並訴請被告將系爭專利權移轉登 記為其所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兩造共有,為有理由: ㈠系爭契約研究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被告:   觀諸系爭契約第10條關於計畫成果歸屬約定「一、甲方(原 告)因執行本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營業秘密、專利權、著作權 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屬乙方(肽 湛公司)所有。二、乙方使用甲方之研究成果而進一步之發 展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但甲方得為無償使用」 (本院卷一第36至37頁);又證人蕭乃文於本院言詞辯論時 證稱:西元2014年其研究關於癌症藥物之治療,並於同年10 月向美國申請系爭臨時案,系爭臨時案係其職務上之發明, 依僱傭關係權利人應為原告;嗣後其曾與陳丘泓談及此研究 臨時案,陳丘泓表示有合作意願,西元2015年5月1日學校之 智審會就此合作召開審查會,因有委員認為該研究之授權金 應為1,000萬元,而肽湛公司僅願意提出現金100萬元或該公 司200萬元之股份作為授權金,且考量其所提出之財務報表 顯示營運狀況為虧損,故當下沒有通過。會後,其向陳丘泓 告知會議內容,因系爭臨時案須在西元2015年10月前提出正 式案,學校也希望能夠促成該研究後續發展,故研發長跟其 討論是否先以產學合作方式進行,待有初步結果後,再進行 鑑價,其也將該討論內容告知陳丘泓,之後就簽訂系爭契約 ,該產學合作並非授權系爭臨時案;系爭產學合作計劃書之 「化合物結構生物資訊分析」係指前案分析,實驗數據好壞 、藥物原來特性、毒性劑型、劑量綜合考量,其取得中興大 學之重複實驗數據前會用系爭臨時案之數據,進行前案分析 ,藉由此分析後,提供肽湛公司建議,評估哪些藥物符合商 業利益,對於商業開發及專利都有關係,肽湛公司需付產學 合作之費用,供我們進行研究,產學合作期間所得之研究成 果歸屬廠商即肽湛公司,產學合作契約期間從臨時案中去篩 選可以繼續研究的藥物做後續研究,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 規定「本產學之合作結果,為甲方供乙方將來研發、製造參 考之用,非為乙方技術或產品之一部分」係指資料給廠商, 但能不能用、怎麼用學校不負擔保責任;系爭專利之研發結 果最主要是系爭臨時案之數據,還包含產學合作案成果及中 興大學的產學合作案結果,故系爭專利應該是系爭契約研發 成果之延伸等語(本院卷一第190至202頁);且證人莊秀美 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其與蕭乃文曾合作抗癌效果老藥之 研究,並於西元2014年10月24日以該研究向美國申請系爭臨 時案,嗣蕭乃文找到肽湛公司合作後續研究,經討論後決定 肽湛公司分別與中興大學、原告以產學合作方式繼續實驗, 合作期間原告負責抗癌資料分析統計、專利佈局,中興大學 是負責細胞實驗及數據分析;依照中興大學與肽湛公司產學 合作契約,肽湛公司可以將產學合作研究成果申請專利,系 爭專利都是臨時案延伸下來,用相同的概念進行,故有關聯 性。因肽湛公司為IVD公司不能生產新藥,所以於西元2015 年成立朗齊公司以準備申請PCT及臺灣專利等語(本院卷二 第276至283頁),足證系爭契約之研究成果應歸屬肽湛公司 。另肽湛公司將系爭契約之研究成果授權予被告,有技術授 權契約書可參(本院卷一第433至442頁),可知被告取得系 爭契約研究成果之授權。故是被告辯稱肽湛公司為系爭契約 研究成果之權利人,並將該研究成果授權予被告,應屬有據 而堪採信。 ㈡被告未取得系爭臨時案之授權:   被告雖辯稱:蕭乃文於系爭契約簽訂後主動寄發含有系爭臨 時案內容、實驗數據之電子郵件予肽湛公司,可知原告依系 爭契約有技術移轉或授權被告使用系爭臨時案云云。然原告 之智審會未決議同意授權系爭臨時案與肽湛公司,業據蕭乃 文證述如前,又觀之系爭契約之內容並無記載技術移轉或授 權系爭臨時案之約定,可知原告未同意授權系爭臨時案予被 告。蕭乃文雖不否認曾寄送含有系爭臨時案內容之電子郵件 予肽湛公司,然陳稱肽湛公司未取得系爭臨時案之授權,因 為當時系爭臨時案轉正式案時間快要來不及,因為如果先取 得原告授權再申請專利時間會來不及,所以為了讓臨時案可 以轉正式案,故其同意陳丘泓去申請專利,但陳丘泓應該再 去找學校補系爭臨時案之授權,專利申請前其擔心申請程序 會來不及,未曾告知原告及中興大學等語(本院卷二第190 至202頁);且證人莊秀美證稱:其寄發電子郵件提供資料 時不會去詳細區分產學合作案簽約前或後之資料,為了要讓 研究能夠成功,所以會將之前之數據一併分享,故郵件所附 之資料是從實驗開始到當時實驗數據之統計表,部分資料是 因合約而提供,有些資料不是等語(本院卷二第276至283頁 ),可知蕭乃文、莊秀美於產學合作期間提供關於系爭臨時 案之資料,係為促使產學合作之研究能順利進行,並非基於 授權。再者,如前述原告之智審員會於審議是否授權系爭臨 時案予肽湛公司認肽湛公司所提出現金100萬元之授權金過 低而未同意,而系爭契約約定產學合作支出資金額為25萬元 ,更低於100萬元,難認原告會同意以更低之價格於產學合 作關係中授權系爭臨時案,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不可採,故 肽湛公司並未取得系爭臨時案之授權,自無從再轉讓予被告 。證人陳丘泓雖證稱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之範圍包含系爭臨 時案及系爭契約之研究成果等語,然系爭契約未包含系爭臨 時案之授權業如前述,且陳丘泓同時為肽湛公司及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故其所述是否真實尚非無疑。 ㈢綜上可知,系爭臨時案之權利人為原告,系爭契約研究成果 之權利人為被告,而中興大學就系爭臨時案、系爭專利均不 主張為權利人乙情,有該校113年5月27日興產字第11300099 92號函可佐(本院卷二第219頁),系爭專利之內容包含系 爭臨時案及系爭契約研究成果,且被告曾召開與系爭專利相 關之智財或專家會議(乙證13至15,本院卷一第461至471頁) ,實質參與系爭專利之藥物數據討論、分析等,是被告就系 爭專利有實質貢獻,故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應為兩造所共 有。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專利申請權為兩造共有,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八、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專利權為兩造共有,並訴請被告將系爭專 利權移轉登記為兩造共有,均為無理由:     ㈠按專利權,為專利專責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所核准。審理智 慧財產事件之民事法院對於行政權之行使,僅得為適法之監 督,而不應越俎代庖,就行政行為自為行使。故民事法院縱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得於專利權權利 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爭議事件,自為判斷專利權有無應撤銷 或廢止之原因,該自為判斷仍應居於補充地位,無權就專利 權逕行予以撤銷或廢止。當真正創作人與新型專利權人發生 新型專利權權利歸屬爭執時,除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得依專利 法第10條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或當事人 間達成讓與新型專利權之協議外,僅得依專利法第120條準 用同法第35條之規定,由真正創作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2年 內,以違反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人之規定提起舉發,並於 舉發撤銷確定後2個月內就相同創作申請新型專利,以該經 撤銷確定之新型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真正創作人未 經專利專責機關依法公告給予專利權之前,得否逕認其專利 權受潛稱專利申請權人侵害,而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潛稱專 利申請權人回復原狀,移轉該專利權予己?又不當得利係指 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而言,受益人所受利 益與受害人所受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存在。潛稱專利申請 權人取得之專利權係專利專責機關所給予,真正創作人未經 專利專責機關依法公告給予專利權之前,可否認其所受損害 即為該專利權,而請求返還該專利權?亦均非無進一步推究 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 照)。 ㈡經查,發明專利須專利申請權人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智慧 局形式審核通過,作成核准審定之行政處分,申請人始能取 得專利權,系爭專利乃被告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智慧局核 准審定後被告取得系爭專利,被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 系爭專利之利益,況被告現仍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告 既未向智慧局提出申請並經其核准審定給予專利權,是原告 既非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自無從認定原告所受損害為系爭 專利,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專利權為其所有,復依民法第179 條為其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專利,揆諸前開 說明,均難認該當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原告亦未說明其他 請求權基礎可確認或直接取得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故原告直 接訴請確認其為系爭專利權之所有人,進而訴請被告移轉登 記系爭專利為原告所有,均非有據,不應准許。  九、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其為系爭專利申請權之共有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餘部分,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 十、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 已無礙本院上開審認,自毋庸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2024-10-23

IPCV-112-民專訴-5-2024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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