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芮墐(原名:許瑩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芮墐(原名:許瑩瑩)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
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
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3日止累計34,869元正未給付,其
中34,688元為本金;1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
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0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88元 許芮墐(原名:許瑩瑩)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3038-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