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72號
原 告 許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立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TPEV-113-北補-2772-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