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M-114-聲保-18-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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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苗栗地方法院的刑事裁定,關於詹國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檢察官聲請對詹國銘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裁定准許。在保護管束期間,詹國銘不得騷擾、控制、脅迫被害人黃雁婷,並且需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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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國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對被害人黃雁婷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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