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瑞岑
債 務 人 浤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錦再
人
債 務 人 許瓊丹
一、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梁錦再、許瓊丹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
貳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83,103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4%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879,038元 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4%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0,344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33,922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920,836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970,644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4,517,887元
附表二: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1,960元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081,077元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8,690,762元 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7,138,360元 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5,231,164元 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8,793,32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4-司促-2140-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