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3號
原 告 許盈偲 指定
被 告 吳承恩
劉坤成
葉順德
郭瑞鵬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3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
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
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
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9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32號被告吳承恩等4人被訴毀損等案件
,就被告劉坤成、葉順德、郭瑞鵬所涉犯行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1日判決在案,而被告吳承恩所涉犯行係經本院於
114年3月24日判決,原告許盈偲既於113年12月23日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陳靚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ULDM-113-附民-723-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