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國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對被害人黃雁婷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MLDM-114-聲保-18-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